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甲方:湖北省科技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向乙方购买车辆保险,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将在20xx年度公务车辆(详情附后)向乙方投保,并提
供车辆资料。
(二) 乙方在甲方车辆20xx年度保险合同到期前10天,到甲方办公
地点,为甲方办理完20xx年度车辆保险合同有关手续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被保险车辆保险费。
(三) 甲方向乙方支付车辆保险费采取一车一付方式。
(四)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明确的服务承诺,甲方应与乙方进行协
商,若协商不成,己方可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为甲方办理车辆保险时,按照中标承诺,提供优惠的车辆保险费价格。
(二)乙方将派专人为甲方提对口。
(三)服务承诺:
1、接案到现场时间
乙方全面推行理赔承诺制,贯彻“诚信服务,顾客至上”的公司宗旨。从接受报案到查勘定损直至支付赔款,全程实行专人跟踪,限时保质,热情周到,公平合理,方便快捷的服务,或者以非原厂零配件更换,甲方有异议的,可与乙方主管或该单位理赔人员及业务人员联系协商,做好车辆修复及结案赔偿工作。
2、关于预付赔偿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重大事故,经协商乙方承诺按最高不超过50%预付损失赔款给甲方,以帮助尽快处理事故,恢复正常工作。
3、关于选择修理厂家情况说明
乙方为了全面贯彻更及时,更全面,更专业,更道德地为客户服务的经营理念,充分保障和尊重客户利益,在为甲方处理理赔,修理受损车辆时,不指定修理厂,甲方自主选择,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协助联系修理厂家,乙方可推荐介绍信誉好的专业修理厂家供甲方选择。
4、关于定损时间
(1)车价高于15万的车辆
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定损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40000元以内,定损时间不超过2小时 损失金额在人民币40000元以上,定损时间不超过4小时
(2)车价低于15万元的车辆
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内,定损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10000元,定损时间不超过2小时 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定损时间不超过4小时
5、关于赔付时间
(1)市内报案:乙方理赔人员接案后以最快时间到达现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
(2)市外报案:委托乙方市外出现地所设下属分支机构或当地特约网点,提供代理查勘定损服务。
遇特殊情况,在甲方报95518后,如乙方理赔人员无法及时赶赴现场,甲方报案后,在规定时间后可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搞知乙方,同时甲方备齐相关理赔资料,回汉后向乙方办理索赔手续。
6、定损与理赔方式
(1)对甲方责任事故(包括场、院、站以内的事故及非交警管辖的道路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事故损失,其损失不含人身伤亡事故,且事故损失清楚,双方保险责任无争议,比如明显追尾的车损事故等实行快捷理赔服务。
具体如下:经甲方申请且赔付金额达成一致,车损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内的责任事故,乙方推行当天结案,快捷理赔。索赔资料齐全,材料有效送达之日一个工作日内结案赔偿。
(2)被保险车辆的损失,第三者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甲方可以选择下列定损与赔偿方式:
自行择厂,修复赔偿,汽车损失的零部件和修理工时容易核定的,以修理价方式确定损失。待汽车修复验收后,甲方提供修理票据和修理项目清单,乙方履行赔偿责任。
自行修车,协商赔偿。汽车损失的零部件国内无法招标的,甲
乙双方资料备齐后,乙方承诺以下时限赔付:
3000元以内赔款 一个工作日内快捷赔付 10000元以内赔款 三个工作日内赔付 1—2万元赔款 四个工作日内赔付 2—3万元赔款 五个工作日内赔付 3—8万元赔款
超过8万元赔款
乙方对口服务人员:
甲方:湖北省科技厅机关
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人:
年 月 日
电话:
地址:
代理人: 七个工作日内赔付 十个工作日内赔付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 负责人: 年 月 日 电话: 地址: 代理人:
第二篇: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枣庄瑞兴汽运有限公司
乙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以甲方名义登记注册的车辆(消贷车除外)需在乙方投保。但对于投保内容甲方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乙方不得干涉。
二、乙方承保甲方的车辆时需给予甲方同比最优惠的价格,否则甲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乙方同时承诺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乙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为甲方提供便利服务。服务范围包括:新车行驶证、营运证安户、年审、车辆过户,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便利的上门服务。
(二)乙方应针对甲方车辆情况,制定专门的服务计划,设立专人为甲方服务。
(三)乙方应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小组,负责专门处理甲方车辆的交通事故。甲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乙方工作人员应在事故发生的2小时内达到事故现场,配合、指导甲方工作人员全程处理交通事故,直至甲方车辆理赔完毕。
(四)乙方工作人员在处理甲方车辆交通事故时,应本着尽职、尽责的原则处理。若因乙方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甲方存在损失的,乙
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五)乙方在处理甲方车辆理赔工作时,应在合法、合理的原则,尽最大可能的保证甲方的利益。
(六)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甲方厂内授权挂保险事故车辆定点特约维修厂的铜牌。同时乙方应保证在枣庄市峄城区及枣庄市台儿庄区范围内仅授权甲方一家维修单位。
(七)甲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损失数额在伍万元以下的,由乙方现行垫付。
四、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透漏协议的内容,不得提供有关双方合作的具体资料以及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由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利单方解除本合同。无论何方提出解除合同,不能免除乙方对在乙方处已购买保险的甲方车辆的保险责任。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