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 民 供 用 电 合 同

时间:2024.3.31

居 民 供 用 电 合 同(示范文本)

居 民 供 用 电 合 同 (示范文本)

用电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供电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一)用电地址: 。

(二)用电容量: 千瓦( 安)。

(三)用电性质: 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二条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一)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二)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供电人供给用电人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

准。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应急预案或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

后,供电人应尽快恢复供电。不能尽快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三条 用电计量

供电人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或供用电双方协商同意的地点,安装计量检定机构

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用电人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由用电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电人负责维修或更换,不收费用。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期间用电量,由双方根据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

协商确定。

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

电量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四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用电人选择执行以下第 种电价:1.居民生活用电电价2.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

(二)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并采用

等简便有效方式,便于用电人查询电价、用电量、电费和支付情况等信息。

(三)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和结算方式,在 日前足额交付电费。

第五条 用电安全

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六条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 (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供电人产权部分由供电

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应先行结清电费,并携

带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供电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用电人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供电人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

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用电人

1.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人

1.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

争议: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二) 第十二条 附件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人:(签章) 用电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供 水 供 电 合 同


供 水 供 电 合 同

甲方: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西门商厦小区 幢 室 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确立正常的供水、供电,明确双方的责任,做到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水、电,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应方式

根据乙方需要24小时提供水、电服务

第二条 收费标准

1、二次加压供水水费按每吨2.7元收取。

2、专变电电费按每度0.49元收取。

3、因法规或有关政策的变动导致水电收费标准变动按调整价执行。

第三条 付款方式

按户需求凭卡购买

第四条 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1、由于地理位置所限制本小区用水均为二次打压后所提供。

2、专变电供电设备设施所有权属乙方所有,维护由甲方负责。甲方对所管理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因供水、供电公司 停水给乙方造成不便甲方免责,但有通知义务。

3、供水、供电公司收费以甲方为最终用户,不以单个业主作为最

终用户。

第五条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在相关部门指定的日期将费用金额交纳。

2、甲方收取的周转金,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查询基本使用情况。

3、对水、电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4、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交水、电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服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费用。

2、自己产权范围内的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维修。

3、若因乙方不能及时交缴相关费用,造成本单元内相关住户的水电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周转金

水、电周转金是指:业主入住时一次性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水、电周转500元的费用,用于向有关部门垫付的专用资金。(相关部门对物业按月收费,物业公司对住户按需求凭卡购买),若业主产权转移时,周转金随产权转移。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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