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电梯维修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委托方(以下称甲方)与受托方(以下称乙方)共同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服务范围和费用支付方式
乙方对甲方位于 乘客电梯提供日常维修保养服务。
维保费用按每台每年 元计,共 元整。
维保费甲方分 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一次付清。
合同期暂定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服务内容
1、合同期内,乙方派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对甲方电梯设备进行维护、调整、检查、润滑、清洁等维护保养工作,每台每月不少于2次,以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乙方每次保养前必须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停止设备运行进行维护保养时,应设置明显的检修标志。
3、乙方维保时,若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甲方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停止电梯的使用。
4、每次保养完毕后填写保养记录,由甲方负责人签字认可,留一份在甲方存档,作为提供给质监局,对该设备随时抽查和年检时的必备资料。
5、乙方负责设备的年检,并确保一次性通过(年检费由甲方支付)。
6、配合执法部门(质监局)对该设备的随时抽查和定期检测(年检)工作。整改检测时提出的属于乙方工作范围内的不合格项目,乙方负责整改,整改合格后将其合格证置于设备内明显位置,其检测报告书交甲方负责人存档保管。
7、乙方对甲方设备提供 24 小时应急处理服务。设备出现故障,乙方接到报修通知后,必须保证在1.5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于6小时之内(视维修难易程度定)排除故障完成维护。如该故障在 6小时内不能修复,乙方应将设备故障以及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8、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次维修结束后填写维修任务单,由甲方负责人签字认可,留一份在甲方存档,作为提供给质监局对该设备随时抽查和年检时的必备资料。
9、设备在正常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设备损坏。乙方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10、如有主要设备损坏或发生安全事故,应查出原因另作事故记录,双方存档备查。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⑴核查乙方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许可证、法人授权书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⑵如发现乙方工作人员对设备不爱护或故意损坏时,可向其单位或有关部门投诉,情节严重时可终止本合同,向责任人索赔。
⑶对乙方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时,可向其单位或有关部门投诉,或要求更换工作人员。
⑷随时监督、检查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进度、方法、记录等。
⑸有权安排工作人员监督乙方工作人员作业。
2、甲方义务:
⑴严禁无关人员擅入机房,机房内应配备符合标准的消防及安全设施。
⑵配合乙方维修人员,通过或进入维修设备必须的场所。
⑶监督检查设备机房、各层设备门口、井道及底坑,不能有各种物品堆放,尤其是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⑷对设备所用电源进行调压、倒相等工作时,必须提前通知乙方有关人员并取得乙方人员同意。
⑸当设备出现异常现象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及时通知乙方维修人员,准确告知其单位和所在位置,以免报修通知不详而耽误到达时间。
3、乙方权利:
⑴在合同期内如遇与设备有关的变更设计、修复、更换性施工时,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在乙方作好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特殊情况乙方可派人现场指导,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⑵未经乙方维保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强制启动或停止正在保养、维修、调试中的设备,否则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造成乙方损失和伤害的有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⑶未经乙方有关负责人及维保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动因有故障或安全隐患而停止的设备,否则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造成乙方损失和伤害的有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⑷合同期内,甲方在未得到乙方同意前,不得允许任何人对设备进行任何翻新、修理、更换等,否则乙方对设备的运行不负任何责任。乙方若同意甲方自行实施上述工程,甲方必须在工程结束时,通知乙方人员对设备检查无误后,方可运行。
⑸甲方若需要中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与乙方办理维护交接事宜后方可中止。
⑹任何非乙方因素而产生的损失、损害或索赔,乙方不承担责任,同时不承担因此引发的后果,但有义务协助调查原因。
4、乙方的义务:
⑴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乙方按照晋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要求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项目进行维护保养,视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⑵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向甲方出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许可证、法人授权书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⑶接到报修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电梯困人时,应当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并在最短的时间内排除故障。
如在接到报修通知后,未能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修复,对超出时间引起的事故或损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⑷乙方自备维修工具和辅料。作业中应当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并对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事故负责。
⑸因保养不到位或工作人员违章作业、违法犯纪行为造成甲方损失时,应负责赔偿。
[6]乙方维修人员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7]凡是合同期内的设备,如因维保质量未能通过定期检测(年检)的,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8]合同期内,电梯主要部件如主机、控制柜等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须积极向电梯厂家交涉,最大限度的维护甲方利益。遇电梯零部件需要更换,乙方必须按程序报甲方负责人核价批准。
四、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出现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维保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甲 方 : (单位公章)
经 办 人 : 签字日期 : 年 月 日
电 话 :
乙 方 : (单位公章)
名 称 :
地 址 :
法人代表 : 签字日期 : 年 月 日
电 话 : 传真 :
【附】电梯维保质量检查内容及评分表
第二篇:电梯维保 合同模版
BF——20##——0308 合同编号:
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
2、维保单位: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
3、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4、清包: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
5、半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部分电梯零部件。
6、大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大多数电梯零部件(电梯:曳引机、控制柜
主板、曳引钢丝绳、轿厢装饰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扶手带、电机、控制柜主板除外)。
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单位(甲方)
维保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一)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
第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DB11/418)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二)。
第三条 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日常维护保养期限
本合同期限 1 年 ×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条 日常维护保养费
维护保养费( 元× )总计 元(人民币),
大写: 。
第六条 结算方式
(一)甲方按( □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
(二)支付方式: □支票 □汇到乙方指定帐号。
第七条 日常维护保养方式: □清包 □半包 □大包。
半包维保中更换零部件单件在 元以内的,由乙方免费提供。
第八条 乙方抢修服务热线电话: 。
抢修服务时间(困人除外): 。
第九条 驻场:乙方(□是 □否)提供驻场作业服务(驻场费用应当已经包含在日常维护保养费中)。
驻场作业人员职责: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
2、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
(二)义务
1、应当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供乙方查询。签订合同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或复印件:
(1) 产品合格证;
(2) 使用维护说明书;
(3) 电气原理图;
(4) 电气敷设图;
(5) 安装说明书;
(6) 电梯整机、安全部件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或结论;
(7) 电梯运行全部记录;
(8) 故障及事故记录;
(9) 改造、重大维修原始记录;
(10)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11)电梯施工自检记录;
(12)上年度的检验报告;
(13) 。
2、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
3、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
(1)负责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
(2)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
(3)负责对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
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5、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6、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
7、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
8、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
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义务
1、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
2、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电梯困人时,应当在 分钟内(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抵达现场。
3、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5、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
6、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
7、建立回访制度(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
8、应当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定期检验,并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
9、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给甲方。
10、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三)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 %的违约金。
(四)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应当按照合同总费用的 %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的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乙方应当返工,并按照合同总费用的 % 标准支付违约金。
(七)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还应当承担电梯复验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二)维护保养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4 年。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协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与维护保养记录一并保存。
(三)电梯年检费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年检所有工作。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许可证号码:
单位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梯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传真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传真电话:
帐号: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帐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