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合同

时间:2024.3.31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应认真阅读,对不明白的条款应及时向出租方咨询。本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就表明承租方同意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并愿意遵守本合同的一切规定,履行本合同的一切义务,承担本合同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按合同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及约定费用。

2.向承租方提供年检合格、手续证件齐全、并含(司机、车辆、三者保险)的租赁车辆。

3.出租方对承租方、承租方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及信用记录有知情权,可当面核实。

4.承租方在承租车辆时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租方有权在不通知承租方的情况下随时随地收回车辆。收车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已收取承租方的任何款项不予退还,收车方式由出租方决定。

(1)提供虚假信息、拖欠租金又不与出租方联系、电话长时间关机出租方联系不上承租方的、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转卖、抵押、  质押、  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承租方由自身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承租方负责与第三方协商解除对租赁车辆的扣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承租方不按要求回到出租方所存地做车辆安全检查和保养的。

(4)承租方更换车辆牌照或租赁期满后不及时归还车辆的。

(5)承租车辆非承租方或指定驾驶员驾驶的。

(6)承租方如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事实情节的、承租方自愿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担后果。自愿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承担公安机关处理期间的涉案车辆的租赁费用、及案件办理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它物、应按原件价值三倍交付罚金、若有拆动里程表、或私调里程现象,已交纳的租车保证金不予返还。

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有权获知所需车辆的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2.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或单位营业执照和代码证等身份证明。

3.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租金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车辆的有效证件。

4.承租方应每日检查车辆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等情况,如发现不足应及时补充。发现机械故障及时到出租方指定的修配厂检修、并协助出租方按时到出租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承租方自行送外厂修理、经出租方发现后,承租方按损坏部位修理费(以4s店修车费为准),修车价格的三倍赔付给出租方。

5.承租方承诺无论何时都不在所租车辆内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

6.承租方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承租方承担补办期间内车辆的租金及补办手续费,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为止。

7.保证租赁车辆为承租人驾驶,如他人驾驶租赁车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非承租人使用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出租方不免费提供替换车,且车辆修理费和修理期间的租金由承租人承担。

8.租赁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的车辆在长春市区行驶范围内,若是出租方车辆自身原因产生的故障,出租方提供无偿救援服务,如果超出长春市区范围,出租方提供有偿救援服务。如超出合同签定的行驶范围,应提前通知出租方,否则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负。

10.承租方归还车辆时.出租方暂扣人民币伍佰元作为交通违章押金。待三个月后,经查询

无违章记录再予以返还。交付违章扣分的、按每分30元收取费用。

11.如因交通事故造成出租方车辆维修,其每天经济损失承租方按实际租车款赔偿。

12.承租方酗酒驾车或因驾驶证(未年审、年审、换证过期等原因)承租人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因以上原因不予理赔的,承租方承担全部损失及后果。承租人不承担、不充分承担或无能力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承租人的直系亲属须覆行赔偿义务。

13.承租方严禁用租赁车辆练车、参加比赛、做车辆性能测试、或对车辆具有损坏性质的行为,如发现上述情况、承租方须赔偿所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并向出租方交付五仟元违约金。

14.承租方在使用车辆加油时,应按验车单标注该车使用的油号加油用车。否则收取伍仟元车辆加速损坏费。

三、交通事故处理: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所投保险包括:司机、车损、三者责任险。承租方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交通部门报案、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出租方、事故处理结束后将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资料在十日内送交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办理保险索赔事宜。承租方逾期提供事故相关材料而导致丧失保险索赔权利的。因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承租车辆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或车外人员伤亡的、保险赔偿伤亡人员不足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承租车辆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应负担租赁车辆发生意外之日起到获得保险陪偿之日止的车辆全部租金、如车辆被盗抢或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承租方应负担一切经济损失。

4.租赁车辆因出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根据车辆损失程度,承租方必须在车辆修复时一次性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二十个月以内的车辆按新车计算。承租方需按保险赔额的40%赔偿给出租方。二十个月以上的车辆按旧车计算。承租方按保险赔额的20%赔偿给出租方。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必须先期垫付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费用。

四、租金、保证金:

1.合同签定时承租方要预付租金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长期客户应于租金到期前三天预付租金、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出租方应于合同期满后将保证金返还给承租方。

2.银联或信誉卡用户只能刷卡支付租车保证金、如用刷卡支付的保证金充当租金、或刷卡支付租金、须向出租方缴纳刷卡支付租金的10%作为手续费。

3.现金交付租金的客户:合同中的日租金数额为税前款项、承租方若须开具发票、须向出租方交付发票数额的10%税点。

五、出租方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的20%违约金。

2.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同档次替换车辆、或采取其他措施。

六、承租方违约责任:

1.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20%交纳滞纳金。逾期两日以上不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租金的30%违约金。

(2)提前归还租赁车辆、应按未履行部分租金总额的4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七、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如承租方采取担保方式、担保人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同时负有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从担保人签字之日起至承租方将车辆归还出租方止,合同续租期间担保方仍履行担保人责任和义务。

八、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提前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承租方还车超时、按每小时四十元收取费用、超四小时按全天收费。对月租或优惠车辆、提前还车、租金不退。

九、备注:

1、合同期为三年,总金额853,200.00元,每月支付23,700.00元,合同期满后由双方共同把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

2、在租赁期间的保险费由出租方承担。

3、在租赁期间内的车辆违章、保养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车辆必须在4S店保养。

4、承租方应在规定日期内付款,如延期超过十日未付租车款,承租方有权收回车辆,押金不返,并解除合同。

十、租车期限:

十一、租车收据

合同一份四张,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      

朝阳店:*******************

                                         

出租方签字:             电话:

承租方签字:             电话:

担保人签字:             电话:

注:本公司工作时间为(夏)8:00-17:00  (冬)8:30-16:30请在工作时间内归还车辆,其它时间概不受理。

年  月  日



第二篇:商业以租代售合同书


商业以租代售合同书

出租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 话:

承租人: (下称"乙方")

住 所:

电 话:

鉴于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该物业,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与 年 月 日订立本租赁合同书(下称"本合同")。

第一章 该物业概况

第一条 出租物业坐落及面积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坐落于 区 座之物业(下称"该物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物业之平面图简本合同之附件一。

第二条 该物业用途

乙方租赁该物业,用于

第二章 租赁期限

该物业之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下称"起租日")起,

至 年 月 日(下称"止租日")止。

第三章 该物业交付

第一条 交付与签收

甲方应与起租日前 天,即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出租交付通知,交付手续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收取到该交付通知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第二条 承诺与保证

(一)甲方开发该物业法律手续齐备。

(二)该物业未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

(三) 甲方为该物业之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且该物业之权属无任何争议。

第四章 租金及其它费用

第五章 第一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第六章 (一) 乙方同意向甲方交付租金,并同意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

第七章 (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租金押金 元。

第八章 甲、乙双方商定,该物业租金标准为每年 元(大写 )。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 年 月 日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交付。乙方并同意在付清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当于3月的物业管理费押金及水、电、燃气押金和维修基金。

第九章 第二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

第十章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保证按国家及有关规定,代为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传真、有线电视等市政设施使用费。

第三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支付方式

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起租日前将租金及其它费用一次性交予甲方。

第五章 以租代售条件与实施

第一条 乙方购买权

甲方向乙方出租该物业,系按以租代售方式进行的。乙方按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购买该物业之权利,基于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乙方以付清全部款项,即为乙方正式购买该物。

第二条 以租代售条件

(1) 以租代售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以租代售价格(含租金)为每建筑平方米 元,并以该价格作为该物业之出售价格,该房屋价款总计为 元(大写 )。

(2) 付款方式

将本合同之租金支付作为该购房价款支付组成部分。由于甲方给予乙方分期付款的优惠,乙方签署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该补偿金的计算期间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以该期应付除租金外剩余房款为本金,按 利率计算。

第三条 以租代售

乙方按本合同第五章第一条做出购买该物业的明确意思表示后于 年 月一次付清全部购房价款后,甲乙双方于 日内,按本合第五章第二条规定之条件甲方付清该物业之购房价款后,甲方该物业之权属证件即开始办理。

第六章 该物业装修

甲方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物业后,乙方有权对该物进行室内装修。本合同依约终止时,乙方应及时将该物业交甲方。乙方应于交还该物业时,将其恢复原状或按甲方要对装修予以保留。乙方对该物业装修费用,甲方不予退还或任何补偿。

第七章 双方责任

第一条 甲方责任

(一)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物业交付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收回该物业。

(二) 甲方负责该物业保修,负责对该物业及其设备、设施和附着物等进行日常维修,以保证该物业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二条 乙方责任

(一) 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二) 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在租赁期间及购房后,不得随意更改该物业的结构、外观、设备和用途,也不得在亭院内搭设任何建筑物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三) 乙方应当遵守该物业之《物业管理公约》。

(四) 对于甲方对该物业进行之日常维修,乙方得给予甲方进出该物业之方便,并给予适当协助。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一条 不可抗力之事由

甲、方双方一致同意,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一) 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二) 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其他事件。

第二条 不可抗力事由之主张

本合同双方在向对方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示证明文件后,方可作为主张本合同免责的事由。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与甲方有关或与该物业有关的产权纠纷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甲方如期将该物业交予乙方。

第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应当按未付之租金部分的日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乙方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拖欠之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乙方除向甲方继续支付自乙方应付上述违约金外,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自乙方应付款项日起至乙方将全部款项实际支付甲方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租金押金作为乙方履约的保证。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单方中止合同,该押金不予退回;如至 年 月,履约正常,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则该押金充抵租金。

(二) 乙方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章 附则及其他

第一条 税费

本合同所发生之税费,由乙方按政府规定缴纳。

第二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法律的管辖。

第三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条 文字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条款或者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通知与送达

(一)所有通知可用传真及挂号邮件发出。各方相互发出的通知及书信须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各方地址发出。

(二)每一方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时,可用传真或邮件通知另一方。

(三)任何重要通知,应该使用信件挂号寄出加以确认。

(四)任何用传真发出的每一通知或书信,发出时间须被视为收到时间;如用信件发出,在人手交递时或在出寄后7天,须被视为收到时间。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辽源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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