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4.4.14

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等X方共同出资,设立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一)股东姓名:XXX,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

XXX,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

XXX,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方式:货币。

(三)出资时间:20xx年5月28日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会议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XXX担任,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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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XXX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肆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20xx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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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徽金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贰佰万元)

第九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投资比例的50%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因投资比例平均分配的因素根据份额股东商议,凡是涉及公司大小事件都会经股东会商议后再做表决议案)

(二)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股东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公司在创立初期阶段股东商议以五年为发展计划的运作过程中,石松,是公司组建并且是发起人之一的个人提议内容如下第一个5年阶段公司股东都不得在任何一方单方面的增资减资或是撤资同时也不能收购或兼并其他股东的股份达到控股的权利,在这个5年期间公司增资,因其股东经济据拮达不到增资需求,其他股东都要共同义务去完成需要增资的项目,股东在这个期限内不准收购或兼并其他股东的股份达到控股的目的。股东个人无权以公司名义成立开

设个人子公司。对开设分公司要以总公司的议案表决认可才可以提议分公司的成立。以上提议是已经得到其他股东的表决并认可执行。 第十一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公司成立后 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五章 职权分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董事若干名,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授权,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无需股东会商 议表决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董事会,设监事一名,设董事二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可以纠正,触及无法弥补的操作错误导致公司利益损失,董事,监事可以罢免执行董事的权利同时可以由总经理或董事,监事担任执行董事的职务。

(五)董事对拓展市场和开设分公司持有合理的建议和科学的数据报告,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挡其项目的开展。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首先在遵守第一个5年期间以后)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在公司正式挂牌以后如有社会闲置资金要求参股,每股价值起点定在人民币陆拾万元整每股 (600000.00)对参股资金的进入,公司将以增资方式对公司进行增资变更。同时资金使用上作为专项经费来处理。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 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 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侯爱华 担任。

本公司的董事由 邓安,李晨迎 担任。 本公司技术总监由 侯爱华 担任。 本公司监事 李晨迎 担任。 本公司总经理由 石松 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

(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由石松起草,高向平律师做最后修改和具备法律效应的永久性见证人。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律师见证人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并 呈送相关部门备 案具有永久性的法律效应。

第四十八条 股东签名 (盖章): 石松: 身份证号码3408261976010900

邓安: 身份证号码3408261974072000

李晨迎:身份证号码3428261974041355

侯爱华:身份证号码340826197802133

律师见证人: 签名 高相平法律顾问 盖章

年 8 月 8 日

二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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