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订立《购销合同》,双方系业务合作伙伴关系。
2、本合同所称业务人员是指合同签约代表、合同经办人或者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人员。
为了更好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双方订立的合同,维护各自单位内部正常的管理秩序,防止滋生各种腐败行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在双方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终止业务关系后二年内,任何一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对方的业务人员(包括亲属)赠送现金、购物卡、礼品、实物;
(二)借对方业务人员(包括亲属)的婚姻、生日、升迁、乔迁等事宜,向业务人员赠送现金、购物卡、礼品、实物等;
(三)安排对方业务人员进行违法的娱乐性消费。
二、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业务人员索取现金、购物卡、礼品、实物等好处,或者要求提供违法的娱乐性消费的,不得满足其要求,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应当向对方支付所赠送现金、购物卡、礼品、实物价值10倍的违约金,并在货款中直接扣除;一年内发生二次的,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四、任何一方在对方业务人员索取现金、购物卡、礼品、实物等好处时,给予馈赠的,视为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如没有馈赠,但没有通知对方,一年内发生二次的,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双方高层管理人员公开的礼节性馈赠小礼品不适用本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作为双方之间任何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最后一份合同有效期之后再延长二年。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第二篇:工程廉政合同范本
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工程的业主单位 (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和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0xx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