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XX 男 XX岁 汉族
住址:XXXX
联系电话:
被告人:XX 男 XX岁 汉族
住址:XXX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自诉人身体,致使
自诉人身受轻伤的刑事责任;
2、 恳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故意伤害行为而给自诉
人身体造成重伤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事实及理由
20xx年9月8日20时许,自诉人在阜镇泉路160号门口被XX砍伤,致使自诉人身体造成重伤的损害。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的存在,公然使用凶器对自诉人人身进行攻击伤害,致使自诉人遭受重伤的损害结果,被告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此自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惩治犯罪,追究被告人实
施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对自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之请求给与支持。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
20xx年2月20日
第二篇:民事附带刑事诉状
民事附带刑事诉状
原告:吴才香,女,62岁,现住陶塘乡邱坊村。
被告:阙白明,男,年龄不详,陶塘兽医站工作人员,现住陶塘邱坊村。
被告:吴六娇,女(阙白明妻)年龄不详,陶塘乡邱坊村人。 案由:1、人身损害赔偿;
2、故意伤害人身罪。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药费、误工费、车旅费、营养费等50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0元,合计70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
3、本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今年5月30日下午,被告强行霸占原告家粮田田梗用作建房,且未经审批就落了石。原告发现后立即去制止,说:“你们经过谁的同意,谁的批准就开墙脚落石?这田埂属于我家的,你为何强行侵占?”说完,便把落在墙脚内(属原告田埂)的石头,捡起搬开。被告阙白明恼羞成怒,上前抱住原告,并推至石灰坑内,想溺死原告,原告挣扎爬起,被告吴六娇随即拿起木桩,向原告头面部致命猛击。原告当场倒下,血流满地,昏过去了,不省人事,当即送医院抢救。(伤情详见《司法鉴定书》) 本案由陶塘乡派出所受理,因被告吴六娇在逃,案件得不到解决,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永丰县藤田人民法庭
具状人:吴才香
邱于后
邱有华
20xx年06月19日
附:1、法医学鉴定书一份
2、本状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