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员工各种假期的申请,无论时间长短,一律填写“休假申请表”,由部门、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生效,请假归来至人力资源部销假。“休假申请表”一式三联,,一联交人力资源部,一联部门备查,一联个人留存。
一、主管及以下员工请假由部门经理/总监、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生效;经理级以上员工请假需报总监、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请假天数审批:员工申请休五天以下(含五天)的假期由部门经理/总监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五天以上的假期经部门经理/总监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最后报总经理批准。
三、假期分类:
(一)法定节假日
酒店员工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可享受以下十一天法定有薪假日。
即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五一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二)病假
1、员工请病假须凭市级医院开出的有效证明(病历及病假证明单等),方可有效。
2、除急症外,病假需由员工本人持有效证明到酒店申请,托人代请、电话、传真请假均属无效。
3、如是急症可委托亲属或同事持有效证明至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4、如病假时间超过一个月,酒店有权决定该员工是否继续留在原岗位或酒店工作。
(三)事假
1、员工事假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领导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休息,无故不来上班的,将按旷工处理。
2、若遇突发事假,员工必须亲自致电部门领导说明原因,经同意方可有效,
但事后需及时补办手续。
3、员工事假为无薪假。
(四)婚嫁
1、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申请人应提前十五天向部门提出休假申请,并带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3、婚嫁一般在领取结婚证后的半年内一次性用完,过期不用,视作自动放弃。
4、直接对客服务部门的员工将被协商要求服务一年以上再安排婚育时间。
(五)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去世享三天有薪丧假(父母、配偶、子女),员工非直系亲属去世享有两天有薪丧假(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配偶的父母),未列入以上称呼的亲属去世,不享受有薪丧假。
2、申请有薪丧假必须出示相关医院或司法机关证明。
(七)年假
1、 酒店签有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员工可根据在酒店服务的年数享有不同天数的年假。
2、服务年数为一年以下的员工无年假;服务年数(含试用期)为一年以上的员工每年享有5 天年假。
3、年假一般安排在酒店营业不繁忙时使用,申请年假时,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批准;经理以上人员须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4、年假当年有效,一律不得累转下年。
5、女员工休产假不再享受当年年假,已休的年假在次年减除。如产假跨越2 个年度,则停止享受其中一年的年假。
6、病、事假、工伤等缺勤一个月次年扣除一天年假,依次类推。
7、员工当年如休婚假或其他各类假期满二十天者,不再享受年假。
第二篇:员工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利,根据国家的法定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员工因故请假规定如下:
(一) 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提交申请,逐级审批后方能准假(逐级审批程序见下表,下同)。紧急事宜(指突发事件、出现不可抗拒的情况)应事后三天内补办手续。
事假当日不享受工资。
员工请长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 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凭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和本人提交的病假申请,逐级审批后准假。因急病或住院不能到岗请假的,事后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住院职工可委托亲属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因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期间,发给病伤假期间工资,发放比例按下表执行,不满1个月的病伤假扣减标准以所在岗位的计件工资为基数,满1个月的病伤假扣减标准按岗位计件工资最低标准执行: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以下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工伤假:
1、员工因工受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凭医院诊断证明或公司安委会出具的工伤证明,可按工伤假考勤。
2、工伤假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若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员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后,公司可不再支付工伤工资,如公司已先期垫付的,员工应予以偿还。
(四) 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时,给予3天婚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员工,另增加晚婚婚假12天。婚假均为连续休假,遇双休日和法定假日不顺延。结婚后已生育的,未申请婚假的一律作自动放弃婚假(含晚婚假)处理。
2、婚假凭本人申请和结婚证,由工会女工委主任开具婚假证明,逐级审批后准假。
3、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地地方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不享受综合工资和奖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 丧假:
1、员工在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给予一天丧假期。丧假期均为连续休假,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丧假经逐级审批后准假。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不享受综合工资和奖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六) 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双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行政管理部(劳资)办理手续。
2、探亲假期: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批准即可探亲。
探亲假期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应发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另注:路费是指乘坐一般的交通工具和正常的线路的费用。
3、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见习生在见习期内的。
(2)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双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 生育假、哺乳假:
1、产假: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必须在产期前15天休假,不足的天数可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若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产假作病假处理。难产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晚育),另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男方护理假连续10天。在产假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在领取生育保险金的产假工资补贴中扣除。
2、计生假:各种计划生育节育、绝育手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休假,计生假期间按出勤考核。
3、哺乳假: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工,每天可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路程较远的,可适当另给往返时间,哺乳期至婴儿一满周岁,期间的的工资按其岗位计件工资的80%核发工资。
(八) 带薪年休假:另文规定。
(九) 旷工: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均以旷工论处: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到岗的;
(3)紧急事宜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补办审批手续的;
(4)假满不续假而不到岗的;
(5)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6)因违法乱纪受公安机关拘留的。
2、旷工扣减当日工资,并按相关制度处罚。
3、各种休假逐级审批程序:
请假1天内,由人事经理批准确认,请假1天以上需领导批准签字
4、各种休假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存部门办公室并由考勤人员报行政管理部(劳资)备案,没有书面申请和手续不齐全的,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