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联系电话:
承包方(乙方): 联系电话:
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建筑面积、结构、户型:
1.3工程内容:(见工程预算表和施工图)
1.4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不包料。
1.5 工程期限: 90天(2014年11月18日 至 2015年2月18日)。
1.6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其中装修工程部分金额为 ,家具部分金额为 ,家电部分金额为 (详见工程、家具、家电预算书)。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家具家电配置内容的,变更部分款项按实另计,在变更单上体现(此合同金额不含税金)。
1.7工程预算表应当以《湖南省住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参考基价(长沙地区)》为参考依据(市、州协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参考基价),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2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经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市、州室内装饰装修协会)核准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3条 施工图纸
3.1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2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
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
3.2 施工图纸必须完整、其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施工的要求。
3.3 施工图纸所标明的材料、施工方法应符合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制定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Q/OCLK002-2005)的要求。
3.4 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装修工程或装修项目。
第4条 甲方工作
4.1 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3 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4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5 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6 不得强令乙方违章作业。
4.7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4.8 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4.9 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第5条 乙方工作
5.1 拟定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5.2 严格执行施工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及环保规定,按质按量如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3 施工中做好半成品、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以及甲方所购装修材料的保护、保管工作,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部安全。因管理不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4 施工中造成相邻居民的管道堵塞、渗漏、停电、停水和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5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6 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甲方生活方式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7 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
5.8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6条 工程变更
6.1 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作为竣工结算和工期顺延的依据。
6.2 增加项目的单位造价以合同预算为依据,原预算没有的双方协商约定。
6.3 甲方不得随意取消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若减少项目造价与增加项目造价之差超过合同预算总价15%时,乙方可按减少项目造价的 % 向甲方退还装修款。
6.4 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取消未做部份的装修项目,乙方应全额退还取消项目的装修款,不受6.3条款的制约。
第7条 材料供应
7.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表一)
7.2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不符和不能及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影响施工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前应通知乙方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
7.4 甲方自购材料的损耗率按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发布的《住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参考基价》之附录《主要装饰装修材料损耗率参考表》执行。若损耗率超出此约定致使材料短缺,由乙方补足。
7.5 乙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表二)
7.6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乙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不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7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前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7.8 乙方供应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9 双方所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要求。
7.10一方对另一方供应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主张方先行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8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双方确认,工期顺延。除此之外,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 哪些工作延误多少时间可视为延误:
A、由于甲方自购的材料未能及时到位。
B、凡甲方不能及时来施工现场确认材料及项目变更、以及甲方自身原因影响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2 工作量增减多少可调整工期:
3 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8.2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2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延期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 2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愈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8.3 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0元/天
第9条 质量标准
9.1 本工程质量标准执行:
1 省标《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43/262-2005)
2 省标《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Q/OCLK002-2005)
3 国标《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9.2甲方对施工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持有异议,可委托湖南省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州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质量鉴定,并以其出具的验收报告作为判定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鉴定过程相关的费用由甲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10条 工程验收
10.1 本工程分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水电改造工程、吊顶工程、防水工程);
3基层处理验收;
4竣工验收。
10.2 本工程按实结算,工程量的核实以《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为依据。
10.3 本工程各阶段验收前,乙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工程完工后,乙方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通知单3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3天内,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工程尾款。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水电安装图。
10.4 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甲方不得入住,若甲方擅自入住应承担违约责任。
10.6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对不合格装修项目进行整改。乙方无力整改或不愿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甲方可另请他人整改,与整改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0.7工程竣工验收若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甲方亦可先行入住。
10.8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11条 工程款支付条件及方式
11.1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次支付。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1.2工程进度过半:工程中水、电改造隐蔽工程基本完工;吊顶造型、家具门窗基本制安结构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1.3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不合格装修项目整改合格后为止。
11.4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第12条 违约责任
12.1 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付工程款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1 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2 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12.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1 施工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整改,因整改造成延期交付视同工期延误。
2 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乙方无力治理或不愿治理或不及时治理,甲方有权另请他人治理,与治理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3 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全额退还收取的工程款并承担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13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不成功时,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 向湖南省室内装协会(市、州室内装饰装修协会)申请调解。
2 向消协申请调解。
3 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
4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 其他约定事项
工程款汇至
第15条 附则
15.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5.3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除保修条款外其余条款自动终止。
15.4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装潢装饰合同
玻璃加工合同
需方: 供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就需方委托供方定做的 工程玻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等:
二、质量标准:
1、产品符合以下国家标准;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平板玻璃(GB11614-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GB15763-2005) □中空玻璃(GB/T11944-2002) □镀膜玻璃(GB/T18915 -2002)
2、玻璃加工误差范围按国标,若需方提供的尺寸图纸中加工要求与以上国标不符,以国标为准。
三、交货方式、地点、周期及验收:
1、货物运输由承担,运输途中的玻璃破损及安全有供方负责,货到工地需方负责卸货,卸货时及卸货后的玻璃破损及安全由需方承担。
交货地点为: 需方指定地点 (车板交货)。
2、铁架包装,需方若施工需要,需借用供方铁架的,需支付供方铁架抵押金,需方将铁架归还供方,供方退还押金,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3、为保证工程进度和及时交货,需方订单需要集中下单,便于供方集中批量生产,如需方下单量累计达到约定数量后,供方再加工生产和交货期需双方协商;对工程的收尾补片、零星补片、异形、点式、大小片等特殊产品交货期另议。自合同签订及预付款到账次日起, 15 天开始交货;
4、如供方发现需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及订单有疑问,供方要及时通知需方,需方需及时给予回复供方,并提出修改意见,交货期以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计算。
5、玻璃上墙后若业主验收时发现镀膜质量、颜色、玻璃强度、玻璃碎裂状态等,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国家标准要求,经国家权威机构确认确属玻璃本身质量问题,供方应赔偿需方同等数量的合格玻璃。
6、需方签订合同后书面授权提货、验货人员,并签名确认给供方,
四、付款方式:
1、2、付款方式:需方每次付款可采用支票或电汇的方式,电汇需汇入供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票等需供方指定专人办理。
五、合同履行:
合同一经双方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如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或订单的规格、数量、交货期等,应及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因玻璃加工后不可重复利用,故所有玻璃一经乙方生产,无论是否提货,需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
六、违约责任:
1、 需方须在收到货物后,五天内拆包验收,若发现问题需保持货物原样,以电话、传真或图片等方
式立即通知供方,否则视为初验合格;供方需在接到需方书面的质量投诉后,法定工作日48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并在处理后2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回复。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协商未果,提交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法院裁决。
2、供需双方约定签约单位与开具#5@p单位必须一致,付款单位和签约单位必须一致,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3、本合同由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致双方履行完合同条款时自动失效。
供 方 需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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