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伙 协 议 书
合伙人:张凤林,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王彩华,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合伙人:张雪梅,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以下简称丙方)
合伙人以及杨建章于20xx年3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合同”)合作开发“金茂苑”项目,20xx年1月 日合伙人与杨建章签定了《退股协议书》,由甲、乙两方受让杨建章的出资,杨建章退伙。在合伙人及出资发生变化后,为了保证“金茂苑”项目的 正常运转,维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各合伙人的出资及出资比例:
甲方出资额为460.78万元,出资比例51.96%;
乙方出资额为337.34万元,出资比例38.04%;
丙方出资额为88.68万元,出资比例10%。
二、出资方式以现金形式缴纳。签订本协议后,根据第一条的约定对已缴的出资进行清算,未缴清方应在20xx年 月 日前以现金形式缴足;超缴部分可以退付,如项目资金不足可转为流动资金投资,按集资月利率 ‰计息。未缴清出资的合伙人在20xx年 月 日仍未缴清投资的不再缴纳,重新计算出资总额和出资比例。
三、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担风险,分享盈余、承担亏损。
四、项目债务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承担
债务超过投资比例的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五、合伙期限自本合伙协议书签订时起至“金茂苑”项目完工时止。 六、1、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对外代表本合伙组织。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2)听取合伙负责人对开发业务情况的报告。(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3、合伙人有义务维护合伙组织的利益,保障合伙事项顺利完成,如对其造成损害,应赔偿。
七、合伙事务管理。该项目须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的规定在公司的领导下规范管理。
1.建立建全业务、财务、安全、质量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合伙人应严格带头执行。
2.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事务负责人,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外代表配合伙组织。
3、全体合伙人的权利:
按分工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听取合伙事务负责人对开发业务情况的报告;知晓合伙项目的财务收支明细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共同审批单笔超过10万元的工程款和往来款项支付、单笔超过1万元的费用性支付,共同决定主要管理人员(会计、出纳、销售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的聘用和报酬,共同决定开发工程的承建单位;共同决定合伙负责人的报酬。
八、合伙有下列情况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项完成或不能完成。
九、本协议作为合伙事务的基本制度,项目各部门按合伙协议制定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经项目负责人签批生效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各合伙人必须严格执行。若违反相关规定应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十、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十一、本合同自合伙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
20xx年1月11日
第二篇: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1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目的: 。
第二条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
第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 1
人 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 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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