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阳光房购销合同
合同人: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甲方将阳光房发包给乙方制作,安装。为保证产品质量、进度,明确双方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仸,现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一、工程名称: 阳光房制作、安装。
二、综合单价: 元/m2。
三、总面积: m2 (详见附件:双方签字确认图纸尺寸)。
四、合同总价(人民币):
(小写): ¥ 元。
五、上述合同价格包含材料费(注:型材、配件等、玻璃、制作费、安装费、运输包装费、后续保修服务费、管理费等全部费用)。
六、本合同以甲方提供的洞口尺寸计算面积。
七、结算:按照综合单价 元/m2,并按双方签字确认的面积结算。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地点
一、本合同所述阳光房安装地点:
二、本工程全部交货期 天(从甲方图纸确认和预付款到账起,逾期未支付定金,则按定金支付当日起计算交货期),具体分批交货日期按甲方通知,乙方交货期保证不影响甲方工程进度。
第三条、合同标的:原材料、五金配件、附件及工程质量标准、验收和质保期
限
一、主材:
本合同阳光房顶面材料选用“ ”品牌 系列阳光房,型材壁厚 ,型材表面经 处理。阳光房立面铝合金门窗材料选用“ ”品牌 系列门窗,型材壁厚 ,型材表面经 处理 (颜色为色卡编号 ,颜色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为准)。
二、玻璃配置:
本合阳光房顶面配装 玻璃,阳光房立面门窗均配装 玻璃,乙方按照此配置制作。
三、零配件配置:
1、门窗合页、锁、摩擦绞链、传动器丶执手等五金配件采用“ ”生产的“ ”牌产品或同档次产品。
2、密封胶采用“道康宁(张家港)有机硅有限公司”生产的“道康宁”牌产品或同档次产品;
3、橡胶密封条(三元乙丙橡胶)、硅化毛条丶塑料件等附件选用“江阴海达橡塑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达” 牌产品。
四、技术标准
本合同乙方所供应铝合金阳光房符合下列标准:
1、铝合金门窗标准:GB/T8478-2008;
2、其他配件、材料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T12002-1989、JC/T635-1996、QB845-1985、QB846-1985、QB/T3884-1999至QB/T3892-1999。
五、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六、本合同质保期限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4个月,保修期内乙方按
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仸,终身维护。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
本合同货款按以下进度、比例支付,乙方承诺专款专用:
一、合同签定3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之60%;
二、门窗成品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之90%;
三、验收合格,结算经双方确认后,付至结算总价之95%;
四、余款验收满1个月后,无质量问题,7天内全部付清。
第五条、违约责仸
一、若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的交货期按时交货,且实际情况能证明确属乙方
原因所造成,则乙方必须按拖延工期按天(日历天)支付罚金,罚金按合同价1‰/天计算。在交房如因阳光房质量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作经济补偿。甲方将在应支付予乙方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或直接向乙方索取赔偿。
二、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五条及时支付进度款,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继
续供货,由此引起的工程延期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除出现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外,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各项
条款。如仸何一方没有履行,则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到一致
时,应提交仲裁或诉讼至人民法院。
第七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商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
力。
二、合同签定地点:。
三、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甲方货款付清。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合同签定人、签定日期: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签定日期: 2014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20xx年 月 日
以下空白
第二篇:七天阳光酒店装修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七天阳光酒店装修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安装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装饰装修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地点:娄底市双峰县五里牌复兴西街七天阳光酒店
2、 工程面积: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3、 承包范围:装饰装修人工费用
4、 开工日期:20xx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xx年 月 日
总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个工作日
第二条:合同价款
1、 装饰装修人工费用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2、 签订合同当日甲方支付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总费用的30%;
总金额为(大写)
3、 装饰装修工程完成80%;甲方第二次支付总费用的40%;
总金额为(大写)
4、 工程竣工五天内验收,验收合格甲方支付总费用的30%;
总金额为(大写)
第三条:甲方责任
1、指派 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材料进场进行监
督检查和其他事宜。
2、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负责到有关部门审批手续。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负责协调与周围的邻里关系。
4、开工前应确认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底。
5、负责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垃圾处理工作。
第四条:乙方责任
1、指派 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如有实际变动,必须通过甲方商议,同意装修装饰认可(制作后为甲方认可)甲方现场指导,做如各项质量检测记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范、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3、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减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边单位、住户的关系。
4、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保护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材料供应
1、 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名和中文标示的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产生的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的损失,责任由
发包人承担。
3、 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如不符
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六条:安全责任
1、 发包人确认的图纸施工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规定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
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 承包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安全。
3、 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范,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事故),
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质量验收
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效果图、甲方实地变动,商议认可制作的做法说明,为质量评定验
收标准。
2、 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
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发包人应予承认。
3、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两日内组织验收,并办
理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八条:工程变更
1、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均应及时沟通签证,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
并以此为依据相应变更价款及工期。
2、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变更设计方案和材料换用,必须经设计师、发包人同意方可变更
方案。
第九条:工程保修
1、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元。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一天,按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支付 元/天违约金。
3、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设备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
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承担损失。
5、承包人向发包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
2、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可提交娄底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 承包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