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业 管 理 合 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
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
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 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员工宿舍 平方米,其它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
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l?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支付期限: ;方式: ;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 %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 %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③ 。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 元,由甲方负责在 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 元,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 费用中支付; ④ 。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元;
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
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第二篇:物业管理合同书
物业管理合同书
物业管理单位:
业主/使用人:
物业管理合同书
物业管理单位(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业主:(乙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如下:
一、房屋座落及状况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
1、按期收缴住宅物业管理费的权利。
2、依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小区共用设施使用情况的权利。对不经批准,擅自拆改、私搭乱建、损坏房屋结构、设备和小区环境的,有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3、依据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保护物业企业的权利。
甲方的义务:
1、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养护的义务。
2、保持公共场所环境清洁卫生的义务。
3、配合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治安防范,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的义务。
4、对住宅区内的商服网点涉及物业事项进行管理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的权利:
1、对住宅区内公用设施、共用部位的使用权。
2、对物业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投诉权,选择物业企业权。
3、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
4、对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2、依法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3、在对其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先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如物业公司认为装饰、维修有不当行为并履行告知义务的,乙方仍进行装饰、维修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有配合甲方检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义务,不得阻碍异产毗连房屋的正常维修。
5、对房屋使用不当,给相邻住户造成损害或损失,应承担责任。
6、房屋如发生变动时(买卖转让),需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
四、双方共同的责任
1、有执行国家物业管理、房产管理政策法规的责任。
2、保证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责任。
3、维护小区的卫生、交通、绿化和环境,不做妨碍他人的行为。
4、发现损坏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人和行为进行制止的责任。
五、双方特殊约定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有设备的维修,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负责,房屋产权人也可委托物业公司进行有偿修缮。物业公司负责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日常的维修和养护。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发生大、中修以上的维修项目,维修基金不足时,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六、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及服务范围
1、住宅物业小区,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范围是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七、收费标准及用途:
1、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 元/㎡ ㎡×元×12个月= 元/年
2、如因政策、物业等因素影响,收费标准将做相应调整。
3、物业管理服务费是对住宅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同设施、小区内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卫生、交通治安的日常小修维护、管理的费用,其费用不含对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小区市政公用设施的大修,如发生大修,甲方按项目统一修缮,所发生费用按规定项目标准由住宅区其它业主及乙方共同分摊并向甲方交纳。
4、房屋自用部位的结构、给排水、电气、暖气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八、其它
1、本合同书于 年 月 日签订,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物业费。
2、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物业管理单位(甲方):(盖章)
业主或使用人(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