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缴税协议书
No. 1330401
甲方: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分局
乙方:
丙方: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丙方办理扣缴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税务行政性收费,下同)业务,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甲方向乙方征收税款,以乙方的申报数据(含电子申报数据)为依据,并符合税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向乙方征收滞纳金、罚款及税务行政性收费以实际发生的应纳数额为依据,并符合税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乙方授权甲方(或甲方上级机关)与开户银行(或开户银行的上级行)统一签订同意委托缴税协议。
四、乙方按税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同意甲方采用委托缴税方式在其存款账户(户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收取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税务行政性收费等。甲方在办理乙方退税时,也将通过上述账户办理。乙方保证存款账户名与国税登记的纳税人名称完全一致(乙方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通过个人账户缴纳的除外),保证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符合规定的缴税电子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到达乙方上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负责按规定划款并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交乙方作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六、乙方保证在办理委托缴税时,上述账户应留有足够余额用于缴纳税款,并能正常结算,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当上述账户余额不足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就存款账户中的余额部分缴纳税款。乙方将未缴税款部分资金存入上述账户时,应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税款扣缴。未书面通知或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保证向丙方发出的缴税信息真实、准确。若丙方因甲方的错误信息而误扣乙方账户存款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八、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的缴税信息后,在乙方的指定的上述账户扣款。若 -1-
丙方在没有收到甲方的缴税信息而对乙方指定账户或其他非指定账户进行了扣款,或丙方收到甲方缴税信息但误对乙方的其他非指定账户进行了扣款,或不按甲方指定的数额进行了扣款,责任由丙方负责。
九、甲方、丙方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扣缴税(费)款时,因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乙方已及时按应急预案采用的可行性税(费)款缴纳方式仍未按期缴纳税(费)款的,乙方应予免责。因系统网络通信故障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账务差错,由甲方、丙方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纠正。
十、乙方需变更付款银行或账号、变更主管国税机关的,均应重新签订协议。 十一、甲、乙、丙三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甲、乙、丙三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各方如无异议,本协议将长期有效,若其中一方解除协议,甲方、丙方可以书面或公告形式。乙方须携单位介绍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协议书,提前一个月到甲方办理协议解除手续。甲方应按季向丙方提供解除协议的纳税人名单。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所涉及政策有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十五、乙方如注销国税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十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丙方:(公章) 征收机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清算行行号: 地址: 地址: 开户行行号: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
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重庆国税局)
No.□□□□□□□-□□□□-□□□□□
甲方(税务机关):
乙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丙方(金融机构):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就乙方向甲方进行申报、缴纳税(费)款(包括登记、#5@p工本费等,下同)有关事宜,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对乙方申报纳税方式进行认定。
(二)甲方提供网上申报系统、电话申报系统(以下简称自助申报系统)供乙方使用,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系统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
(三)甲方的自助申报系统为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当自助申报系统在申报期内出现功能异常且无法及时修复时,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通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申报、缴纳税(费)款。
(四)甲方依据乙方授权或乙方从自助申报系统发出的税(费)款申报缴纳申请,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由丙方从乙方指定账户划缴相应税(费)款。
(五)甲方依法对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保密。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自愿申请采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向甲方申报、缴纳当期税(费)款,并经甲方审核批准。如果乙方需要变更申报纳税方式,应当向甲方重新书面申请,由甲方再次确认后,申报方式变更方为有效。
(二)乙方在首次使用自助申报系统时,应立即修改系统初始密码。乙方有义务保护密码安全,凡使用乙方密码在甲方自助申报系统进行的相关操作,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时,可以申请安装数字证书以提高报税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身份的安全性。乙方未安装数字证书而引起的信息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乙方授权丙方按甲方发送的定额信息直接从指定账户划缴税(费)款。
(四)乙方指定一个在丙方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账 户 全 称: 账 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 清算银行行号: 税务机关代码:
)并经丙方审核后,作为缴纳税(费)款的指定账户,同时向甲方备案。乙方保证指定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乙方应保证划缴税(费)款时指定账户内必须存有不少于当期划缴税(费)款的存款。
(五)乙方应在法定申报期内,正确使用自助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纳税。乙方的申报和缴款是否成功以甲方申报系统提示信息为准,申报系统提示申报和缴款未成功的,乙方需重新进行申报和缴款。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携带纳税申报资料到甲方所在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1.接甲方通知,自助申报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2.通过自助申报系统申报缴款不成功。
3.需要缴纳缓欠税款、被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
4.代开#5@p需要缴纳的税款。
5.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划款成功信息后可以到丙方领取加盖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该凭证与完税凭证具有同等证明效力,作为缴纳税费的会计核算凭证。特殊情况下,乙方也可持该凭证向甲方申请开具完税凭证。
(八)乙方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定期向甲方报送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或填报的各种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丙方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保证财税库银联网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丙方负责确认乙方指定的缴税账户的合法有效性。
(三)丙方接到甲方划款指令后,需核对付款人户名和账号与乙方指定的账户信息是否一致,并查验乙方指定账户余额大于划款金额后,按照甲方指令及时划转乙方账户资金。
(四)丙方划转税(费)款成功后,为乙方开具加盖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作其缴纳税(费)款的会计核算凭证;同时可以提供“存款变动情况”的短信服务。
(五)丙方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丙方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缴款。
第四条 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将长期有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协议解除:
(一)国家取消网络(电话)等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二)甲方根据管理需要,取消乙方电子申报纳税的资格。 (三)乙方变更名称、开户银行、指定缴税账号。
(四)乙方书面提出终止网络(电话)等电子申报缴税方式,并经甲方确认。 (五)乙方注销税务登记或对指定缴款账户进行销户。 (六)发生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或其它约定的情况。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发生以上其他款项变更时,任何一方都有义务通知其他各方。甲方、丙方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乙方须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文书办理。
第五条 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的条款,否则,违约方承担相关责任:
(一)因甲方或丙方原因错划税款,按照过错归属分别由一方或双方承担有关责任。 (二)甲方违反协议第一条第三款、丙方违反协议第三条第五款,未及时通知乙方改变申报缴款方式的,造成乙方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按照过错归属分别由甲方、丙方承担相关责任。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密码泄密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四)乙方违反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造成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由乙方承担责任。
(五)乙方违反协议第四条的规定,不及时向甲方、丙方通知变更项目,不及时终止协议,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意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从次月纳税申报期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所涉及政策有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甲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乙方:(公章)
丙方:(印章)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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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