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 筹 合 伙 协 议
甲方: 身份证
号
公司: 营业执照
号
总则
1.1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条 众筹经营场所
2.1主要经营场所:延吉市火锅街一品厨中餐厅
第3条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3.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设立和运
营 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3.2合伙企业经营范
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4条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姓名
住 所
第5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 (万元) 实缴出资 (万元) 占出资 总额比例 %
第6条 资金使用安排
用于本店运营前期和后期经营的日常开销和店面装修等费用。
1
第7条 企业运营 本店的经营权和所有权
归 所有。
第8条 财务披露及利润分配办法 8.1入股企业盈利后应当分红,各股东获得分红的前提为实缴出资额。入股企业提取净利润的 10 %作为企业日常维护资金,其余可分配净利润的
【 90 】%按照入股比例分配到每个股东。首次分红最迟在当月所在的季度进行,其后每 3 个月分红一次。入股企业应当将每天的收入支出状况用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易于合伙人接收的形式发送至每一位股东。每个月一次股东大会,针对本月的盈利情况等,由企业的执行人对该项的全部汇报。(每日的收入和支出的明细)
第9条 亏损承担办法
9.1承担办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企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以实缴的出资为限。合伙企业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当股东享有整个企业的利润的同时,也要承担此企业的亏损。
第10条退股及其制度
10.1退股
10.1.1股东入股本企业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入股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股,入股满12个月后可以转让其在入股企业的股份或退股。股东转让股份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法》和《股东协议》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股东退股的,需提前30日通知股东大会。股东退股需经股东大会同意方可退股。
10.1.2 本合伙协议退股的方式可选择推荐式,即推荐加入的方式。不得转让现有股东,在转让方式协商不能达成时由所有股东分摊回购,回购方式及补偿金额需双方协商一致。
10.1.3对基于其退股前的原因发生的入股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其退股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股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分担亏损。
10.1.4 如股东个人原因中途(满一年后)退股除本金返还外利润只能得当期的50%,退股完成后该股东不再享有该项目的股东待遇。
10.2 退股制度 10.2.1 股东不得无故退股
10.2.2 股东退股后,经过清算方能返还股东本金及应得利润
10.2.3 股东一旦发生特别事件需要委托继承人的时候,通过股东大会与该股东继承人做书面报告,确定该继承人继承股份或者终止股份,
一旦终止,该股东的股份将由其他股东平摊或者找合适的新成员转让。 10.2.4 如果股东没有履行相关的股东义务,经股东大会表决可强制性让其股东退股。股份由其他股东平摊或纳入新的股东。
第11条解散和清算 11.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1.1.1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11.1.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11.1.3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有股东大会决定,方可解散;
11.1.4 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11.1.5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1.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11.1.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定清算人并
进行清算。
①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1.2 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1.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
11.4 清缴所欠税款;
11.5 清理债权、债务;
11.6 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1.7 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② 清算程序及相关事项:
11.2.1 企业解散后,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1.2.2清算结束后,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12条保密义务 12.1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就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接触关于股东的个人隐私以及合伙企业的职业,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和非专有技术、商业、财务、运营,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传达给除本协议签约方以外的第三人。
第13条违约责任 13.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协议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依法由合伙企业承担,如合伙企业设立失败,由各方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13.3股东以下行为被定为违约行为:
1.未按合同履行该股东义务
2.未按合同日期交付筹资
3.未按合同法对股东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4.未按股东协议履行职责
5.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无法联系到股东)
6.从通知股东逾期后起3日内未得到股东的任何书面申请及书面回复。
7. 不参加例会满三次(包括三次)以上的股东
第14条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14.1 资金的管理
1众筹资金交由众筹项目的对公账户保管,由专业财务人员进行管理。
2.进账出账必须做到一票一结。
3.账目必须做到一天一结。
4.每日营业额及每日开销的金额每天以微信或短信形式通知所有股东。 14.2资金的监管
1.由众筹董事会选出2名或2名以上人员对众筹项目的对公账户进行监管。
2.选出的监管人员有权不定期的到项目财务那里进行查账。 3.每次查账都要有书面记录(必要时可视频记录),查账后以微信或短信的形式告知每位众筹股东。
4.每次股东大会(每个月一次),项目财务都要做当期的财务汇报,并将当期的财务汇报以书面形式上交每位众筹股东。 第15条受益模式
1. 季度分红,终身合作。(注:一旦店面因为各种原因关门,店面进行
拍卖,所得资金股东按入股比例受益后合作自动解除)
2. 入股股东享有8.8折优惠。
第16条争议解决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的董事会,根据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留一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一/1:
合伙人为自然人请填写下表:
合伙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自然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传真 性别 认缴资金额 常用移动电话 备用移动电话
邮编
联系地址
收款户名
收款帐号 固定电话 收款开户行
备注: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篇:合 同 协 议众上
合 同 协 议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针对甲方投资的社区LED屏项目(合同附各小区LED屏分布明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项目名称:社区LED广告屏(目前为单色屏)。
二、合作期限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合作形式:
1、甲方以现拥有的社区LED屏(数量和分布明细见合同附件)与乙方合作经营。
2、乙方以管理团队与甲方合作经营。
四、甲、乙双方的权责:
1、甲方拥有合作期间LED屏的所有权(合作以后再投入的新屏由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2、合作之前,甲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占地费、电费、人员工资、维修费用)。
3、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再负责日常的经营与维护以及人员的工资。
4、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LED屏的正常运营,维护(甲方应全力协助并配合乙方的运营管理)。
5、合作期内因业务需要而新投入的LED屏,由甲、乙双方协商投入资金甲方:洛阳众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的分配比例,按甲、乙双方投入的资金比例拥有新LED屏的所有权。
五、利润分配比例及结算方式: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安全责任:
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完成交接后,乙方应负责(LED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施工时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施工法规去组织施工。
七、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经营中遇到分歧时以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公司名称:
洛阳众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 人 代 表 : 法 人 代 表 :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