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 病假 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 事假 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 公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 婚假 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 丧葬假 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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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探亲假 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条 出境探亲假 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路程假 公务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条 生育假
(一)婚前检查假: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二)产前检查假:女性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 2
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晚育奖励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务员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抚育独生子女假:育龄女性公务员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
(六)怀孕流产假:女性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
1.女性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十二条 工伤假 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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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搬迁假 公务员因住房搬迁,给假三天。
第十四条 出差假 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给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两天。对于出差的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的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享受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值班假 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出国准备假 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出国前,给假三十天,准备出国事宜。
第十七条 驻外回国休假 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结束回国后,给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内休假的,给假六十天,中间休假超假的不再给假。
第十八条 带薪年休假 公务员(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参加工作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条 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公伤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驻外回国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值 4
班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第三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一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二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 出境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出境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批准续假期间内待遇,按事假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生育假期间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二)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一)、(二)项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二十五条 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机关 5
国家公务员请假单》(附件一)①,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① 附件一略。
第二十七条 凡请病假或工伤假两天以上的,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司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公务员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
第二十九条 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第三十条 公务员请假,假期在一周之内的由直接行政首长审批,超过一周的应由上一级行政首长审批。司局长请假,由主管部长批准并报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备案。司局长的考勤由各司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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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各司局应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处(室)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登记表》(附件二)①,定期公布公务员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汇总后,于每月十日前,将《考勤登记表》报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资变动、年度奖金和行政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承办。① 附件二略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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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行政领导按照法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公务员实施的考察和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按照其管理权限进行。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是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六条 考核内容的要素依据公务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设定。各要素的考核标准以公务员的职位特点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地履行义务、职位职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称职棗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较好地履行义务、职位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不称职棗不能有效履行义务、职位职责,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九条 考核对象为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部门领导职务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
第十条 实施年度考核时,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考核范围。
(一)本年度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其他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是否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按正常考核对待。
(三)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四)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所在部门(单位)在征求原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由其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第十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当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做法是:
(一)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
(二)考核人查阅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录,检查履行义务、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
(三)考核人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做出阶段性评价。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是:
1、被考核人总结履行义务、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人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和个人总结,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
3、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二)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是:
1、由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向部门主管领导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部门主管领导根据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平时考核的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
3、考核委员会对部门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三)担任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三年定为优秀或连续五年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在现任职务任期内,连续两年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优秀的,优先享受年度行政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考核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所列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及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狗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