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全体出资人订立本协议,组建***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一、公司名称、地址和性质
1、公司名称为: .简称“ ”,英文:
简称: 。
2、公司地址:***省西宁市XX区XX路XX号
3、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4、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主营业务范围
。
三、公司的发展方向
公。
四、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1、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
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3、股东、出资额和股权设置:
。
4、出资人须按上述股权比例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5、出资人签署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缴清出资额,逾期未缴者,视为放弃出资人权利。出资人全部缴纳出资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6、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公司出资人
1、公司的出资人是公司的所有者,按照股权比例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出资人的权利是:
(1)根据其股权比例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3)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3、出资人的义务是:
(1)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5)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4、出资人退股,在公司设立前,应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筹备工作组同意,并报经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公司设立后,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相关条款执行。
5、出资人有下列情形时,经筹备工作组同意,并经出资人会议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所持公司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
(3)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
(5)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丧失出资人资格,由出资人会议决定并处分其股东权益,价款归原出资人所有;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六、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非外部董事及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待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七、出资人声明和保证
本出资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出资人各方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的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出资人各方的出资均为各出资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出资人承诺,出资人出资的资产没有任何瑕疵、限制或负担。3、出资人各方向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八、保密条款
1、各方对因设立公司而获悉的公司及其他各方的秘密(以下称有关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非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征得有关各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有关秘密泄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有关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2、本条所称有关秘密系指对公司及本协议之任何一方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且未公开披露的任何信息、消息、情报等,各方可以书面形式确定有关秘密的范围和内容。
九、补充与变更
1、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遇有客观情势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本协议有关条款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
3、不同意变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退出本协议,但因其过错而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适用法律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2、本协议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他后继立法,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或各方以书面确认,对本协议无追溯力。
十一、协议终止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调控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4、对本协议终止负有责任的一方或多方应赔偿无责任各方因协议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并由责任方承担已发生的设立费用。对协议终止各方均无责任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并按出资比例承担已发生的设立费用。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出资人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本协议出资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经出资人会议决定,可强制剥夺出资人资格,给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同时负有赔偿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就争议向协议签订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协议效力
1、本协议经出资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其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七份,出资人各执一份,存档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出资人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各出资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筹建材料5出资人协议书
出 资 人 协 议 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人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为:
???
第三条 公司拟住所:
???
第四条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条 因股东主观故意行为,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实施行为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坚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面向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为东城区金融体系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章 出资各方
第八条 出资方为:
1.姓名:?
身份证号: ?
住址:
2.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3.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4.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5.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第五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由各出资人按规定时限,全部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缴足。
第十条 出资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1.??拟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2.??拟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
3、?拟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4%;
4.??拟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2%;
5.?拟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六章 股权的转让
第十一条 出资方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出资方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的得转让或质押。
第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权利
(一) 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
权;
(二) 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三)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
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 参与“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志询意见;
(六) 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七)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以自有合法所得入股公司,并在规定时限内以货币
形式一次性足额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不按照
规定缴纳所认购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
的出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有限责任(产生前款第四条之约定除外);
(五) 有义务参加出席股东会;
(六) 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七) 有义务说明关联入股情况,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
该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
(八) 本协议由出资人亲自签署,不得代签。
(九)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缴付出资
第十七条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出资人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3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第十八条 出资人全部缴纳对公司的出资后3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九条 出资人同意,全部出资在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动用后抽回;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只限于面向中小企业及“三农”发放小额贷款。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各方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和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各方协商同意。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立即通知其他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资各方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哈尔滨市人民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章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未成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柒份,各方各执一份。
自然人出资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