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协议书

时间:2024.4.20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XXXXXX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地点:XXXXXX

合同编号:

委托人:XXXXXX

监理人:XXXXXX

签订地点:XXXXXX

签订日期:二零一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XXXXXX(以下简称委托人)

受托人: XXXXXX(以下简称监理人)

本协议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监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按本合同要求进行XXXXXXXXXXXX施工监理。

⑴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按招标文件规定。但委托人认为必要时,有权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监理单位的尽职、尽责表现、现场监理的业务素质以及综合协调能力等对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进行调整,受托人须无条件接受。

⑵ 建设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发出本标段监理进场通知之日起至本标段工程内容全部完成并合格竣工验收交付委托人使用,且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为止。如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仍需延长监理服务期,且费用不增加。如委托人调整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也做相应调整。

⑶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为固定总包干价即监理人填报的投标总报价壹佰贰拾叁万伍仟贰佰肆拾叁元(¥1,235,243.00),由委托人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支付,除非委托人指令新增监理工作或委托人调整监理范围,否则一律不调整。委托人新增或调减监理范围时,按监理人包干价同比例增减监理费用总额,即:监理费总额=合同包干总价±(合同包干总价÷招标文件载明的相应标段工程投资总额)×新增或调减监理范围部分工程造价。

⑷ 监理人承诺按投标文件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进场进行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且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压证,在提交进场人员名单名单及任命书时交发包人代管,工程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如监理人不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配备及仪器仪表等条件实施监理工作,监理人退场并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包括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⑸ 监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或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委托人将有权调减监理范围并相应调减监理费用总额。

2. 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⑴ 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⑵ 监理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⑶ 中标通知书;

⑷ 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⑸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⑹ 监理费率计算书;

⑺ 监理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⑻ 监理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⑼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监理合同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序号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

间在后的为准。

3. 监理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监理义务和责任。

4. 委托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12份,其中正本2份,双方各1分;副本10份,委托人6份,监理人4份。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监 理 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3.1 词语定义及解释

3.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⑴ “工程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⑵ “委托人”或“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建设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 “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⑸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经委托人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人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人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⑹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⑺ “天”:是指正常的日历天。

⑻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⑼ “投标文件”:指监理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交的投标报价函、承诺书、授权委托

书、监理费用计算书、投标辅助资料表、监理大纲及其它文件。

⑽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⑾ “合同价格”:指监理合同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⑿ “书面形式”:指应有有效签署和盖章的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传真。

⒀ “工程建设合同”:指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并已生效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3.2 语言文字和法律

3.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简体中文)。

3.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3 监理依据

3.3.1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3.4 通知与联系

3.4.1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立即补书面通知。

3.4.2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委托人授权代表委托人的监督管

理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委托人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3.5 监理人的义务

3.5.1 监理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3.5.2 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委托人报送按合同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和进场计划;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向委托人报送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的安排,每年年未(12月20日前)向委托人报送下一年度监理人员服务计划,由委托人核定确认。监理人应按双方共同确认的计划安排监理人员进场。

3.5.3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人员和设备计划,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和调集仪器设备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规定,监理人应按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在工程项目现场,保持相应的技术力量,以保证各项建设工作不会因监理人员不足而延期,这是监理单位在本合同中的重要义务。

⑴ 监理进场人员的素质、数量、专业配臵及层次结构等必须兑现投标中的承诺,监理人员中,高级职称应不低于20%,中级职称应不低于40%。

⑵ 应根据工程进度的安排,于每季末前向业主现场项目管理机

构报送下季度的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和人员名单,供业主核定确认。

⑶ 监理单位应自备与其监理资质相适应并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包括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测量仪器等。

⑷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同时离开工地,至少保证每人每月在现场的天数不得少于22天(含现场休息日)。未经业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⑸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视同转包。

⑹ 业主要求更换监理人员或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期间,监理人必须保证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不得以各种理由、借口推诿、搪塞或不行使监理工作。

3.5.4 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要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前2个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予以调整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调整与更换,也应事先报经委托人同意,更换后的监理人员资质和技能应不低于前任监理人员。

3.5.5 监理机构应按照“守法、诚信、公正、廉洁、科学”的原则,勤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工作,帮助委托人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维护委托人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3.5.6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

限书面通知委托人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3.5.7监理机构必须认真做好“监理日志”及各种会议记录。在每月25日、每年年末,监理机构应向业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分别提交监理工作的月报和年报。

3.5.8监理机构应对本合同内的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3.5.9 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合同服务期满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交还给委托人。

3.5.10 监理人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委托人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3.5.11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3.5.12 监理人应配合和协助委托人聘请的其他人员的有关工作。

3.6 委托人的义务

3.6.1 委托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3.6.2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建设合同、图纸等工程资料1套,特殊文件监理人只能查阅。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3.6.3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

3.6.4 委托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委托人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回复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为: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委托人应在签收后一个经双方协商的能满足工程要求的更短时间内予以回复。

3.6.5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人、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人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3.6.6委托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但并不免除监理人应负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3.6.7委托人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

3.7 监理人的权利

3.7.1 委托人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人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⑴ 选择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

⑵ 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

⑶ 对施工承包单位分包人资质和能力的审核;

⑷ 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委托人提出优化建议;

⑸ 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 ⑹ 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

⑺ 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⑻ 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施工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检查、监督;

⑼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 ⑽ 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臵权;

⑾ 按工程建设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一般情况下,未经监理机构审核签字,委托人不应支付工程款;

⑿ 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⒀ 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防洪抢险的紧急处理权;

⒁ 对完工和竣工文件、资料、图纸的审核确认权;

⒂ 对影响到设计及工程质量、进度中的技术问题,有权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3.7.2 监理机构收到委托人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委托人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

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臵意见。

3.8 委托人的权利

3.8.1 委托人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委托人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3.8.2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并要求在15天内另行委派合格人员到场。委托人有权根据现场工作需要,要求对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构成进行调整或补充。

3.8.3 委托人对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3.8.4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合同的约定提交监理信息文件。

3.8.5 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的资源配臵、监理制度建设与执行、工作质量、工作效果、敬业精神、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和服务意识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罚。

3.8.6 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监理单位的尽职、尽责表现、现场监理的业务素质以及综合协调能力对监理范围进行调整。

3.9 监理单位的责任

3.9.1 全面负责监理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对所监理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和协调;能有效地管理承包人,做到施工安全,环保、水保达标,文明施工。

3.9.2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机构的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3.9.3 监理单位的任何成员在合同期内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凡因监理单位的成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任何损失,监理单位应负全部责任。

在承包人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单位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施工方法和作业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以及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3.9.4 监理机构和人员应全面行使业主通过本合同赋予的各项权力。如果现场监理人员回避行使或不恰当地行使这些权力,而导致工程的延误、损害等不良影响,监理单位应承担其责任。

3.9.5 监理单位在服务期内,应当履行本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包括主要人员不到位和在现场时间不足),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人员不到位的违约金为其合同单价的两倍,其它违约金的比例视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与后果确定。

3.9.6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业主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单位除扣除相应监理费外,并应当给予业主赔偿。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 = 直接经济损失×折算报酬率×2

式中:折算报酬率为本合同总包干监理费用占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的百分比。

3.9.7 若被监理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或质量缺陷、事故,监理单位不代替被监理方承担直接责任,但应追究监督管理不力的责任,即按照第3.9.6条处理。

3.9.8 业主已赋予监理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权以及危及安全紧急情况的处臵权,为此,对现场发生的伤亡事故,若监理单位管理不力,将根据责任大小,予以直接损失的1%~3%的赔偿金。

3.9.9 监理人在监理服务期内累计违约金和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合同总额的60%(不含税费)。

3.10 业主的责任

3.10.1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视业主违约行为确定,但是在监理服务期内累计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监理合同总额的30%(不含税费)。

3.10.2 业主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地开展监理业务。

3.11 合同变更与终止

3.11.1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监理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委托人指令新增监理范围时,相应延长监理服务期限,新增范围费用计算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办理。

3.11.2 由于自然的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导致改变了工作量,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若工作量增减超过8%(以单位工程总投资额计算)或监理

工期增减超过90天时,经委托人确认可按专用条款增减服务费计算方式增减费用,服务期做相应调整。

3.11.3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28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3.11.4 委托人如果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28天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无条件响应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已完监理工作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已完监理工作费=(监理费包干总价÷招标文件载明的相应标段工程投资总额)×已完工程造价。

3.11.5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3.11.6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3.11.7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委托人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完成的监理服务部分由委托人按照通用条款第3.11.4条中载明的计算方式

计算支付,并由委托人给予监理人适当的补偿。若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人则无权要求支付监理费。

3.11.8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3.12 违约的责任

3.1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监理人或监理机构违约:

⑴ 未履行合同条款第3.5条和3.9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⑵ 监理人的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⑶ 监理人不再具备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条款约定处理。

3.1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3.6条和3.10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属委托人违约,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条款约定处理。

3.13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3.13.1 监理费用按照本合同第6章规定的方法和格式计算,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支付。

3.13.2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欠其它无异议费用的支付。

3.14 争议的解决

3.15.1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委托人

与监理人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起诉。

3.15.2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3.15 保密

合同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部分 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

3.1 词语定义及解释

3.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通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补充):

“业主”是指XXXXXX,又可称为“委托人”,现场业主代表为挖陇沟煤矿。

3.2 监理人的权利及义务

3.2.1 监理人在行使授权时,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情况并征得委托人同意:

⑴ 对工程建设工期的影响程度;

⑵ 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

⑶ 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⑷ 对委托人支付能力的影响程度;

3.2.2 监理人在施工前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会审,如果因为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返工或变更,监理人承担损失金额10%的经济赔偿责任。

3.2.3 监理人在施工单位进场前作好施工场地总体平面规划和实施过程中调整规划报建设单位审查后实施。

3.2.4 总监理工程师应制定各岗位监理人员的考核细则,定期把

考核情况通报建设单位。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对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监理费挂钩(按照《监理工作考核表》进行考核)。

3.2.5 监理人每月定期(或根据现场施工需要及时)主持与设计院、各施工单位间的有关进度、质量及安全的协调会议并作好记录,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3.2.6 每个分部工程开工前监理人须提交一份该分部工程的质量通病或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办法。

3.2.7 监理人审核施工单位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月报、工程签证)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否则按1000元/次罚款。

3.2.8 监理人负责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初验,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提出评估意见。

3.2.9 监理人要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在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每月的例行检查时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

3.2.10 监理人负责工程监理文件的整理归档,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移交归档。

3.2.11 施工期间因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而监理人又未及时指出整改,被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处罚,将给予监理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

3.2.12 监理人应尽职尽责履行合同义务及职责,并接受委托人依照合同及监理规范等对监理人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及规定。

3.2.13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全及文明生产措施,将审查结果书面答复施工单位,(如涉及费用的须提醒建设单位并征得建设单位签证认可方为有效)并抄送建设单位。

3.2.14要求现场监理人员每天的工作时间应满足施工单位作息时间(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夜间安排值班)要求,并做到24小时现场有监理工程师值班,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总监(代)每周在工地办公时间不少于5天。

3.2.15监理单位要在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审核施工单位月、周进度计划的可行性,如发现执行过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计划时,应检查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进度的实现。

3.2.16负责现场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对超出承包合同之外的设计修改、工地洽商须提醒建设单位按广能集团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3.2.17监理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当月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情况(含质量、进度、签证、安全文明施工、等等),工期滞后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等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下月工程计划(包括报建、工程分包、材料采购、预计下月进度款、工程施工等),以及其它规定内容。

3.3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3.3.1 监理费用为监理人投标总报价总额包干使用。除非委托人

指令新增或调整监理范围,否则一律不予调整监理费总额。即:监理费总额=合同包干总价±(合同包干总价÷招标文件载明的相应标段工程投资总额)×发包人指令新增或调减监理范围部分工程造价。因市场材料价格调整及政策调整导致的合同监理范围内总投资变化均不调整监理费用。

3.3.2 监理费用支付

监利理费用支付按工程进度情况划分(在正常开展监理业务期间,最迟每季度支付一次监理费)。

⑴ 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监理项目机构人员按投标书承诺进场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价的5%;

⑵ 监理工作及施工累计工程量完成整个项目工程总量10%,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

⑶ 监理工作及施工累计工程量完成整个项目工程总量40%,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

⑷ 监理工作及施工累计工程量完成整个项目工程总量70%(其中安装工程完成20%),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5%;

⑸ 监理工作及施工累计工程量完成整个项目工程总量90%(其中安装工程完成50%),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5%;

⑹ 监理工作及施工累计工程量完成整个项目工程总量100%,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5%;

⑺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试运行正常后30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同时返还监理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⑻ 本工程项目运行后30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价的5%,本工程项目运行一年后支付合同余款。

3.3.3 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物价变化及政策变化等因素而调整监理费用,如发包人指令新增监理项目的,按监理人投标报价计算方法及让利幅度计算增加监理费,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调整结算监理费总额。

3.4 其它约定

3.4.1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按广能工程〔2009〕1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中《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对监理的管理。

3.4.2 监理人员每个月在施工现场的工作天数不得少于21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200元/人·天,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向发包人请假。

附件一:安全管理责任书

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切实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本工程目标建设的顺利实现,业主XXXXXX与监理单位 ,就XXXXXXXXXXXX施工监理(合同编号: )的安全管理责任达成以下共识,特签订本责任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1.安全管理的目标:

⑴ 防止和避免发生监理人员及所监理项目的施工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⑵ 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交通和火灾事故。

⑶ 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人员中毒事故和重大垮塌事故。

⑷ 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

⑸ 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安全责任事故。

2.业主的安全管理责任

⑴ 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项施工合同中单独计列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及时支付,为承包人履行施工安全责任提供必要的资金。

⑵ 业主负责组织由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工程现场的安全工作;并遵照国家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检查和监督安全工作的实施。

⑶ 业主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对工程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以避免外界的干扰或施工对外界人员的影响。

⑷ 业主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工程现场的治安管理机构,统辖管理工程现场的治安事宜。

⑸ 业主负责在每年汛前及汛期组织监理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工程现场的防汛抗灾工作。

3.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

⑴ 在承包人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⑵ 监理单位授权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相应总监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对工程项目施工方法和作业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以及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⑶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监督承包人对列入施工合同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确保该费用能够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施工条件的改善,未挪作他用。

⑷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关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督促承包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⑹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方案时,必须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价。对违背安全生产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以及不能保证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措施不予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防止爆破飞石及边坡坍塌事故措施;

② 防止高空坠落事故措施;

③ 防止水灾事故措施,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④ 防止触电电击事故措施;

⑤ 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⑥ 防止机械设备对人体的伤害措施;

⑦ 防止行车交通事故措施。

⑹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或旁站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正在从事未经批准的施工程序和方法,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

危害的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业主报告。

⑺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在采购、运输、贮存、使用民用爆破材料、危险物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抽查,督促承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⑻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重视对承包人提交的爆破方案的审查,应加强对批准的爆破方案和爆破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其他承包人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杜绝发生爆破事故。

⑼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承包人健全机电设备管理机构和落实专业人员的配臵,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⑽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关注、检查、督促承包人对驾驶人员进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教育,并要求其加强管理,切实做到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文明驾驶。

⑾ 文明施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在进行施工区域检查时,应将文明施工列为重要内容。督促承包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符合安全要求;危险部位应设臵有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有序,设备停放整齐,通风、供风、供电管线一致,照明充足,施工道路平整、场地无积水、排水通畅、工作场地整洁;监理人应执行川煤集团、川煤广能集团、挖陇沟煤矿的安全及质量管理制度。

⑿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区域进行检查时,应当特别加强对施工通道(包括排架、栈桥、护栏、警示标标志等)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承包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网、防护网、

防护墙,安全保护和防护器具等)。

⒀ 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对承包人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救灾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承包人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相应设施、器材、物资落实;发现问题,应指示承包人纠正。

⒁ 监理单位在履行合同责任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伤害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⒂ 监理人员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⒃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总监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协助承包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的措施,避免该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⒄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也是监理单位监理的范畴。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施工承包人投标文件,严格监督检查其配备的设备和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文件要求和合同要求,并承担由于该方面措施不足所引起的相关责任。

4.工伤事故及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单位或其总监应为其雇用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5.其他

⑴ 业主将在监理单位进场后根据需要补充有关的管理文件,并在本工程实施,监理单位不得拒绝。

⑵ 本安全管理责任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

业主法定代表人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XXXXXX挖陇沟煤矿项目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XXXXXX挖陇沟煤矿项目建设的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业主XXXXXX与监理单位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主和监理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XXXXXXXXXXXX合同(合同编号: ),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及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告示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业主的义务

1.业主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业主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业主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业主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

4.业主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监理合同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监理单位的义务

1.监理单位不得向业主工作人员行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业主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业主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业主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监理单位不得为业主工作人员购臵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品等。

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业主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单位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业主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监理单位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本廉政协议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XXXXXXXXXXXX施工监理标(合同编号: )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业主法定代表人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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