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干股合同书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以往对乙方的贡献,为奖励先进职工,激励甲方更好的工作,使企业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乙方以在职股权的方式(干股)对甲方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
1.1在职股权(干股):指 公司为激励有能力的员工,为签订《职工干股合同书》的员工无偿赠与一定的公司股份,在职股权与岗位直接关联,在员工离职后即丧失该股权。同时,在职股权的拥有者不是乙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只列入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在职股权股东只享有分红权,无继承权,亦不得转让该股权。不参与公司决策事项,各股东不承担公司亏损额,不需缴纳资金。
1.2分红:指 公司年终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按干股股份金额的一定比例分配红利。
2.分配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表现,无偿赠与甲方干股金额 万元。
2.1甲方取得干股股权登记在公司内部干股股东名册上,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甲方不得以此股权对外作为甲方拥有公司实际股权的依据。
2.2在企业盈利的前提下,乙方应在次年春节的前七日根据干股股份金额 10% 的比例按照本协议第 4、5、6 条的规定中所适用的方式兑现上一年度的红利。
2.3甲方年终可得分红为甲方的干股股份金额乘以分红比例。
2.4经过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在家庭困难,有重大变故,急需资金情况下,可以提前预支当年存在公司个人账户的资金,但预支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所存个人账户的总金额。
3.分红的支付方式
甲方取得的干股分红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不得以其他形式支付。若经过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以其他形式支付干股分红的,乙方方可以双方协商约定的形式支付甲方的红利。
4.甲方在职不满五年的按下述办法兑现红利金额:
甲方在岗位上服务不满五年的,当年应得红利的50%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甲方,另50%记入甲方在公司的个人账户内(由公司财务部保管,记入干股股东名册),未兑现的红利每年按年息10%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5.甲方在职已满五年未满十年的按下述办法兑现红利金额:
甲方在岗位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当年的红利金额70%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甲方,另30%记入甲方在公司的个人账户内(由公司财务部保管,记入干股股东名册),未兑现的红利每年按年息10%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6.甲方在职年满十年以上的按下述办法兑现红利金额:
6.1甲方在岗已满十年的,自第十一年起每年兑现红利为当年分红金额的100%。
6.2 从第十一年起,前十年在职期间内个人账户历年累积的红利金额分三年兑现,每年兑现三分之一,未兑现的金额每年按年息10%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7.若甲方家中收入较为宽裕,家中不急需使用资金,可与乙方协商,自愿将每年应兑现的红利金额按一定比例存入公司个人账户,每年仍然按年息10%计算利息。自愿存入的比例由甲方和乙方另行友好协商。
8.因本协议所涉及股份为乙方无偿赠与给甲方的在职股份(干股),当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协议解除,本协议亦宣告失效,甲方未兑现的红利金额不再兑现。
9.在协议生效期间,甲方不能以其所配干股要求乙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乙方强制收购。
10.甲方不能转让其所配股份的股份。
11.甲方在获得乙方赠与干股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乙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12.保密义务。
甲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甲方所得在职股份(干股)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乙方许可。
13.协议解除情形
13.1. 因甲方工作不称职或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终止本协议。
13.2. 甲方在本协议期限未满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经乙方同意的,双方可解除劳动关系,本协议同时终止。
13.3.除以上13.1、13.2条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本协议也随之终止。协议终止后的其他事项按本协议第8条的规定处理。
13.4.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12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14.违约。
14.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4.2如甲方因个人原因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4.3如甲方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行为触犯法律规定的,乙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走法律程序。
15.甲方权利及义务
15.1甲方权利
15.1.1甲方自本方案批准之日起,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股权权益。
15.2甲方义务
15.2.1甲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笫 12 条的保密条款
15.2.2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做出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15.2.3甲方应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16.乙方权利及义务
16.1乙方权利
16.1.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其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做好工作,若甲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甲方尚未实现的配股份额,甲方未兑现的红利金额不再兑现。 16.1.2若甲方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甲方尚未实现的配股份额,甲方未兑现的红利金额不再兑现,并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16.2乙方义务
乙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每年春节的前七日主动向乙方一次性兑现上一年度规定的分红。
17.本协议所涉及的干股股权不能继承,但甲方因工死亡的,由公司一次性兑现个人账户中的红利金额,且股权权益继续有效,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甲方法定继承人也可要求乙方根据甲方尚未实现的干股金额按公允价值进行一次性合理补偿。
18.乙方有权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每两年对本方案调整一次,新方案从批准日的下一年度执行。
19.争议的解决。
19.1友好协商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甲乙双方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19.2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合同期限。
本合同无固定期限,自签订之同起生效,自甲乙双方解除劳务合同之日,员工离职之日起失效;
21.其他规定。
21.1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1.2 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需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21.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21.4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履行本合同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2.本方案一经生效,甲方及乙方即享有本方案下的权利,接受本方案的约束、承当相应的义务。
甲方: 乙方:
年 月 曰 年 月 曰
第二篇:股权激励方案 2
xxx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xxx中心(以下简称:xx)依法实施股权激励,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指通过定向转让、增资、奖励、指定、共同出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股权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
第四条
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心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二)中心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明确,持续发展能力良好;
(三)中心业绩考核体系健全、劳动、用工、薪酬制度规范。
(四)管理团队以现金出资参与中心设立或中心股东认为应当实施股权激励。
第五条
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股东、中心和个人利益一致,促进中心资本增值和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结合,风险与收益对称,强化对个人激励力度;
(三)坚持依法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
第六条
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授予条件、授予数量、转让或增资价格及确定方式、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中心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第八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累计不得超过创始人股本总额的66%。
第九条
通过赠送方式获得股权,锁定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锁定期起始日为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之日。
通过转让或增资方式获得股权,锁定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锁定期起始日为转让或增资获得股权日。
第十条
锁定期内,个人持有的股权(该等股权包括通过中心送股、配售或增发等股本拆细方式获得的股权)其权益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一)锁定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赠与、质押、担保、托管给第三人或在该等股权上设置任何其它形式的限制或负担。特殊情况确需实施该等行为的,应经中心董事会审核,并经中心股东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锁定期内,由于持股人在中心内部正常工作的调动,持股人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选择继续持有该股权或转让该股权。(想了解股权众筹,请关注:CFTDNWT)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
第十一条
中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股权激励计划报中心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股权激励计划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心的简要情况;
(二)中心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要应载明以下内容:股权授予的人员范围、授予条件、授予数量、转让或增资价格和行权时间的确定、权利的变更及丧失,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监督等。
(三)中心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说明。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考核期责任目标、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考评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按照中心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和相应调整对有关人员股权的授予。
第十四条
股权激励对象应承担行权时所发生的费用,并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中心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方面严格执行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
第十六条
被授予股权的持股人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经中心股东会做出决定,可以强制其转让相应股权:
(一)在持股锁定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被中心解聘、开除、擅自离岗等原因离开中心的;
(二)连续三年未完成中心下达的经营指标或未通过中心绩效考核的;
(三)违反持股协议有关规定,私下转让已认购或中心奖励股权的;
(四)侵占、挪用、贪污、抢夺、盗窃中心财产或严重渎职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中心保密制度,擅自泄漏中心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心业务、经营、客户、技术资料和信息泄漏给他人),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反竞业禁止原则,损害中心利益,给中心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七)侵害中心知识产权或商誉,给中心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从事其他违法、违规和有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行为的;
(九)中心股东会决议确定不宜授予股权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因个人过错给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中心有权强制转让或无偿收回其持有的中心股权,以弥补中心损失。
第十八条
持股人如发生上述条款约定的情形,其所持中心的股权定价原则上按照上一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值与原始出资价值孰低的原则予以确定,即审计日净资产值低于原始出资的,按照不超过审计日净资产值80%予以确定;审计日净资产值高于原始出资的,按照原始出资予以确定。且持股人必须在正式离职前协助中心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锁定期内,经股东会认可,个人持有中心股权处置的受让人限定为中心的股东、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才或管理骨干或中心股东会认可的第三人,转让价格不得超过中心每股净资产。
第二十条
锁定期届满后,个人持有中心的股权不受锁定期的权利限制,可按照市场定价方式行使其股权的处置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xxx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董事长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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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股权激励细则
1、初始股权总额:5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投票权每股一票。
2、创始人赠送股权比例:30%。数量150000股。
3、激励范围:***、***、***每人50000股。
4、实施时间:20xx年12月17日
5、实施细则:赠送管理股权锁定期为三年。在三年内有权分红,无权转让。三年满后,可以转让。
6、现金入股:欢迎新资金入股,经过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增资扩股。现金股锁定期一年,一年后可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