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工履反字第 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就 工程项目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委托保证合同》甲方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本合同为《委托保证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 反担保保证金
1.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签定后3日内以交付保证金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金按保函担保金额的 5 %交存,共计人民币 元 (¥ )。
2.该保证金在甲方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乙方保函责任解除前由乙方监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或退还该笔款项。(那我保证金按这句话就是不能退了吗?)
3.若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有权直接将保证金用于履行保证责任、支付保函受益人提出的损失赔偿、违约金或赔偿乙方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甲方对此不提出异议。
在乙方使用保证金承担保证责任及支付有关费用后,保证金达不到本条第1项规定比例的,乙方向甲方发出《补足保证金通知书》,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补足保证金。逾
期补足保证金,逾期每日按保证金总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本项第1款赔偿及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发出《追偿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应将不足部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并补足保证金。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及保证金,逾期每日按应支付款项及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条 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
1.在保证期间,甲方如实履行完毕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以及保函规定的义务,未引起索赔的,则在乙方保证责任解除且甲方将保函原件退还乙方并提交齐全退保资料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反担保保证金退还甲方。保证金在乙方存放期间,不计收利息。
2.若甲方行为导致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并且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保证金尚有余额的,保证期限届满,保函失效后,乙方按以上程序将保证金余额退还甲方。
3.甲方退还保函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保函原件;(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甲方开给乙方的保证金资金往来的财务凭证原件。
第三条 其他反担保措施
甲方除向乙方交存保证金外,向乙方提供以下第 1 项反但保。
1.由项目负责人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出具《第三人反担保书》(附后)。
2. 由第三方法人单位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出具《第三方法人反担保书》(附后)。
3.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合同。
4、甲方若出现重大违约违法或财务恶化情形,乙方可向甲方要求调高担保费率,并可要求甲方增加反担保保证金或提供其它新的反担保,甲方应予提供。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承诺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无任何虚假陈述; 甲方承诺其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出具本项反担保。
2、在乙方保证责任未解除前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发生的甲方违约事项;
(2)发生与甲方或甲方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或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恶化情形;
(3)在乙方保证责任未解除之前,甲方出现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变更、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改制、公章废止或启用、重要资产转让或向第三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担保等情形的;
(4)甲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仲裁或被采取诉讼保全、执行措施;
(5)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3、甲方承诺其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通信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等均为有效联系方式,乙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邮寄、传真出的文件,均应视为有效送达。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未及时通知,乙方依据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邮件、传真应视为有效送达。
第五条 保后监管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本项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主要进场施工机械、设备等施工资料提供一套原件给乙方,以备乙方保后监管之用;
2、甲方在开工后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度报表、已完工程量及下个月施工计划报送给乙方;施工中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工期顺延、工期延误、停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不可抗力情形、被业主或行政部门处罚、通报、责令整改等事项,均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出现工程款被拖欠、索赔及反索赔、工期顺延、签证困难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委派的专业人员协助处理。
3、在乙方保证责任未终止前,为预防和控制风险,乙方有权向甲方公司及项目部任何职员和现场人员了解工程施工情况及财务情况,甲方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应给予支持和配合,真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乙方有权参与或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甲方同意予以支持和协助,并无异议:
(1)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的工程例会、图纸会审、监理会议等工程会议,可参与或旁站中间验收、隐蔽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重要事项。
(2)乙方有权向本项目项目经理部成员及施工负责人、现场人员了解工程情况,调阅、复制有关书面资料、取样检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公司运营及财务情况,有权调阅、复制公司及项目部的财务报表、有关财务凭证、工资花名册、材料供应支付情况及合同文件。甲方公司及项目部应给予协助和配合。
(3)如因甲方管理不善,致使本项目施工出现重大困难、财务亏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施工负责人脱逃、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材料款、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调查等重大事项,甲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可采取接管项目、派驻技术人员、更换施工队伍等措施以避免事态及损失扩大。
5、本工程如有转包、分包(含劳务分包)、内部承包、与第三人合作施工、班组承包等情形,甲方应在上述施工关系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并将有关书面合同文件复制一份
送乙方备案。本工程如有变更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施工负责人、与业主补充施工协议等重大事项,均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备案相关文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逾期缴付《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费和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保证金,逾期每日按欠付款项(保费或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每发生一次违约行为,均应按出具保函担保金额的2%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1、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3、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所指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追偿时所发生的费用、乙方人员的交通差旅费、查档费、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拍卖佣金、有关中介费等各项费用。
2、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反担保保证合同(空白稿)
反 担 保 保 证 合 同
编号:反 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反担保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担保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分行___________支行(以下简称“贷款证合同”),合同编号:保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所借金额的借款提供部分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担保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定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同意并做如下保证: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依法具有完全的代偿能力,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人的配偶亦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反担保人发生离婚,夫妻双方仍在原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5 反担保人同意向担保人提供本条1.4款所述全部资产清单,如担保人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
1.6 反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从反担保保证合同签订起,非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自行处分以上的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留置、转让等),如担保人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反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则另行签订的抵押协议或质押协议与反担保保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反担保人的死亡而终止或受到影响,反担保人愿以全部遗产承担清偿责任,反担保人的遗产代理人完全受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金额不超过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万__________千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到的担保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在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
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 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 与反担保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6.3 反担保人身体健康、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 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6.6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6.7 反担保人对其资产和收益将要做出的任何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第三人权益之情况;
6.6.8 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6.9 反担保人所胡或控股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6.10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6.11 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6.12 反担保人转让反担保保证合同下权利、义务;
6.6.13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7 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8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9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 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 与反担保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6.3 反担保人身体健康、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 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6.6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6.7 反担保人对其资产和收益将要做出的任何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第三人权益之情况;
6.6.8 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6.9 反担保人所胡或控股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6.10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6.11 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6.12 反担保人转让反担保保证合同下权利、义务;
6.6.13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7 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8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9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贷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改变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均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7.2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规定恶意转移个人及夫妻共有财产,该转让行为无效,反担保人及其配偶仍应在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所列反担保人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及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3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4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反担保错造成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7.4.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有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7.4.2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反担保保证合同经担保人签字盖章及反担保人签定后生效,至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 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
保证责任。
8.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法规,若因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人:(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反担保人配偶声明:
作为_____________(反担保人)的配偶,本人同意____________(反担保人)以夫妻共有财产向担保人湖北力邦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若发生离婚,本人仍在原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反担保人配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