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合作社成员生产经营范围,提高社员经营收入。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联合种植销售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由甲方检验合格的百合种,价格按市场价收取种款。
二、甲方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包括种植技术资料),统一提供药品。
三、甲方负责推销乙方的产品,保护价每市斤(统货)不低于五元,如市场价高出五元则按市场价格收购。
四、质量要求:无杂质、无霉烂变质,颜色正常。
五、乙方购种 市斤,种植面积 亩。
六、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规范种植,如消毒、除草等。如没有按甲方的要求种植所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自己承担。
七、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种植回收合同书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TLZYHT2011 合同双方: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鼓励乙方利用荒山等宜林地种植竹子,增加经济收入,加快脱贫致富。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负责为甲方种植竹子 亩,按相关技术规程要求种植。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预借、购买)细叶龙竹营养袋苗 株。竹苗单价为:预借2.0元/袋(苗圃价)。购买1.5元/袋(苗圃价)。
第三条:合同期间,甲方委派技术人员为乙方提供无偿技术培训和实地种植指导,乙方应接受甲方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的指导和培训,自行投工投劳。种植坑大小,行距、株距及种植时间符合甲方要求。
第四条:竹苗种植后,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积极管护,保证定期浇水、生长期除草、培土施肥、防虫等,确保竹苗的正常生长和繁殖。管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甲方负责收购乙方种植生产的竹子,质量标准为竹子生长满24个月以上的老竹,并把竹杆上的竹节削平,无泥沙、无灌水等非竹材杂质。甲方收购竹材原竹保底回收价为每吨肆百元(400元)人民币。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甲方按照市场价收购;市场价格下跌时,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保底价收购。同时,甲方给予乙方原竹运费补助,补助标准按运输里程计,具体标准为:运输里程在50公里—100公里,补助运费30元/吨;100公里以上—150公里,补助运费40元/吨; 150公里以上,补助运费50元/吨。
第六条:合同期内乙方不得采伐或采收竹笋。竹苗种植3年后进入轮伐期,只能伐2年龄以上的老竹,伐竹材期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督指导,甲方应根据生产需求按先后秩序合理安排轮伐。
第七条:乙方所种植的竹材在市场同等价格下,只能向甲方出售,不得擅自出卖给第三人或自行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在甲方正常生产期间,甲方不得拒绝收购乙方所种植的成材竹。
第九条:甲方收购乙方出售的竹材,其收入(应扣除甲方产前提供的竹苗和肥料成本)归乙方所有,以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结算时间自交售竹材3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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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该批款项,如属预借苗木,则由甲方扣除预借苗木费用进行结算。
第十条: 乙方交售的竹材,必须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质量标准经甲方指导采伐才能收购,不服从甲方采伐指导,竹材采伐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可以拒绝收购。
第十一条:乙方竹材产生效益后,从种植日算起第四年,应继续加强竹材管护追肥、松土、清除已择伐的老竹根,以确保来年收成。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在甲方正常生产且竹材未过剩的情况下,乙方将所种植的竹材向他人出售,每向第三方出售一吨竹材,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
2、在同等的市场价格条件下,甲方不收购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竹子的,每拒绝收购一吨竹材,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元。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及国家政策的调整影响,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及时互相告知对方,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未尽事宜,可协商增加补充内容附件。其补充内容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期定为二十年,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予成立并予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甲方: xxxxx 乙方:(签名或盖章)
地址:田东县思林镇东郊 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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