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上诉人:黎旭光,男,42岁,汉族,波阳县人,住波阳县鄱阳镇枫子 巷9号被上诉人:孙显明,男,43岁,汉族,波阳县人,住波阳县鄱阳镇解
放东路329号被上诉人:肖桂云,女,43岁,汉族,波阳县人孙显明之妻,住波阳
.县鄱阳镇解放东路329号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股权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经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在一审诉讼中,上诉人主张享有“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资产39.6
%的权益,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上诉人投入于“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的
、 资产不是股权是借款,一审法院偏听偏信,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下,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公,事实和理
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偏听被上诉人一面之词,篡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九九六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孙显明就合伙经营煤炭生意进行磋商,
并就合伙成立股份公司达成共识,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工作。一九九七年
由上诉人投资30万元,被上诉人孙显明投资454167.23元,共同创办“江
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开办初名称为“江西波阳青苑有限公司”,后扩资
更名)。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双方在股本来源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各
自投资金额,该明细表既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投资金额的证明,也是双方
-’合伙投资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有力证明。此后,在公司的财务帐目中
。‘所列“实收资本”科目确定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是股东的地位。公司开
办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孙显明一样直接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以
及共同参加重大社会公益活动。在经营中,上诉人负责开辟售销渠道,被
上诉人负责进货渠道,彼此作用相辅相成。在收入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孙显明一样不领取固定工资,以借款方式预支生活费,公司其他人员则按
月固定领取工资。虽然在公司注册中未载明上诉人为股东,但公司注册登
记时的验资报告中却记载了上诉人投入的7幢房产,一审判决也确认这一
事实,只是在公司的财务帐目中将上诉人投入的房产记于肖松云的名下(详
见公司财务帐),事实上公司的实权股东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孙显明,肖
松云无任何资产投资,只是一个虚名股东,之所以出现此局面,是因为上
诉人信任被上诉人,按被上诉人孙显明的意见,为减少开办费直接延用肖
松云之名,在开办公司时,孙显明向上诉人承诺,承认上诉人的实质股东
地位,在公司运作中,孙显明也是这样做了,为此上诉人深信无疑。谁知
当公司经营利润越来越好后,被上诉人利益熏心,背信弃义,企图独占公
司全部利益。上诉人才不得以诉诸法律。从大量的证据表明,上诉人与被
上诉人之间的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法律关系是客
观存在的事实,而被上诉人的“借款”之狡辩没有任何凭据,但一审法院
却轻信被上诉人孙显明一面之词,甚至于违背证据采信原则,对被上诉人
后来在上诉人出具给公司的欠条上擅自加入“限欠款月底到位投股30万
成立”字样的证据予以采信,强加上诉人意思表示,并以据否定上诉人投
资权益。二、一审法院判决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
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即有限责任公司开办时,至少要二个以上的股东出
r资。“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所登记的股东只有孙显明和肖松云夫妇二
人,表面看符合上述规定,但实际上肖松云并未出资,其名下的投资是上
诉人的房产,如果上诉人投入的不是股金是借款的话,那么,上诉人就有
权随时抽回资金,这样就意味着公司股东只有孙显明一人,显然有悖于上
述规定,公司登记不合法,除非承认上诉人股东地位,并补办登记手续,
公司才是合法登记成立。但是一审法院明知上述事实,却一面确立公司登
记合法,而另一面确定黎旭光已投入并被验资机构验明为公司注册资金房
产和现金为借款,明显形成公司登记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相矛盾,违背
《公司法》的规定。
三、一审判决违背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上诉人在一审中列举大量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事实,而且至今“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注册资金仍然保留着上诉人投入的房产,即这些房产始终承担着公司的经营风险,按权利和义务权等原则,对这部分房产享有的收益应当属于上诉人,但一审法院在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同时,无形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使背信弃义的被上诉人“理所当然”地长期占有上诉人投入的房产,使上诉人的房产仍然为被上诉人经营承担风险而无须享有任何收益,这种违背起码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判决,有何公正可言。基于上述事实,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未履行股权登记手续,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承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既使不能依《公司法》的规定享的投资收益权,但依《民事通则》的基本原则也仍然享的投资收益权。一审法院片面以登记程序的陷,而否定上诉人的实质权利,是错误的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明查公断,依事实确定上诉人的股权权益,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办股权登记手续。或者按合伙关系,对上诉人参与经营期间,“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清盘,确定上诉人应享有投资收益,并责令被上诉人变更公司注册资金来源,退还上诉人所投入的全部资产(包括现金和房产)。保护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不受侵害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黎旭光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二篇:民事上诉状范本(最新
民事上诉状范本(最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男,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男,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号。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年5月30日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被上诉人严重违约导致了双方所签定的合伙协议的履行不能,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约定义务,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损失,应该对上诉人予以赔偿。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并未履行《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二条之约定,造成了自身的在先违约,不应获得赔偿。其理由是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了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而于作涛并没有获得生产“发牌机”的发明专利权证书,所以是上诉人自身违约。上诉人认为,从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二、三、五已经可以证明上诉人虽然没有提供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技术,但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可以用于实现该项产品上市销售的技术方案。并且结合被上诉人已经利用其控股的公司生产、销售合同约定的同类生产产品,而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获得生产该类产品的合法的技术来源或者自身的研究、开发过程这一事实可以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是利用上诉人提供的专业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生产并获得了利益,而原审法院没有给予认定这一事实。第二、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反诉证材料中有一份关键证据材料:“发牌机07年5月至10月份采购入库汇总表”,该份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生产”发牌机”的核心技术的主板、芯片、光控、线束等,而原审法院对这一重要证据的质证予以疏漏。犯有有证不认的错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违约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据《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一
条的约定:由魏国财负责投入资金办厂,提供厂地、组织人员、工具、管理和销售、注册;第二条约定: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诉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获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故构成合同违约。本上诉人认为:该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不应该严格的要求上诉人应该提供的就应该是已经取得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而应该综合本合同的本意去看待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因为在签定本合同时,合同甲方已经明确知道合同的乙方当事人是暂时没有取得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只掌握有设计、制造该产品的技术秘密,所以,不能机械的去理解并要求合同乙方必须要提供获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才不构成违约,仅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技术秘密、没有提供享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就构成了合同违约。从签定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意可以明显看出,双方需要的仅仅是拥有能够生产出该项产品的技术秘密即可。第二、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同时构成违约属于对合同理解的错误。从合同的可实施性来看,本上诉人认为,此合同也是有履行先后顺序的,而不是原审法院所认定的应该同时履行。因为根据该合同中的第一、二条之约定,合同的第二条的履行应该是在以第一条完全履行为前提条件。《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了由魏国财负责投入资金办厂,提供厂地、组织人员、工具、管理和销售、注册;第二条约定: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诉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合同的第二条的履行(即上诉人履行该合同),必须有被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第一条为前提,否则,上诉人就没有了去履行的对象。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上诉人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二00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