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协议书
程华利 男 汉 19xx年11月15日出生,系贵州省仁怀市合马镇新坪村大坡组071号,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
林正萍 女 汉19xx年8月15日出生,系四川省古蔺县丹桂镇仙寺村四组,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 程华利与林正萍在广东打工自由恋爱,于20xx年9月8日在当地举行婚礼,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于20xx年5月14日生有一男孩,名叫程佳庆,因两人在婚后生活中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导致感情破裂,经双方协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议如下:
1、自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之日起,双方不得干涉各自的生活。
2、孩子扶养问题,程佳庆由程华利承担一切扶养义务,林正萍不得承担;林正萍可看望孩子,未经程华利或监护人同意林正萍不得随意带走孩子程佳庆。
3、财产处理,婚后共装修房子三间两楼(主体是程华利的父母修建),另外厨房主间,猪牛圈五间,共计折价58000.00元(大写伍万捌仟元整),在58000.00元(大写伍万捌仟元整)属程华利与林正萍共同财产由程华利补偿林正萍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一切财产属程华利所有。现根据程华利的经济状况,先支付一万元现金,剩余部分贰
万元于20xx年12月30日前付清,在这期间林正萍不得追问程华利讨要。林正萍的陪嫁及物品需要带走的一个月内一次性带走,未带走的陪嫁及物品留给程华利与林正萍的孩子程佳庆所有。
本协议一式两份,程华利、林正萍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年 月年 月年 月 日 日 日
第二篇: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议书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议书
男方: 男 汉族 身份证
女方: 女 汉族 身份证
男方见证人: 女方见证人:
因男女双方感情破裂,经沟通,调解无效。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现就财产分割及非婚生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二.男女双方同居两年,男方于签字日一次性支付给女方叁拾万元,同居期间的其他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得提出任何主张要求。
三.非婚生子生于 年 月 日,男女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归男方抚养,抚养权属于男方,女方不负担儿子的抚养费。
四.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男女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自行承担。
五.女方每年可探视儿子一次。女方在探视儿子前,须提前一天与男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女方才能取得该次探视的权利。女方行使探视权时,不得有破坏男方正常生活的行为,且必须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式来行使(如发现女方对儿子有不正确的教育,男方有权终止女方的探视权)。
六.此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不得干预和骚扰对方的生活,否则可采取报警等各种手段、方式、方法。
七.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及时将双方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之事实向各自亲友、邻里公示。
八.此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各自签字后生效。
九.上述内容是男女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双方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效力。
男 方 女 方
男方见证人 女方见证人
20xx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