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合同

时间:2024.3.23

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 柳梧新区项目供配电工程

发包方: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西藏域电实业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月

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柳梧新区项目供配电工程 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DE/2012/1009

发包方(甲方):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西藏域电实业有限公司

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结合拉萨市有关规定和本卫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柳梧新区项目

1.2工程地点:拉萨市柳梧新区

1.3业 主: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

1.4监理单位: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1.5主包方:西藏域电实业有限公司

1.6分包方: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

2.1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柳梧新区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包括施工图内所

示的全部工程内容)。

2.2整个系统的调试、试运行、质保期内维护等工作;

2.3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柳梧新区项目供配电工程的设计、搭火通电及电

缆接通至每层楼总配电箱、施工有关的费用,不包括每层楼总配电箱以

外任何产品;

2.4工程施工中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工作;

2.5总承包的设备、名称、数量详见预算表。

第三条 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以合同生效之日(本工程预付款到位之日)为准;

3.2竣工日期为20xx年3月底;

3.3具体施工计划遵照甲方指令按片区分段进行,乙方的工程进度须服从工

程总工期需要并积极酤合其他承建商的工程进度,不得影响其他承建商

所承包工程的正常进行及甲方交房节点,否则当逾期处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

4.1本工程施工质量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施工文件等的要求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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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达到合格等级,同时须符合拉萨市电业局的验收规定。

4.2工程质量若不符合设计以及拉萨市电业局用电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3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

质量、安全、进度保证体系,并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调整。

4.4乙方须按有关规范、设计要求、甲方及监理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

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及时根据要求向

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4.5乙方须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按规范要求,及时提供有关工程方面的

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样品、试验报告等的原件,服从监理工程师

对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

4.6乙方须健全质量、安全检查制度h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和安全检查员。按

施工图纸、图纸交底会审记录、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

规范、标准做好自检工作,并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4.7分部分项工程乙方自检合格并具备隐蔽验收条件后,并于验收前2 4小

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并提供相关合格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

行降蔽;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须通知质监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如

果发现乙方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则须

重新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且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

贰仟元。

4.8在规定时间内,乙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自行进入下道工序,监理工

程师有权指令乙方返工或采取必要手段检测,不论检测复查的结果是否

符合规范、标誉一准要求,返工费用及复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因此

造成的工期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4.9甲方对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乙方复测时,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4.10如乙方不按合同文件约定及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

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

用乙供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

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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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乙方根据乙方提供方案(详附件一)代甲方办理施

工图设计,并向甲方提供由电力设计院并经拉萨市电业局审查通过的电

力施工蓝图肆套(其中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一套,竣工图一套),

所涉及的设计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5.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施工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乙方在未经

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施工文件泄漏给第三方、用于第

三方或转送给第三方。

5.3工程竣工后,除乙方存档需要或工程质量保修所需的施工文件外,须将

其它全部施工文件退还给甲方。

第六条 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6.1承包方式:本工程为乙方依照乙方供配电方案、合同条款、施工图纸、

现场条件等以包人工、包材料设备(甲供设备除外)、包机械、包工期、

包质量、包安全、包干总价方式承包该项工程。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按

有关规定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并完成施工,量差及漏项责任均由乙方自

负(甲方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除外);

6.2合同价款为:¥14800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捌拾万元整);

6.3可调整部分工程价款:

6.3.1可调整范围:经甲方确认的增加工程、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及技术核

定)及现场筌证,详见第十三条;

6.3.2所有可调整部分均以甲方确认的增加工程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及

现场签证单进行确认,其他任何形式的记录均不作为调整依据;

6.3.3所有增加工程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单必须按照甲方规

定的程序(详见第十三条)进行办理,否则视为无效。

6.4可调整部分工程价款的计价约定;

6.4.1所有增加工程、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零星

用工及机械台班签证除外),均按定额项目套入(零星周工及机械台班

签证按签证单结算);

6.4.2计价执行文件:计价执行文件:《西藏自治区市政工程定额2006》、《西

藏自治区安装工程定额2006》,取费表只计取税金。合同签订后,省、

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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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计价取费标准:以人工计费为基准,取费表只计取税金;

6.4.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牌须按附件一内选取品牌。

第七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7.1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

7.2所有设备生产完成,乙方通知甲方去乙方生产厂家验收,验收后甲方支

付合同价款的30%;

7.3设备到甲方现场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

7.4工程全部完工,乙方提供合同竣工资料并在正式通电后七个工作日内支

付合同价款的15%;

7.5甲方每次付款以转帐形式支付:

乙方开户银行:中行西藏分行

乙方开户银行帐号:138xxxxxxxx0

第八条 甲方代表的职责及权力

8.1甲方代表为:

8.2甲方授权甲方代表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走的

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甲方的指令、通知等均以书面形式由甲方

代表签字后发给乙方;

8.3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合作态度,对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

8.4于工程开工前向乙方提供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并在施工文件提供给乙

方七天内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分

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给乙方;

8.5审批乙方报送的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质量控制计划、月度报

告等,协调乙方在施工现场与其他单位的关系,及时审批或发出工程指

令以使乙方能够进行正常施工;

8.7监督乙方严格遵守安全操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8.8将施工完工并满足安装条件的变配电房及时提供给乙方施工;

8.9于工程开工前提供施工周水、周电的现场接驳口,水、电供应量保证正

常施工的需要;提供红线外通畅的道路;

8.10与设计、监理、质监、乙方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8.1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组织工程验收,负责设计图纸的处理,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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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经济签证的签署及审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和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8.12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尸方代表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

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

责。如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乙方仍拒绝签字,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违约金,该项违约金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后即生效;

8.13制订并执行现场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 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力

9.1甲方委托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建设监理法规、条例、

规定、技术标准等对本工程进行社会监理。项目总监为: 。

9.2项目总监是监理单位就本工程委澹的驻地盘代表,代表监理单位履行业

主所委托的监理职责。

9.3甲查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参与技术交底、施工图会审及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

9.4实施监理,确保监理组织能有效而顺利地进行监理,包括:

9.4.1批准乙方的施工计划与材料来源;

9.4.2审查批准乙方的工程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9.4.3严格检查放线和施工测量;

9.4.4质量控制与材料、工程检验以及中间验收;

9.4.5工程进度的控制与评估;

9.4.6检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审核乙方进度计划和付款申请,并提出付款

建议;

9.4.7参与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9.4.8检查工程进度;

9.4.9监督乙方的安全、文明和工程保护情况;

9.4.10督促、检查乙方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施工

规范,对违规操作及违章施工提出处理誊见或立即做出处理。

9.4.11进行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组织分项工程检查验收,组织相关进

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协助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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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主持与乙方的每周会议,以审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相关事务;

9.4.13督促、审查乙方各阶段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资料;

9.4.14协助甲方做好工程结算资料收集工作;

9.4.15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工程质量的鉴定,明确工程质量问题的

责任,按规定督促维修;

9.5项目总监签发的任何文件,如涉及到工程造价和关键线路工期的变化,

则应得到甲方代表的认可;

9.6如果乙方对项目总监的任何信函有质疑,乙方可将该问题提交给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第十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

10.1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项目经理为: 郑绍强

10.2乙方授权项目经理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

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

理签宇后递交甲方;

10.3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及投标书进行施工组织,乙方项目经理以下管理人

员在所辖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特殊

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如预结算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或西藏自制区从业资

格,并属于该公司注册人员,不得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人

员、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后方

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罚金贰仟元;

10.4乙方代表更换人员,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其接任人仍必须无条件全

面继续承担乙方应负的责任。否则,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直至勒

令乙方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0.5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装工程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甲方

或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或监理

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罚金:迟到壹

佰元/人次,缺席伍佰元/人次;

10.6乙方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均须有工程师以上专业任

职资格,其它技术人员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

10.7乙方以下人员按甲方要求必须在2 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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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甲方支付罚金伍佰元/人次,同时,乙方须在2 4小时内用甲方批

准的、合格口誉的人员代替下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0.7.1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

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不熟练本专业工作的

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10.7.2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10.7.3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10.7.4无证上岗者(包括按国家规定须持有上岗证);

10.7.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10.7.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十一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1.1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11.2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今,严格按照施工图纸、

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例会纪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进行施

工。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服从甲方、监理及拉萨市电业局相关部

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1.3负责办理与本项目有关的、电业局系统的所有报批手续;在正式通电

后三十日内;如甲方有意对全部或部分变配电设施向供电局进行移交,

在相关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乙方负责办理相应的产权移交手续。

11.4乙方须及时向甲方通报上述手续办理情况。

11.5确保工程通过拉萨市电业局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并负责及时完成办

理工程竣工验收和送电手续,取得拉萨市电业局的相关许可文件,将乙

方承包的工程及时移交给甲方,并使甲方满意。

11.6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熟悉图纸资料,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乙方

须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

织设计须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甲供材料计划及乙供材料计划(含乙供

材料报批计划)。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和甲方代表签字批准并加盖审查印

章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11.7负责与其他承包人的正常协调配合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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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做好施工现场地面、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充挖探调查,

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既有管线等设施的安

全。如需截断或移动此类设施,乙方应负责向有关单位申报,工程费用

由甲方承担。

11.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作业安全条例,采取一切必需的预防措施保护

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在施工期间乙方应确保安全无事故,如发生人

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11.9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看守、围栏、警示、照明等管理工作,全面负

责施质量及伤亡事故报告。若乙方在工地的安全设施或处理方法不符合

要求时,甲方可发出停工指令直至乙方整改符合安全规则为止,由此造

成酌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负担。

11. 10负责从甲方指定的施工周电源及水源接驳点、按甲方批准的接驳方

案接驳施工用电、用水。施工周水、电的接驳、保养、移位及拆除等所

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11. 11如甲方提供的施工文件不完整,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以书面

方式向甲方提出补充施工文件(需列清单)提供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

进度的情况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施工文件的种类及

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

行提示。

11.12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

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

完成时间)。

11.13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争取达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文

明工地标准;以上工作甲方有权检查,甲方要求整改部分,若乙方逾期

未整改,则甲方即另行处理,并从工程款中扣除所发生的费用的两倍作

为罚金。

11. 14本工程现场由乙方所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多余土方须

及时清理并运离本地盘,乙方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合法弃臵地点,不论

距离远近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余泥余渣堆放费、

各种可能发生的罚款等开支,均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及时清运,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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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清运,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将从乙方进度款中按所发

生费用的两倍扣除,乙方不得对此持任何异议。

11.15在工程移交前的整个施工阶段,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经

常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做到文明施工。工程完工后,清理所有工程项目,

从工地上搬离所有的机械、剩余的建筑材料、泥土和垃圾,拆除所有临

时设施,所有清洁和清理应做到使甲方满意为止。

11.16负责办理道路开挖手续及支付政府部门所要求的应由乙方支付的所

有相关费用,以及时得到所有政府部门所要求的许可证。

11.17按施工文件、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

收规范要求作好自检工作。

11.18将工程竣工资料汇集整理好,并在竣工前1 5日内提文给甲方。 11.19乙方应考虑到与其他承建商的协调配合和穿插施工所导致的工效损

失,满足其他承建商的合理配合要求,并给其他承建商留下足够的时间

以便其完成工作。对与其他承建商在设计图纸不一致或施工中的工序矛

盾应及早提出,以便甲方作出合理安排。

11. 20与本工程无关的设备、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甲方有权进行检查,

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罚金伍佰元,并须将该等设备、材料无条

件的、及时运离现场。11. 21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

料等必须满足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如果乙方进度不能满足甲方要求,

则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增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引起

的相关费用甲方概不补偿。

11.22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如发生擅自转包或分包则视为乙方违

约。

11.23乙方为一具有专业资格及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组织专

业技术人员仔细审阅施工文件,有责任发现并提出施工文件中存在的问

题,并对文件的可实施性负责。若发现工程按现有施工文件或指令施工

将要发生质量缺陷,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若甲芳决定按原要求施工,

乙方应予执行;如乙方作为一个专业的承建商本应发现上述疑问或错漏

而未发现,并继续施工,所导致的质量缺陷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乙方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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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柳梧新区项目供配电工程 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地盘管理

12.1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

面布臵须考虑周全,并经甲方、监理审核后方可搭建。生产区临建、料

场因施工及销售需要进行拆迁、移位等,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2.2本工程施工管理,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甲方将定期邀请有

关部门到场,暂按《拉萨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等要

求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即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通

报有关部门。由此产生的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2.3乙方必须加强其现场人员的管理约束,施工期间严禁发生任何性质的

打架斗殴事件。否则,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对责任双方处以贰仟元至

壹万元的罚金,对乙方责任人的违约金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缓济损

失,由甲方直接在支付给乙方的进度款中扣除。若乙方人员发生群体斗

殴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

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4乙方在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及

监理批准后实施。

12.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

卫生和场外污染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造成的罚款等全部责任

由乙方自行承担。

12.6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危险品、地下障碍物时,须采取有效保护措

施并立即报甲方。

12.7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8每一片区在开挖土方前现场定位(平面及标高)记录及施工中的隐蔽

记录均需甲方及监理及时签字确认,并以此作为竣工资料及办理竣工结

算的唯一依据,其它任何方式的记录均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12.9现场施工用水、电管理:

12.9.1乙方进场后,甲方、乙方及土建施工单位三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施工

周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在施工期间,乙方须免费维护供电、供水线

路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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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乙方负责自费按甲方批准的方案从水、电源接驳点、装表、敷管、

敷线至用水、电地点,且必须安装经过有关部门强检过的水表、电表(水

表及电表的安装及移位须报甲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

并签字认可;

12.9.3乙方须按月定期会同土建施工单位、甲方、监理及其他各周水电单

给甲方。若乙方未及时将水电表读数经土建施工单位报给甲方,由此所

产生的水电费滞纳金及罚款全由乙方承担,若发生因交费不及时造成的

停水、停电从而使得工期拖延,按工期逾期论。

12.9.4现场各施工单位周水电费均由土建施单位统一收集,总水电费用由

土建施工单位统一委托业主代交,然后从土建施工单位之工程款中扣

回。

12.9.5在正式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现场施工用电应按甲方指示及时自费

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施工用电应以毒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

度袁)为准。所发生施工周及电费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按期准时缴纳。

第十三 条增加工程、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

13.1增加工程是指甲方代表书面指令乙方承担的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以

外的工程。甲方代表以增加工程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乙方。

13.2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设计变更是指甲方通过设计单位

或设计单位直接提出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是指由乙方书面提出并经甲

方和设计共同书面确认的变更。工程变更甲方代表以工程变更通知单的

形式通知乙方。

13.3现场签证是指甲方代表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签发的零星周工、零星周机

械台班、无法按图计算的工程量的签证。.曾现场签证甲方代表以现场

签证单的形式确认。

13.4只有经甲方代表签署确认的增加工程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及现场

签证单才是唯一有效的调整工程造价的依据。

13.5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增加工程或工程变更,否则甲方有权委

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增加工程或工程变更,且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两倍从乙

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13.6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三天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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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工程变更通知单,乙方按通知单进行施工。

13.7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

七天内和原设计单位商定,由甲方代表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单。

13.8增加工程、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办理程序及

细则:

13.8.1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单或现场签证后3日内将与之相对应的费用报告

送交甲方(费用报告须含详细预算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逾期视为

乙方放弃该项权益,甲方有权自行调整或不调整。甲方应在接到该份费

用报告后7日内完成核定,并经甲乙双方确认。蔻矽隐蔽工程,乙方应

在隐蔽前办理完成。

13.8.2现场签证须统一使用甲方制定的现场签证单,此单由乙方如实填写,

并由甲方地盘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经甲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13.8.3为避免出现混乱、重复结算,所有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及费用报告

须分类连续编号且与之相对应。乙方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单

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等,否则不予办理。

13.8.4甲穷代付款、违约金等应扣款项,甲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

但甲方代付款应有乙方的书面委托。

第十四条 妥全、文明施工

14.1乙方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及成都市政府部门所颁发的文件、条

例等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14.2安全施工14.2.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

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的任何部位均应按工程需要提供和

维修必要的照明、看守、围栏、指示和保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

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14.2.2作好施工现场管线、邻近建筑及邻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安全保护,

若乙方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4.2.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手伤、火灾等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

部责任,并须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

14.3文明施工

14.3.1乙方应遵守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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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现场环境卫生、防尘和场外污染等的管理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所

有罚款由乙方负责;

14.3.2施工中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撂,保持现场整洁文明。工程竣工验

收前及移交前均应认真清理现场,做好室内外清洁卫生,达到竣工及入

伙要求;

14.3.3如乙方未能按监理工程师或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做好文明施工、清运

垃圾、成品保护、现场保安工作,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完成

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费用中

扣除,因此产生的后果亦由乙方负责;

14.3.4乙方在事先未征得甲方的许可情况下,不得在施工现场悬挂、张贴

任何广告、宣传单等。

第十五条 材料及设备

15.1乙方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须开工前报样(实物及相关技术资料),

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监理及甲方对

材料的确认并不免除乙方应负的责任。

15.2 乙方供应的材料i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出厂证明,否则应进行试验,

试验费由乙方负责;对已有出厂证明的材料,如甲方持有异议时,有权

指定单位进行复验,如复验舍格,其复验费由甲方负担,否则由乙方负

担。

15.3乙方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且均须具有

有关质量监管部门发放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

15.4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品牌要求:高压电缆采用特变、永进、远东、

通球、川缆;塑管管采用多联、川路、东泰、藏一;变压器采用德力西、

华通、东盟、配电柜采用东盟、德力西、正泰成套设备。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及移交

16.1竣工验收:竣工是指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按照现行有关规

定通过电业局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批文。

16.1.1乙方须在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四套,通过监理及

甲方的审核后,乙方才可提交竣工验收离请。竣工资料是指乙方在工程

实施中的全部记录、文件、资料图纸、工作计划、报告、证明等。乙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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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这些文件和资料按照设备安装调试、检测、试运行、联网运行的过

程分成不同部分装订成册,满足甲方和电业局相关部门的要求。

16.1.2乙方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内向监理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监理收到

申请后组织初步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待乙方整改全部完成并经初

验小组(监理、甲方、设计、电业局)核定后,监理在三天内批复乙方

工程复验申请。乙方负责邀请电业局相关部门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

后七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并提交竣工验收合格证。

16.1.3乙方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1 5日内撤出全部生产及生活区临建、施

工人员、机械设备扣剩余材料(收尾工程所需的除外)。

16.2移交:通过业主验收后,乙方填写工程移交书并向甲方提出完工申请,

甲方发出完工通知书,质保期从完工通知书签发日之次日开始。工程移

交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资料壹式肆份:

16.2.1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技术资料;

16.2.2安装手册、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

16.2.3竣工图纸、会审纪要、变更、签证、施工验收和测试记录;

16.2.4乙供材科及设备的材质证明及合格证等。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

17.1乙方在提交供用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且正式通电后20个日工作日内

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代表签收后,开始

办理竣工结算工作。

17.2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双方在竣工结算书或结算协议上签字、盖章)后

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竣工结算总价的95%(含已付款),留竣工结算总

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17.3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申报的结算额与业主审定后的

结算额的差额不得超过业主审定后结算额的5%。否则,发生的劳务费

用全部由乙方支付,劳务费用按业主审定后的结算额与乙方申报的结算

额的差额的8%计算。

17.4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17.4.1本合同包干总价部分;

17.4.2可调整部分工程价款(详见第6.3条)。

14

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柳梧新区项目供配电工程 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 罚则

18.1逾期罚款。

18.1.1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是指乙方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

由乙方向电业局提出申请,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由乙

方取得电业局竣工验收合格证且已正式送电完毕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

18.1.2工程未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将被罚款人民币¥5000

(伍仟元整),逾期时间为工程实际竣工工期减合同工期。逾期罚款从

甲方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8.3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如发生转包或分包应视为乙方违约,则

乙方须赔偿甲方本合同工程总价的5錾(百分之伍)之违约金;甚至乙

方无条件接受解除本合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9.1保修范围: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和材料

设备质量问题,均属乙方保修范围,其中含乙方供材料和设备等,甲供

设备电器原件本身质量原因除外。

19.2保修期限: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规定,从完工通知书签发日之次日起

计算两年。

19.3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和住卢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

因为施工质量问题或乙方未按合同保倏或维修两次以上仍然不能解决

的问题等原因,住户向甲方提出索赔,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甲方以乙

方名义向住户支付,具体办法为: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业主进行索赔谈

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甲方、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和住户签

字后立即生效,甲方负责通知乙方,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

19.4保修的时间性:

19.4.1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19.4.2其他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 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

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19.4.3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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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完毕。

19.4.4违反以上规定,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处理,甲方委派他方处理,处

理结果由甲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甲方将处理情况

通知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双倍扣除。

19.5维修的质量:

19.5.1乙方负责维修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甲方验收签定方可;

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

也应该继续维修,相应的保修款待三个月满后支付。

19.5.2因质量问题乙方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乙方除按

合同再次进行维修一年,乙方每次每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仟元。

19.5.3如经历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甲方有权另

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19.5.4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

住户造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9.5.5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庄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的规足,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

修。

19.6保修人员:

19.6.2乙方保修代表:郑绍强 电话:186xxxxxxxx

19.6.2.1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维修负责人,否则无法联

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的信息。

19.7保修金:从乙方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中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乙

方己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需物业公司、甲方签字认可),工程质量保

修金在保修时间满壹年、两年时分别结算一次,每次按工程质量保修金

的50%计,甲方在结算后二十天内将当期结算后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

(扣除:甲方代付维修款)一次性无息付给乙方。

19.8若甲方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第二十条 违约、索赔及争议

20.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于违约;违约所造成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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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按本合同规定及政府有关政策,由违约方承担。

20.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该项违约金经甲方代表签字后,甲方即可从乙

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甲方负责在扣款前通知乙方。

20.3在本合同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20.3.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发出必要通知、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

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它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

损失。

20.3.2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发生

其它使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20.4损失的计算方法: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再加上国家商业银行贷款利

率计算的利息。

20.5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或向省市各级建

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若经协商不成或调解无

效,任何一方向甲方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保险

21.1甲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21.2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

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保险有效期为该工程全部时间,

包括合同工期、合同延长期及保修期)。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2.1本合同文件由以下几部份组成,各组成部分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

与说明。

22.1.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其它协议、会议纪要、来往信函等;

22.1.2本合同条款;

22.1.3工程实物量、施工文件、增加工程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及现场

签证;

22.1.4规范规程、验收标准、政策性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2.2如合同文件部分条款之间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顺序作优先解

释。

17

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柳梧新区项目供配电工程 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

2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印章

后生效,在办完工程移交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

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23.2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和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

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工、缓建协议,或终止本合同。

2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23.3.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主要债务;

23.3.2当事一方迟廷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23.3.3当事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

23.3.4当事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在合理期限内未

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23.4其他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也可终止本合同。

23.5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妥善作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

护及移交工作,甲方为乙方撤离捉供必篝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其他

24.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2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签订的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柳梧新区项目供配电工程 承包合同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 西藏域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拉萨市天海路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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