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章 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沈阳市和平区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七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 。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单位:万元)和交付时间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聘或更换非股东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股东、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或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批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六)公司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最高的行使权利人。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第十一条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一)执行董事姓名: 。
(二)产生办法:由股东本人担任。
(三)职权:
〈1〉在股东领导下开展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散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每届任职期限: 三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或重聘。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股东、执行董事负责。经理: 。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本人担任;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执行董事决定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固定任命他人担任。
(二)监事姓名: 。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会议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监事列席公司各种会议。
(四)每届任职期限: 三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或另聘。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本人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决定以外的业务;
(三)向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
(四)经股东或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表达职工意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指导职工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期限: 年。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清算办法: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二)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三)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经核准后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登记机关存一份。
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股东决定
经股东研究,决定成立沈阳 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设在:沈阳市 。注册资金 万元,
由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人)兼经理, 任命
为公司监事。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北京某某某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某某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建立新的经营管理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北京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经营范围:饮料及茶叶批发。
第六条 营业期限:永久。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一览表一览表。
第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之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转移、占有公司之资金和财产。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五)、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一)、 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八条 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请股东决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任。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经 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聘任产生。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聘任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使用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净利润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为可供分配利润,由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使用利润。
第八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所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