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规章制度
编制部门: 安全环保部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制订日期: 20##年08月01日
生效日期: 20##年09月01日
前言
一、本程序文件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相一致,包括31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本程序文件更换新版本时,其编制、审批和发放要求与旧版本相同。更换新版本时应收回旧版本。
制修订记录
目 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 5
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12
3、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3
4、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
5、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16
6、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7
7、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管理制度... 19
8、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1
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3
10、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26
11、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27
12、变更管理制度... 28
13、事故管理制度... 30
14、防火防爆禁烟管理制度... 32
15、消防管理制度... 33
16、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35
17、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36
18、生产设施管理制度... 37
19、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39
20、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41
2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44
22、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45
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7
24、检维修管理制度... 48
25、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50
26、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52
27、供应商管理制度... 54
2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5
2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8
3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60
31、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61
32、风险评价制度... 62
33、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65
34、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66
35、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69
安全生产责任制
1.目的
为明确公司各部门及各岗位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及所属的各部门及人员。
3.职责
3.1 副总经理负责责任制的编制。
3.2 总经理负责批准。
3.3 各部门及各级人员认真执行。
4.责任制内容
4.1总经理安全责任制
4.1.1 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法规,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全面安全情况。
4.1.2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和重点岗位安全责任制,确定车间、班组和重点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4.1.3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1.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
4.1.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1.8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的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1.9 每年组织对车间、班组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评和奖惩。
4.1.10 将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为本单位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组织展开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4.1.11 明令规定,进入厂区严禁烟火及明火作业制度。
4.1.12 保障本单位环境优良,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保障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周围不准堆物。
4.1.13 发生火警、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疏散人员,拨打“119”电话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
4.1.14 批准应急救援预案的高级别启动及宣布应急救援预案的终结。
4.1.15 保证主要负责人自身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职能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2 安全领导小组责任制
4.2.1 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具体开展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2.2安环部由公司指定的安全负责人负责领导,其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配合并实施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2.3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监察管理,并负责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检查其落实情况。
4.2.4宣传、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4.2.5组织开展全公司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提高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意识。
4.2.6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对策及时整改,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2.7编制安全生产报表,统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上报公司领导,以便于公司领导掌握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公司安全工作统一协调与管理。
4.2.8负责全公司的所有生产经营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收集归档工作,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要负责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不断完善。
4.2.9负责全公司所生产产品的安全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向供应商索要和收集相应产品的各项安全技术资料,咨询各产品的有关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向经销客户进行公司所经营产品的安全方面解释与应用方面技术支持。
4.2.10负责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各环节进行安全方面的监督与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2.11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装备的配备,消防培训与演练、教示工作,提高全公司安全生产与消防意识。
4.2.12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负责事故报表的编制、归档与上报工作。
4.3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
4.3.1 在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与工作安排。
4.3.2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公司经营的各种产品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在实际工作中进行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
4.3.3 具体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生产中的违规操作要及时纠正与制止,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3.4 负责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与贯彻工作,以身作则。
4.3.5 做好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并及时上报,以便于公司进行安全管理。
4.3.6 负责及时向供应商索要公司有关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特别是危险化学品方面的安全技术资料,以便于公司安全技术方面资料管理。
4.3.7 不断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新知识,并向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宣讲,提高有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与安全技术水平。
4.3.8及时解答客户有关安全技术咨询方面的问题,指导客户做好安全生产与防护工作。
4.3.9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出力。发生事故及时组织自救、报警工作。
4.3.10组织督促车间及班组对各自范围内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3.11协助总经理每年搞好消防工作的考评和奖惩工作。
4.4 安全环保部门安全责任制
4.4.1积极参加企业内安全、消防的管理工作。
4.4.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4.4.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4.4.4负责动火(明火采暖)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4.4.5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4.4.6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4.4.7做好新进人员的厂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4.8参与公司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并积极参加应急预案的演练。
4.5 采购安全生产责任制
4.5.1在与危险化学品供应商签约时必须慎重,一定要选择有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对象。如没有该有的许可证不得签约不得采购,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5.2采购危险化学品,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供应商应使用符合MSDS(化学品安全说明书)且与产品性质用途相适应的包装”要求,供应商应提供MSDS,并在包装上加贴安全标签。
4.5.3在委托运输时应保证运输单位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要求运输单位按运输操作规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运输以尽可能保证在运输途中不发生意外事故。
4.5.4将采购的危险化学品MSDS、安全标签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4.5.5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进、耗、存”台账,并保存完整存档,以便管理。
4.5.6采购的包装、容器物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并且一定要对方出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4.5.7购买旧包装容器物必须经法定部门检验合格,并有检验合格证方可进厂。
4.5.8认真检查所采购的品种、品名,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目的为单位的储存场所不形成重大危险源。
4.6 销售安全生产责任制
4.6.1在与危险化学品销售客户签约时必须慎重,一定要选择有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采购资质的对象。如没有相应资质不得签约,不得出售危险化学品,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6.2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在包装上加贴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没有安全标签不得出厂。
4.6.3销售危险化学品,在与销售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正确无误了解客户所需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所需的质量要求,还应注明客户相应的安全要求,要将相应产品的MSDS,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提供给客户。并提供相关的安全技术支持工作。
4.6.4将经营销售的危险化学品MSDS、安全标签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4.6.5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销售台账,并保存完整存档,以便管理。
4.6.6在委托运输时应保证运输单位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要求运输单位按运输操作规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运输以尽可能保证在运输途中不发生意外事故。
4.7 生产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4.7.1对生产过程安全全面负责。做好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7.2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7.3做到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无障碍,组织实施对生产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救生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7.4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车间、班组安全责任人对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
4.7.5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督促落实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并填写记录,参加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4.7.6生产部门动用明火必须遵守企业明火动用制度,执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未经申请审批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4.7.7发生火警及化学事故时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不得擅自清理现场。
4.7.8安全责任人应当经常向企业安环部报告安全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
4.7.9下班后须严格检查,应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4.7.10组织每年对班组安全工作的考评和奖励。
4.7.1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4.7.12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4.7.1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7.1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4.8 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4.8.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8.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4.8.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8.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4.8.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作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4.8.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4.8.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4.9 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4.9.1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4.9.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4.9.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9.4组织制定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4.9.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4.9.6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4.10 电工安全责任制
4.10.1电工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10.2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0.3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4.10.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4.10.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定期检测。
4.10.6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4.10.7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工具。
4.10.8变、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4.10.9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0.10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片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拦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4.10.11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0.12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0.13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4.11 维修安全生产责任制
4.11.1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4.11.2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4.1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11.4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
4.11.5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产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联通时,必须与之隔绝,严格办理抽堵盲板证;所需检修的设备管道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1.6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4.11.7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4.11.8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12 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1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定置、定间距存放;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4.12.2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爆、防腐蚀、防洪、防汛、防窃等工作。
4.12.3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12.4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4.12.5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防火、防爆、防腐蚀等安全措施。
4.12.6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4.12.7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要严格隔离。
4.12.8危险性较大的物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账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4.12.9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实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12.10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4.12.11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4.12.12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4.12.13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4.13 财务安全责任制
4.13.1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4.13.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4.13.3 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环部签字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公司制定了从总经理到岗位人员以及各部门、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为确保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做到责任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1.考核职责
1.1各部门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1.2车间领导的安全责任制考核由公司负责,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3车间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考核由车间负责,考核结果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考核形式
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分工职责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每季度五日前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3.考核标准
各级领导、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逐项做好落实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因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的事故。在责任制的考核上,采用百分制的形式,每项责任制的每一条款所占分数为一百分除以条款数量。责任制考核,按照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逐条评分,各条得分合计为总分,总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85-94分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4.奖惩
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制考核结果,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进行总评,考评优秀的由考核单位报相应主管单位研究给予奖励,考评不合格的由考核单位报相应主管单位研究给予处罚。
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获取使用于本公司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确定职业健康、安全因素,并为评价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公司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危险源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制度要求,范围如下:
2.1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2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法规、标准及规定。
2.3本公司有关规定。
3.职责:
3.1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贯彻实施。
3.2随时对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并组织生产部门进行适用性评价。
4.收集途径:
4.1各级政府部门;
4.2网络;
4.3行业协会;
4.4相关方;
4.5上级主管部门;
4.6其他方式。
5.程序:
5.1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适用性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报公司批准后下发相关部门执行。
5.2每年组织一次评价,评价要有记录。
6.更新:
6.1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评价需增加和废除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评价结果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6.2对更新后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整理并进行登记,并将更新结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及班组安全生产会议。
3.职责与管理
3.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全体小组成员参加。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2)会议主要内容: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审定、分解考核公司里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拟定解决的办法及防范措施,协调各部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指定隐患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及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审议企业的重大事故,审定并通过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等。
3)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主管。
3.2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
1)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至少一次,由生产技术部召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生产部负责人、技术部负责人、安全员、技术人员等,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时间由生产副总经理决定,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2)会议主要内容:检查上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究提出本企业的贯彻落实措施;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作出处理和决定;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典型任务和事迹;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等
3)会议记录由生产技术部进行,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主管。生产技术部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3.3部门(车间)级安全会议
1.部门(车间)级安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主持,全体组员参加,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2.会议主要内容:讨论本部门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里安全生产上的各项决议以及公司在安全生产上的一些重大问题。
3.会议记录由召集人记录,部门安全员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安环部不定期抽查会议记录及决议执行情况。
班组安全会议
1.由班长负责召开,小组成员参加。在每天上班前15分钟开始,时间、地点由各车间部门自定。
2.会议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布置、检查、交流、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等;分析班组内外事故案例;结合本班组特点开展事故隐患的预测预控等。
3.会议在各班组交接班记录中进行记录。车间领导和安全员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并签字。
各专业性安全会议
由各主管职能科室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主管职能科室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
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各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相关要求
1.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按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2.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3.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5.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安环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搞好公司的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安全费用有效落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及《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1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1.2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1.3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1.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2.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3.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3.1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3.2 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3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3.4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3.5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3.6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7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防毒、消毒、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
3.8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3.9 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3.10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5.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6.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管理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7.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8.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9.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0.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1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职责与管理
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并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
2.安环部负责安全奖惩细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负责奖惩档案的建立。
3.财务部负责建立安全奖惩资金专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4.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工作程序
一、惩罚
1.惩罚的范围
职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考核: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事故的责任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按照《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1.1安全管理
1.1.1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1.1.2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1.1.3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1.1.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1.1.5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1.1.6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1.1.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1.2 其它事故考核
1.2.1发生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等其它事故按有关单项考核规定处理。
1.2.2具体考核未涉及到或与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有冲突之处,按当年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执行。
2.惩罚类型
2.1 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2.2 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2.3 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
2.4 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3.惩罚程序
3.1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2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奖励
1.奖励的范围
1.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1.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1.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1.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1.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1.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1.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1.8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1.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1.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2.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3.奖励程序
3.1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安环部,经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通过。
3.2 先进车间由安环部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3.3 对奖励范围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班组提出,经安环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三、其他
1.公司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公司财务部门建帐,公司安环部直接控制使用。
2.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3.引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4.1.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4.2.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4.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5.评审与修订
5.1 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5.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5.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5.1.3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5.1.4评审输出
5.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5.1.4.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5.2.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5.2.1 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5.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5.2.3修订依据:
5.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5.2.3.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5.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5.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5.2.4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适用范围
凡在职员工培训的实施,均依照本制度管理。
职责与管理
1.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2.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并负责安全培训教育资金的落实。
3. 公司安环部负责制定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及细则。负责组织一级安全教育和外训,并建立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如计划有变更,记录变更情况。
4. 公司各项目部门负责制定二级(项目部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及细则。负责组织组织二级安全教育,并建立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如计划有变更,记录变更情况。
5. 各班组班长或安全员负责制定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及细则。负责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并建立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如计划有变更,记录变更情况。
6. 公司安环部对全厂的安全培训教育效果进行监督并对培训成果进行考核评价。
安全培训教育细则
内训
1.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1.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1.2 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2.1 所有在职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2.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参加复审。
2.3 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2.4 在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3.1 新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 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4.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4.1 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2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4.3 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外训
1.由本公司安环部定期计划并组织各部门的骨干人员和重点培养对象参加外部培训。
2.被派外受训如属上班时间,视同公出。
3.派外受训人员应于受训后五日内,填写培训心得报告(或工作改善计划),连同培训教材送至安环部部备案。
日常安全教育
1.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2.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3.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4.安环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5.安环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高空作业、电焊作业、用电等特种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外来施工单位。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高空作业
1.1凡距离地面2米以上,工作坡面大于40度作业点,无安全遮拦装置进行工作,称为高空作业。进入高空作业现场必须办理《高空作业操作证》。
1.1.1凡作业高度在2-5米范围的由各部门自行审批。
1.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的,作业单位必须提前一天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安环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1.1.3《高空作业操作证》一式三联,分别由作业部门、项目负责人和安环部留存。
1.2经医生鉴定,患有心脏、高血压、精神病等疾病或年老体弱者禁止登高作业。
1.3工作前应布置好现场的安全措施,地面要划出施工区域,设置红白带。应两人以上方可操作,严禁没有监护人操作。工作期间,监护人员若需要离开工作地点,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代替,严禁监护人做其他工作。
1.4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和安全带,裤脚要扎住,安全带的挂钩应系在紧固物体上,登高前必须检查脚手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5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应放在稳妥处,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得随意上下投扔工具材料, 如工作需要应用绳索系牢后吊运,吊运时。吊物垂直下方不得站人,不得将易滑工具堆放在脚手架上。
1.6高空作业必须注意架空电线,不得在高压线2米内作业,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
1.7遇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打雷时应停止露天登高作业。
1.8楼层的预留孔及设备的起吊孔等的安全盖板与平台栏杆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如影响工作必须拆除时,应征得所属部门同意,并采取临时措施,工作完毕后负责恢复原状。
1.9使用梯子、扶梯应装有防滑垫,架梯时,梯子与地面的斜度以60度为宜,并有专人扶住梯子,严禁在工作中移动梯子,不准两人在同一梯子上工作。人字梯的两梯横、档之间应有牢固的绳索捆住,避免滑动。
2.用电安全管理
2.1公司用电安全工作由技术部负责统一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
2.2电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2.2.1作业人员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并经安监局电气安全技术考核,取得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能上岗操作。
2.2.2电气作业人员须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高血压、心脏病、癫痫、严重贫血等)。
2.2.3学会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2.2.4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二人以上一同工作,禁止一人单独从事电气作业,持证者须每两年参加安监局电工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反之操作证自动失效。
2.3电气作业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2.3.1带电作业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使用合格的绝缘手柄工具,站在绝缘垫上,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等长柄工具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进行清扫作业,以防发生短路事故。
2.3.2电工作业应重视作业环境,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尽量采用全部停电的工作方法。设备检修前应先验电,在验电前必须将电笔在带电体上检验其良好后才能进行验电工作,防止由于电笔损坏造成误操作。验电时,要逐相进行,并且不要忽视对零线与保护零线或地线的检测。任何设备在未验电前一律作为有电处理。
2.3.3检修电气设备时,对带电设备与人检修操作安全距离如小于0.35m,必须停电修;带电设备安全距离大于0.35m,但小于0.7m,没有安全隔离措施也必须停电作业。
2.3.4高压配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二票”(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和公司制定的《安全运行制度》。
2.3.5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擅自拆装修弄电气设备。电气工作人员在检修保养中不得擅自碰动其它正常运行的电气设备。
2.3.6因工作需要须装接临时线、临时灯和其他临时用电装置时,应先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由工程部申请,确定用电负荷量、日期和用途,使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超期须重新办理申请。用电部门应在电气人员指定的配电箱中用电,不得擅自接用其它电源,如确因工作需用其他电源时必须得到工程部同意方可使用。在禁火区域内,一般不宜加设临时线,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先到安全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确定消防监护人,架设的临时电由工程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再给予送电,工作完毕后及时收回电源器具。
2.4其他有关规定
2.4.1检修工作结束后,检修人员必须将工具、器具材料等收拾清理好,然后拆除接地线和临时遮拦等,再摘除开关处的标示牌,经检查无误后才可送电。
2.4.2移动电具做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对长期搁置的移动电具,必须经过电工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严禁任何人员擅自装接使用。
2.4.3公司各配电室、配电箱、动力柜内及附近,禁止堆放杂物和易燃物,配电间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3.电焊作业
3.1电焊工必须经赤峰市劳动局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同时要学会掌握触电急救法及人工呼吸。
3.2工作时必须穿戴好规定劳动防护用品。
3.3凡属一、二级动火范围的作业,根据公司《防火管理制度》必须办理《动火审批表》。未经办好作业许可证,无监护人监护不得擅自焊接。
3.4任何类型的电焊机,除了工作接地外,还必须根据配电系统情况进行接地(零),禁止使用无防护电焊机,手把线必须绝缘良好和柔软。电焊机任何导线的连接点必须紧固,所有导线不得与其它导线和氧气、乙炔等易爆的管线混在一起。
3.5焊接场所在可能范围内,应设挡板和围屏。周围5米内不准堆放氧气瓶和易燃易爆物品。
3.6电焊机应放在干燥通气处。在潮湿的地方工作,电焊机应用绝缘物隔离地面250mm以上,露天作业要把电焊机盖好。
3.7电焊机、变压器外壳,配电器的机架和刀闸开关金属外壳都必须设保护装置和接地。
3.8每年要对电焊机进行一次导体绝缘试验和设备检查,防止绝缘破坏造成触电及损坏设备。
3.9电焊作业严格按照“十不烧”。
3.9.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9.2凡属一、二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9.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3.9.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3.9.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3.9.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3.9.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3.9.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3.9.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3.9.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使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日活动更有实效,真正达到干部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班组安全活动日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安全活动日开展的各项活动。
3.各部门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科室为单位的安全日活动,每两周一次。安全日活动时间不得挪作它用。
4.活动内容
4.1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总结上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的对策和要求。
4.2结合上级下发的事故通报,组织分析、讨论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4.3根据事故预案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的训练。
4.4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操作法等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试。
4.5进行安全座谈,就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等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5.安全日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内容、有记录(即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基层单位领导和安全员要对记录进行检查和签字,并写出评语。安环部要定期检查。
6.车间领导必须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公司的处室以上领导也要定期参加基层班组的安全日活动,具体规定为:
6.1公司领导每月参加一次。
6.2各部门领导每月参加两次。
6.3原则上各有关领导要参加所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班组安全日活动。
6.4认真执行《班组安全日活动记录表》等制度。
7.要充分发挥班组兼职安全员的作用,落实班组安全员的安全职责,提高活动效果。
8.安环部要做好日常检查和考核,并将其纳入安全责任制考核当中。
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1.1 为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保证安全标准化的有效实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 本公司所有生产储存场所、安全装置、电气装置等。
3.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隐患整改报告,保证资金投入。
3.2 安全主管参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管理,整理隐患整改报告,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3.3 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整改资金的保障。
3.4 各部门对有关的检查和隐患整改签收,并对检查和隐患整改结果负责。
4.检查依据:
4.1 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和规定。
4.2 本公司制度、规范、规定、等相关文件。
4.3 通过系统评价分析确定的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
5.检查形式和内容:
5.1 综合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
5.1.1 公司级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由公司级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5.1.2车间级安全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5.2 专业检查:
5.2.1 专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由公司级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5.2.2 安环部负责消防、防尘防毒、安全、安全装置、电气装置等专业检查;
5.2.3 安环部负责危险物品、保卫、运输车辆等专业检查;
5.3 季节性检查:
5.3.1 安环部负责进行防汛防台、防雷电、防火防爆等季节性检查;
5.3.2 各部门负责进行防暑降温、防风防冻及保暖检查。
5.4 日常检查分岗位检查和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巡检。
5.4.1 岗位检查:必须严格履行巡回检查职责按照安全日常检查表上内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5.4.2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巡检: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抽检。
6.整改:
6.1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
6.2 对所有的隐患问题能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整改率达100%,不得无故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及环境因素,当时不能解决的应有防范措施,并列出计划,按期执行,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因拖延和拒绝整改而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
6.3 对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由安全管理人员开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部门负责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并负责处理。
7.验收:
7.1 整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整改完毕后。由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并开具《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单》,由整改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7.2 对风险评价得出的隐患项目,下达包括“四定”要求的隐患治理通知书、限期治理,并建立台帐。
7.3 对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
7.4 对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报告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
7.5 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变更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场所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及时进行控制,规范相关的程序和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防止因为变更因素发生事故,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各种变更的适时性动态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适时的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公司内发生的各项变更进行评价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相应主管部门号召,对各项变更采取动态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本文件的变更指管理变更、人员变更、工艺变更、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场所变更;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工作过程、工作程序、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4.1.1管理变更: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变更,公司机构和人员的变更、管理体系的变更等。
4.1.2人员变更:新入厂职工、内部岗位调动、离岗复岗、临时来厂人员等。
4.1.3工艺变更:因新、改、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原料及介质变更,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等变更,工艺设备的改进,操作规程的变更等。
4.1.4设备设施变更:因更换与原设备不用的设备和配件,设备材料代用,临时性的设备电气变更等。
4.1.5场所变更指工作场所、环境发生变化。
4.2管理变更时,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全公司范围内培训、学习。
4.3人员变更管理
4.3.1新员工入厂和厂内员工调换岗位的,按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中有关内容进行三级教育。
4.3.2外来施工队伍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中有关内容执行。
4.3.3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有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4.4工艺变更管理
4.4.1由工艺变更的生产技术部制定所需的新规程、制度,并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工艺变更培训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变更的内容、使用注意事项、新的规程制度等,使使用者掌握变更后的安全操作技能。
4.5设备设施变更管理
4.5.1由变更负责部门制定新的技术操作规程、制度等,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变更培训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变更的内容、使用注意事项、新的规程制度等,使使用者掌握变更后的安全操作技能。
4.5.2在报废、拆除生产设施时,按照《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中有关内容执行。
4.6场所变更时由场所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职工进行变更交底和安全注意事项。
5.相关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承包商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发生事故的规律,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分类:
1.1 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1.2 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1.3 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1.4 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1.5 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1.6 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1.7 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疗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含一个工作日)为工伤事故。
1.8 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2.1重大事故: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同时产量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2.2 一般事故: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2.3 微小事故:
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2.4 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5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6 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3.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1 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职工的伤亡事故由安环部负责;
生产、技术、设备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火灾、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生产技术部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部门负责;
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
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执行。
3.2 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3.3 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3.4 发生重大事故,由生产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
3.5 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3.6 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3.7 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3.8 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9 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3.10 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3.11 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防火防爆禁烟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加强消防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库房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3、职责与分工
3.1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库房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进行检查,监督实施。
3.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库房的防火、防爆管理措施的落实,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3.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消防设施检查、维护。
4、内容
4.1 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及有明、暗火种出现。
4.2 操作工人必须懂得燃烧、爆炸原理,以及灭火方法,对消防器材人人有责爱护并有专人定期检查,在消防器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保证随时取用方便,发现火警要迅速扑灭。
4.3 做好明火管理工作,除指定用火地点外,各类明火(包括电热丝)严禁进入生产车间和化工试验场所,如果由于设备检修要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禁火区动火管理制度。
4.4 为了防止磨擦起火,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4.3.1 一切机械开动前应先检查轴承、油杯的润滑油,防止缺油磨擦发热起火。
4.3.2 搬运存有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金属容器时,不要抛掷,防止互相撞击,以免产生火花或容器爆裂造成事故。开桶时必须使用专用扳手,严禁用铁器敲打,生产用吸料管必须用不发火的合金管,防止磨擦起火。
4.3.3 易燃液体的金属贮槽、管道、磅称、要有可靠接地装置。管道输送可燃液体时,要用铜芯压泵送和可靠导静电装置。
4.4 检修动火:
4.4.1 在库房内,应尽量避免焊接作业,最好将检修的设备或管道卸至安全地点修理,进行焊接作业的地方要与易燃易爆、正在生产的设备管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4.2 对输送、盛装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等进行动火时,应将系统进行彻底的清洗,用惰性气体进行吹扫置换,并经安环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焊。
4.4.3 当需要修理的系统与其它设备连通时,就将相连的管道拆下断开或加堵金属盲板隔绝,防止易燃的物料窜入检修系统,在动火时产生燃烧或爆炸。
4.4.4 电焊线破残应及时更换或修理,不能利用与生产设备有联系的金属件作为电焊电线,防止在电路接触不良的地方,产生高温或电火花。
4.5 防止自燃:
4.5.1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符合要求的仓库内,要指定专人负责,夏季高温应采用洒水等降温措施。
4.5.2 用开口容器取用危险物品,在搬运时不可接近明火,禁止挥发性气体接触明火而引起燃烧。
4.5.3 危险物品贮藏要分类分地,严禁性质相忌的物品放在一起,堆垛与堆垛之间要保持一定的间距,通风点不可堵塞。
4.5.4 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必须带上火星熄灭器,才能进入生产区。
4.5.5 各部门占有油渍、油漆的工作服、纱头、揩布等应放在指定的金属桶、箱内,并及时处理。每天下班前,须做好本部门危险物品的处理工作、清洁工作及交接班工作,接班要详细检查并做好记录。
消防管理制度
1.总则
1.1 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
1.2 本制度旨在加强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3 本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2.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2.1 企业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安全责任人。
2.2 本企业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主任、班组长担任。
2.3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企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各部门设负责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2.4 各部门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发生火灾后,专业消防队未到达之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3.防火安全职责
3.1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3.2 企业防火责任人和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企业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3.3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3.3.1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3.3.2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3.3 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3.3.4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4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3.4.1 负责本企业防火安全工作;
3.4.2 制定本企业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4.3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3.4.4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3.5 各部门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3.6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4.防火安全措施
4.1 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4.2 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企业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4.3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专业或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4.4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企业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5.奖励与惩罚
5.1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5.1.1 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5.1.2 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防火安全的;
5.1.3 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5.1.4 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1.5 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5.2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后拒不整改或改正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5.3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本制度解释权归安环部。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1.1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3.职责:
3.1 销售部负责本单位生产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房、建立台帐。
3.2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情况,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3.3 计经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设置警示标识等消防管理。
3.4 工程部负责安全设施配置和维护等工作。
4.内容:
4.1 运输车辆进入本公司库区,应戴好车辆防火熄灭器。必须有本公司管理员引导后,方可进入库区。
4.2 车辆进入库区后,按管理员指定的地点停位并立即熄火。驾驶员将车辆钥匙交给管理员保管。
4.3 驾驶员应主动配合管理员做好静电导除,放料管连接工作。
4.4 非工作人员不得无故进入。
4.5 进入本区域的人员,禁止使用手机。
4.6 非工作人员进入,管理员必须登记。
4.7 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类物资、器材的收发、领、退核实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
4.8 库内不设更衣室、休息室,不准在库房周围搭建货棚、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库内外主要过道畅通。经常保持库区和库房的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严禁库内吸烟。危险品库区不准吸烟、用火。
4.9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电炉、电热杯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灯炮,灯头等物品应保持安全距离,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
4.10 库房(含门、窗)必须安全牢固。易于侵入的窗户需加装铁栅栏等防范设施,库房门配备大号挂锁。仓库必须制定仓库管理、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仓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库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离库时闭窗、锁门、断电。
4.11 消防、供配电、防雷、通风、防火、灭火、防爆、防晒、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设施齐备,要符合规范,并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能正常使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4.12 危险标志:各单位应在危险品库房、罐区设置危险标志,以及毒物告知牌,内容包括:危险品名称、特性、危害、伤害救治、应急处理措施等。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公司范围内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特制定本制度。
2.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确定
关键装置是指在易燃易爆设备、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等。
3.重点部位是指危险品储存、运输和供应、销售易燃易爆的场所以及对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配电间等。重点部位包括:生产车间、储存区域等。
4.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4.1.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公司(职能部门)、生产部门、班组三级监控管理机制,形成三级管理网络。
4.2.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建立档案。
4.3.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定人、定点管理。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定点承包,并在承包点设置“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
4.4.使用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应急预案演练。
4.5.每季度组织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正确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异常现象及事故。
4.6.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设备管理严格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实行“三定”管理。
5.管理人员承包责任
5.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5.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5.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4.监督隐患整改。
5.5.监督事故、事故苗子,按“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5.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5.7.建立安全检查书面报告,每月底将承包点情况上报公司安环部。
6.承包点安全活动
6.1.每月至少一次到承包点进行安全活动。
6.2.安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指导职工劳动保护和应急预案演练等。
7.对承包责任人的考核
7.1.公司安环部每季度对承包人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公布。
7.2.承包考核情况纳入季度、年度安全责任制考核中。
生产设施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安全设施、设备设施、临时电气线路等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安全设施、设备设施、临时电气线路等作业设备操作过程。
2.安全设施管理
2.1为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2.1.1按照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在易燃、易爆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2.1.2按照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2.1.3按照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2.1.4按照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设置电力装置。
2.1.5按照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2.2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2.3安全设施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2.4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3.设备、设施管理
3.1对于各静止设备和运转设备,应有明细表和登记卡,注明设备名称、规格、技术特征和安全特性、制造年月、检修周期和检修情况。
3.2配置在生产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是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而设立的,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3.3根据设备制订检修周期,应定期检修保养。
3.4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3.5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6各类安全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3.7安全设备、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4.临时电气线路安全管理
4.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安装临时电气线路的申请、敷设和管理。
4.2术语
临时电气线路:因生产、辅助生产、维修的需要,临时引接的、使用电压380V及以下和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非正式的电气线路。
4.3架设临时电气线路的申请
4.3.1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得敷设和使用临时电气线路。凡因生产、辅助生产或维修急需敷设临时电气线路,应填写“临时电气线路敷设审批表(见附表)”。由申请人填写,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安环部审查核实后,方可架设。
4.3.2安环部负责检查临时电气线路的敷设和使用情况,发现不符合手续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
4.4临时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管理
4.4.1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由有电工操作合格证的电工按照管理规程的要求敷设。
4.4.2临时电气线路只允许在期限内使用,到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拆除。
4.4.3临时电气线路必须保证安全,绝缘程度达到要求标准,使用负荷与线路规格必须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无裸露部分。
4.4.4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应用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2.5m;室外应≥3.5m;与道路交叉路口跨越时应≥5m。临时电气线路与设备、管道、门窗等的安全距离应≥0.3m。
4.4.5严禁在各种支架、管道、树木和脚手架上挂设临时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易被刺割、腐蚀、碾压等危险场地架设临时线路。
4.4.6临时线一般不得拖地敷设,如确属需要应安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损和破裂。
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
3.管理
3.1安环部为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单位,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划分、存档、现场检查等。
3.2各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性作业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作业许可证存档等。
3.3各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内容
4.1在公司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
4.1.1在公司所有生产场所、库房、公共区域进行能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1.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1.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系统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2临时用电作业
4.1.3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1.4吊装作业。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
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1.5设备检维修作业。
4.1.6动土作业。
4.1.7抽堵盲板作业。
4.1.8断路作业。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认真仔细,列出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要填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作业许可证上未列出的事项必须在补充栏内详细填写,签名必须有本人填写。
4.3审批
4.3.1作业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核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后,进行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一级动火作业,破土断路作业由安环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工程设备部审批,其余作业由作业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批。
4.3.3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安环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作业评审,共同会签,会签完毕后交总经理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须进行存档。安环部(作业所在单位)保存、与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档待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公司厂区内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适用于厂区内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交出检修设备、指定监火人;并负责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3.2动火作业执行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
3.3安环部负责一级动火的审批;负责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检查。
3.4公司主管副总负责公司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分类
公司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4.1.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1.3二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4.2 动火作业的范围:
4.2.1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4.2.2铁锤击打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3动火作业程序
4.3.1动火点所在单位在采取相应措施使动火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后,将检修项目交给动火执行单位。
4.3.2动火执行单位指派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并请动火分析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填写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
4.3.3按不同的审批权限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并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最后确认签字后,动火点所在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动火人开始动火作业。
4.3.4动火结束后,动火人清理作业现场,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和监火人确认动火作业现场无残留火种后,动火执行单位方可将检修项目交动火点所在单位。
4.4《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4.4.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执行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4.4.2特殊动火由主管安全的生产副总审批,安环部部长开具;一级动火作业、外协单位在厂区内动火作业,由安环部开具,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副主任或安全员开具。
4.4.3动火项目负责人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是否具备动火条件,并组织落实各相关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4.4.4《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完后,动火项目负责人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主要安全负责人,主要安全负责人到作业现场,检查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动火作业等级为二级以上,按动火等级,动火点所在单位通知安环部和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5一级动火: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属初步意见后,安环部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4.4.6二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副主任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存档。
4.4.7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用火人各式一份。
4.4.8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4.4.9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
4.5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5.1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证”进行多处用火。
4.5.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
4.5.3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期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不超过3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4.5.4动火审批人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5.5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容器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4.5.6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做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4.5.7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等施工。
4.5.8动火作业前,动火执行单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使用气焊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5.9动火作业完毕后,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方可离开。
4.5.1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4.5.11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环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4.6职责要求:
4.6.1动火作业人职责:
4.6.1.1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并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
4.6.1.2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
4.6.2动火项目责任人职责:
动火项目负责人由动火执行单位指派,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6.3动火监火人职责:
4.6.3.1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6.3.2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用火飞溅的火种,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
4.6.3.3动火作业完工后要同有关人员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3.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或者动火拒不落实安全措施时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4.6.4动火部门负责人
动火点所在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安全员
动火执行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6.6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完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临时用电管理的职责、程序。
2. 职责
2.1安环部是临时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
2.2工程设备部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申办临时用电相关手续。
2.3 各车间负责各自责任区域内施工临时用电的现场安全管理。
3.程序
3.1工程设备部指定专人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以下简称“电管员”)。
3.2 一类临时用电为架设临时线路超过一天的临时用电。
3.2.1 需一类临时用电,该项目责任人组织工程设备部电管员、施工单位、电源单位电管员到现场确定方案,并填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2.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由工程设备部电管员审批后执行,电源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设备部各执一份。
3.2.3 电源单位、工程设备部电管员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临时用电方案、由持证电工架线,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3.3 二类临时用电为在检修电器上取电源超过三天或架设临时线路一天以内的临时用电,须填《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份,报电源单位审查后执行;电源单位电管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验收。
3.4 三类临时用电为在检修电器上取电源三天以内的临时用电,由电源单位审查后执行,电源单位电管员须填制《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备查。
3.5 临时用电使用期限为10天,延期使用需续办申请,最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3.6 凡在非本责任区用电系统内临时用电,均需按规定办理报批,不得私自取电。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本单位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安全标志》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设备检修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4.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 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5 检修现场应根据GB2894 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4.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 动火、 动土、 断路、 吊装等作业时,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办理相应手续。
4.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4.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6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 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1.1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本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2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3.职责:
3.1 各部门应按各部门职责要求操作。
4.内容:
4.1 准则
4.1.1 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它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4.1.2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1.3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公司。
4.1.4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4.2 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2.4 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2.5 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作业场所饮食。
4.2.6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
4.2.7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3 储存和养护
4.3.1 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高温季节每天记录二次,上午和下午各一次。
4.3.2 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5℃。当气温达到30℃ 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4.3.3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3.4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4.4 出入库管理
4.4.1 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4.4.2 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4.4.3 仓库保管员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4.4.4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4.4.5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4.6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4.7 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人员。
4.4.8 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4.5 装卸运输
4.5.1 运输危险物品方必须出示有关证明。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5.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5.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4.5.4 装运易燃液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4.5.5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4.5.6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按相关规定执行。
4.5.7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5.8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必须有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品运输车辆资质证书,并配装GPS跟踪设备。
4.6.报废处理
4.6.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4.6.2包装容器必须在公司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4.6.3化学危险物品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6.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6.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检维修管理制度
1.为确保检维修的安全,必须按指定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随意超越、更改或遗漏。
2.不论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须集中指挥、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严格纪律。
3.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认真操作,保证质量,加强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4.为保证检维修安全,检维修前必须准备好安全及消防用具使之完好。
5.检维修中,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员的指导,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无故离岗、逗闹嬉笑、任意抛物。
6.拆下的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点,每次上班前,先要查看工程进度和环境情况,有无异常。
7.检修负责人应在班前开碰头会布置安全检维修事项。
8.如在检维修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加强联系,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检修,不得擅自处理。
9.检修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后,生产单位向检修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工程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向检修人员讲解检修要求,检修负责人向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10.禁止对下列机械设备进行检修
1)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
2)没有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
3)没有彻底有效切断电源的设备、容器。
4)没有办理检修许可证的设备容器。
5)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检修项目。
6)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的设备、容器。
7)检修项目没有安全负责人。
8)没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1.检修现场在可燃气体场所工作的检修人员,应与生产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1)作业场所应备有良好的有效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
2)作业时应同设备主管部门联系,随时准备应急工作。
3)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定时分析空间气体成分,若超过规定浓度,应采取有效措施。
4)检修人员应派专人监护联系,并规定联系信号,发生意外立即撤离现场。
5)检修临时用的照明灯,应采用小于36伏的安全灯具,要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要进行接地。
12.检修中应注意事项
1)检修用的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具要符合安全规定。
2)机械设备上电器发生故障时,必须由电工来检查修理。
3)凡用水封切断气源的设备,必须指派专人检修,防止断水,发生事故。
13.检修后安全检查
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完善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充分利用设施设备残值,为公司、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并杜绝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
3.法律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2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 职责
4.1 工程设备部负责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的归口管理。
4.2 车间负责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的具体实施工作。
5 .控制程序
5.1 严禁私自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符合下述一项或多项,方可进行拆除和报废:
5.1.1 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5.1.2 由于技术进步,先进设备替换落后设备。
5.1.3由于生产工艺改进或生产规模的扩大,不能满足生产能力的设备、管道。
5.1.4严重腐蚀,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5.2 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程序
5.2.1 生产设施所在部门根据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条件,编制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计划,报生产技术部汇总,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5.2.2 生产设施所在部门应编制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方案,方案包括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等。
5.2.3 拆除生产设施应确保拆除安全,拆除前应进行必要的隔离、置换、清洗、断电等安全措施后,按照生产设施拆除方案进行作业。请承包商进行拆除时,应签定生产设施拆除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商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要求。
5.2.4 报废生产设施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生产设施必须进行必要的处理,如清洗、置换等,在落实安全措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2.5 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必须有帐可查,并且相关材料要存档。
6.拆除过程中注意事项
6.1 在拆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进行作业。
6.2 在拆除生产设施时,应将容器、设备内危险物品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报废。
6.3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6.4 作业现场必须有拆除单位安全监护人员。
7.相关记录
生产设施安全拆除、报废审批表。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本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
2.适应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并负责建立档案。
3.2安环部组织承包商人员,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动。
3.3安环部和施工所在地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3.4公司经理负责签订与承包商的施工合同,其中要有安全条款和责任要求。
4.程序
4.1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
安环部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人员资格评审。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1) 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2) 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
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 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5)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2签订合同的要求
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3)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
4)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5)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4.3承包商人员的培训及资源配置
1)承包商人员的培训
a) 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b) 安环部确认承包商特殊区域或特殊作业所需的安全培训要求;
c) 承包商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2)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a) 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b) 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c) 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d) 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
e) 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4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1)作业过程的协调
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本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和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2)作业过程的监督
a)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公司领导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b)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c)安委会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 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安环部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4.5事故报告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
5.考核
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如违反此规定,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同时将《处罚通知》报请总经理批准下发。
供应商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通过制定该管理制度,确保我公司所选定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供应商以及与此相关的各部门。
2.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职责
3.1 计经部人员负责对供应商资质的初步考核,对所提供产品的初步检验,发生问题后,负责与供应商协商解决问题的联系工作。
3.2 计经部负责人负责对业务人员提供的各个供应商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落实,确定。
3.3 最后汇总所有相关资料,报总经理审批。
3.4 计经部负责供应商的文件资料归档管理。
4.工作程序
4.1 新供应商的选择
4.1.1 根据公司生产的要求,确定需要采购的原辅材料、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等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对拟采购的产品进行学习,了解其性能、特性和使用方法。
4.1.2 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考核,要求各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如:危险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品技术指导说明书、危险品标签等证明材料和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等材料。
4.1.3 汇总后,报总经理审批,对该供应商所供产品进行试用(不需试用的由质检中心化验,直接由车间使用),根据该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情况,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确认,选定合格供应商。
4.1.4 把确定好的各供应商分门别类的归档管理,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纳入《供应商管理台帐》,报总经理审批。
4.2 合格供应商的续用
4.2.1 从该单位确定为合格供应商开始,每年年底汇总后,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填写《年采购一览表》,由生产部门、采购部门联合对该供应商进行评价,进行动态管理。
4.2.2 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能符合我公司要求的,给予续用;最后报总经理批准,使其纳入下一年的《供应商管理台帐》。
4.2.3 根据公司生产的要求,报总经理批准,可以随时增加合格供应商或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5.采购程序
5.1 采购各产品时,接到生产部下达的采购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危险品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危险品技术指导说明书、危险品标签等资料以及合格证等其他相关的材料,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5.2 进行初步检验以后,不符合条件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料或选择退货;符合条件的才可以进厂、入库,办理相关的手续。
5.3 计经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把信息及时反馈给供应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要求。
6.相关记录
6.1 年采购一览表。
6.2 供应商管理台帐。
6.3 合格供应商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2.1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1.1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2.1.2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2.1.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3.公司必须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4.公司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4.1单位负责人和安环部、医疗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公司应设立考核管理和文字培训资料。
5.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5.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通风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5.2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6.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7.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7.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8.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0.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12.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2.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2.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13.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4.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15.建立未成年工和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应设置女工卫生室,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女工卫生个人档案。
16.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16.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16.2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17.建立有害作业转移承包管理制度。
17.1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7.2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时,应当在协议书上清楚载明职业卫生专项工作要求(包括:工序、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配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及其作业人员的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等)。
18.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赤峰博元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劳动保护是在生产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加强女工保护等所进行的一系列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为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领用劳保用品的本公司员工。
三、采购。
1、各部门负责提供劳保用品使用计划,安环部负责审核,申购报批。
2、总经理办公室提供职工的岗位和服装型号等情况,各用工部门提供基本劳保用品使用计划,安环部审核后,登记并申购报批。
3、计划经营部负责采购劳保用品。
4、所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四证”齐全,即: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以及产品商标证书。由安环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发放。
5、采购人员对购买的劳保用品应做好台账。
四、 劳保用品的储存。
1、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出入库手续,做到帐物一致。
2、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加强检查,存放要做到防潮、防火、防盗、安全和整洁。
3、如因管理不善出现问题,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劳保用品使用须知。
1、劳保用品是用来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非福利性用品,因此严禁员工变卖劳保用品,亦不准将其赠予公司以外的任何人。
2、进入车间和生产现场须按规定穿戴齐全劳保用品。
3、车间员工工作时间一律按本岗位规定穿戴齐全劳保用品。
4、安全管理人员应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员工要爱惜劳保用品,经常清洗,保持其干净、整洁。劳保用品上的公司标识,不得人为损坏。
六、 发放与管理职责。
1、 所发放的劳保用品由各部门集中领取,库管员及时做好劳保用品登记。
2、 对于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由部门责任人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包括人数、用品使用情况),将需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品名、数量报安环部,由安环部统一编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单》。
3、 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单》并结合实际库存,将需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品种、数量报安环部统计后实施采购。
4、 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各部门到安环部办理签字领用手续,安环部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 对生产、技术岗位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可与安环部门协商核定,并报公司安环部批准后方可至仓库领取。
6、 由安环部负责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与防护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7、 各部门对领用的劳保用品及时做好台账。
8、 公司录用新员工,总经部人事应及时通告安环部,安环部给予发放劳保用品。
9、 对员工所使用的劳保用品未到发放周期但因个人原因需要调换的,按该物品的单价÷周期×(周期-使用时间)所得金额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对于多件物品按以上方法计算后分别相加。
10、 岗位工具个人保管,非岗位工具领用后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人员保管。
11、 损害申请,由各部门统计,对损坏情况进行统计和检验,符合规定的人员,填写申请书交予安环部,安环部审核后给予发放。
七、离职处理。
1、 所有劳保用品在离职时必须退还仓库;手套和劳保鞋不做回收和扣款;其他物品将按下述情况进行处理。
2、 员工在我司工作年限满1年,所发放的劳保用品(安全帽除外)归己所有。
3、 经公司录用,员工入职后15日之内提出离职的,发放物品退回仓库。(工作服除外,并做半价扣款处理)员工入职后超过15日,所发放的劳保用品按本制度的《发放标准及周期》中的第四条进行扣款处理。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 普通员工离职时要退还的劳保用品,根据使用时间的长短做不低于原价的三折进行扣款。部门负责人离职时除本人常规需要退还的物品还,还要对部门所领用的非岗位配置工具进行清点,短缺时根据使用周期和使用时间及价值另做扣款处理。
八、劳保用品发放周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以下发放标准:
1、棉安全帽、安全帽每两年发放一次
2、春秋工作服、夏季工作服每两年发放一次
3、棉大衣、棉衣裤每两年发放一次
4、棉大头鞋和防砸鞋(单的)每两年发放一次
5、皮手套、棉手套每一年发放一次(任选其一)
6、雨衣、雨鞋每三年发放一次
7、绝缘鞋、绝缘手套每一年发放一次
8、线手套、帆布手套、乳胶手套每一个月一双(任选其一)
9、口罩每两月发放一次
10、防风镜每一年发放一次
11、洗衣粉、肥皂每两个月发放一次
12、毛巾每半年发放一次
九、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安环部所有。
20##年5月1日
赤峰博元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环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安环部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
4.1.1 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4.1.2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4.1.3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环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4.1.4 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4.1.5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1.6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4.2 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3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4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4.5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4.6 每年一次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4.7 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8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4.9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4.10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1.1 为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 本公司所有生产、储存场所、安全装置、电气装置等。
3.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隐患整改报告,保证资金投入。
3.2 安环部参与安全检查,整理隐患整改报告,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3.3 财务科负责隐患整改资金的保障。
3.4 各部门对有关的检查和隐患整改签收,并对检查和隐患整改结果负责。
4.检查依据
4.1 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和规定。
4.2 本公司制度、规范、规定、等相关文件。
4.3 通过系统评价分析确定的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
5.检查形式和内容
5.1 综合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
5.1.1 公司级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由公司级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5.1.2 车间级安全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5.2 专业检查
5.2.1 专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由公司级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5.2.2 安环部负责危险物品、安全装置、电气装置、消防、防尘防毒、安全等专业检查;
5.2.3 总经部负责运输车辆、保卫等专业检查;
5.2.4 计经部负责仓库等专业检查;
5.3 季节性检查
5.3.1 安环部负责进行防汛防台、防雷电、防火防爆等季节性检查;
5.3.2 各部门负责进行防暑降温、防风防冻及保暖检查。
5.4.日常检查分岗位检查和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巡检
5.4.1 岗位检查:必须严格履行巡回检查职责按照安全日常检查表上内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5.4.2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巡检: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抽检。
6.整改
6.1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
6.2 对所有的隐患问题是都必须立即整改、整改率达100%,不得无故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及环境因素,当时不能解决的应有防范措施,并列出计划,按期执行,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因拖延和拒绝整改而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
6.3 对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由安全管理人员开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部门负责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并负责处理。
7.验收
整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整改完毕后。由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并开具《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单》,由整改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风险评价制度
为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做到事前预防,达到消除减少危害、控制预防的目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评价目的
识别生产中的所有常规和非常规活动存在的危害,以及所有生产现场使用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加强管理和个体防护等措施,遏止事故,避免人身伤害、死亡、职业病、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
2.评价范围
1) 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 常规和异常活动;
3) 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
5)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 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 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3.评价方法
可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常用的方法有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和安全检查表分析法等。
1)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也称为格雷厄姆-金尼法。这种方法是由美国的格雷厄姆和金尼提出的、简单易行地评价人们在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工作时的危险性的半定量方法。
2)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法是一种经验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员针对分析的对象列出一些项目,识别与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已知类型的危害、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查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再以提问的方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安全检查表分析可用于对物质、设备、工艺、作业场所或操作规程的分析。
4.评价时机
常规活动每年一次,非常规活动开始之前.
5.评价准则
根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1)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 公司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 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采用风险度R=可能性L×后果严重性S 的评价法,具体评价准则规定为:
评估危害及影响后果的严重性(S)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
风险等级判定准则及实施期限
6.评价组织
1) 公司成立风险评价领导小组。
2) 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岗位员工要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
7.其它要求
1) 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重大风险,并制定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2) 评价出的重大隐患项目,应建立档案和整改计划。
3) 风险评价的结果由各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岗位和作业中存在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4) 按照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风险评价的内容。
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准确度、精密度和性能,提高生产监视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计量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监视和测量设备中属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还应执行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测量和监控设备的配置、校准、使用、维修、偏离校准状态的处置等内容。
第三条 职责
1、计经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采购。
2、安环部、工程设备部、生产技术部负责采购前的技术审查。
3、备件保管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入库和发放管理,及对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回收处理。
4、工程设备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验收、安装、建档、维修、保养、报废拆除,并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定期校验。
5、各使用车间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卫生清理。
第四条 工作程序
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与入库
1.1各车间需要购置或更新监视和测量设备及备品备件时,应事先提出计划报设备部、安环部进行技术审查,由生产部、安环部部长签字后交供应部进行采购。
1.2未经生产部、安环部审核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不论由什么渠道,采购部门应拒绝采购,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
1.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选型要合理,确保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准确度和精确度满足使用要求,同时供货安装单位要有相应资质。
1.4 新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具有法定产品合格证、说明书、装箱清单,否则不予入库。设备进厂后由公司电仪车间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杜绝入库发放使用。
2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
2.1凡是生产、使用、储存、充装易燃易爆易中毒危险化学品的重点岗位和要害部位,都必须安装合适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2.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位置要合理,能够起到有效的监视和测量作用。
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验
3.1监视和测量设备应按校验周期要求进行校验。
3.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定期校验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报告由档案室统一保管。
3.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一般校正,由电仪车间仪表岗位负责。
4、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
4.1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准确度。
4.2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校验的有效期内使用,严禁超期使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校准。
4.3对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使用步骤和方法。
4.4使用车间应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表面清洁和完好。
4.5使用人员要随时观察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状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仪表人员进行处理。
5、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5.1各单位要维护好自己单位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以便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如有显示不正常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立即通知仪表人员进行维修。
5.2仪表人员每月要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查,若发现有非正常性损坏或丢失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要及时上报设备部,将对其所在车间进行处罚。
5.3 电仪车间仪表岗位要定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5.4工程设备部负责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并制定维护保养计划,按计划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保养维护。
6、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失效处理
6.1监视和测量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若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状态时,电仪车间应及时联系有资格的单位或人员进行维修、检定。
6.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应经安环部、设备部、电仪车间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
6.3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电仪车间负责拆除,由备件仓库负责收回统一保管。
第五条 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事件或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2.应急管理原则
2.1实行责任追究制
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2.2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3 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4 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3.应急管理机构
3.1领导机构
公司安全委员会是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3.2办事机构
公司安环部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3工作机构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故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公司有关决定事项。
4. 运行机制
4.1预测与预警
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4.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潜在突发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车间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级别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通过有线广播、有线电视、信息网络、警报器;特殊情况下目击者可大声呼叫、敲击能发出较强声音的器物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
4.2 应急处置
4.2.1 信息报告
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后,各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领导,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人员在报告重大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4.2.3 应急响应
4.2.3.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2.3.3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故,由该类突发事故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统一指挥,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2.4 应急结束
重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安委会设)予以撤销,宣布恢复正常工作。
4.3 恢复与重建
4.3.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充。有关部门还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4.3.2 调查与评估
对重大突发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4.3.3 恢复重建
根据事故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4.4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报告或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等。
5.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人力资源
公司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全员有组织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 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事故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5.3 物资保障
要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4 医疗卫生保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安委会设)联系医院,确保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5.5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6 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6.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原始记录。
6.2 培训教育
由安环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持培训记录。
6.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6.4 公司事故应急预案由安环部进行监督管理。
7 附则
7.1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苗头。
范围:整个厂区
1 、公司职责
1.1必须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人员按规定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1.2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负有检查、督查的职责。
2、车间职责
2.1车间主管直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生产装置部分);
2.2具体管理措施依照《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动火管理》、执行实施。
2.3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
2.4根据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
2.5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举行安全、消防应急演习活动。
3、公司、车间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进行专项安全综合检查。
4、车间对生产装置的日常巡回检查记录要及时。
4.1班组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同时车间的班组安全教育学习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并建立学习记录台账。
5、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厂部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6、维修及动火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现场查看、验收合格,方可下达动火许可 证,在区域内严禁无证动火。实行谁施工作业谁负责,安全达不到要求不作业,
7、车间安全员对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应急物资的完好率负责,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使用。
8、运输物资需采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进入本公司重大危险源区域的运输车辆必须戴上阻火器方可入内。
9、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通过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将给予奖励100—500元,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进行公示,对事故苗头知情不报者将给予处罚。
10、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