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

时间:2024.4.13

编号:

潍坊市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责任书

工程名称                        

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

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监督机构特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标准。

二、工程概况

三、管理目标

(一)质量目标

1、杜绝较大以上质量事故,防止一般质量事故的发生。

2、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完成所有施工内容。

3、积极争创                   质量奖项。

4、消除质量缺陷,保证及时履行保修责任,减少质量投诉。

(二)安全目标

1、杜绝死亡、重伤事故。

2、轻伤频率控制在0.5%以下。

3、积极争创                级安全文明工地。

四、质量责任内容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6、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

甩项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出工程变更。涉及节能保温效果的设计变更以及其它应报原图审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7、建设单位应牵头负责具体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工程开工前要下达住宅工程专项治理任务书,审批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奖罚措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分户验收。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9、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7个工作日前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递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请书》。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0、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11、对业主的质量投诉,处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修,保障业主权益,避免发生群访投诉事件。

(二)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允许无证企业挂靠,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工程项目施工。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并具有相应资格。

4、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业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凡相关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材料,必须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应全面负责具体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工作,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制定专项治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技术方案和治理措施,强化技术交底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治理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工程完工后,应组织自评自改并提出专项治理自评报告。

9、严格落实样板引路制度,样板工程未经检查验收,不得进行全面施工。

10、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相关单位。

11、住宅工程涉及分户验收内容的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并做好分户验收准备工作。分户验收时不得简化程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返修。

12、 认真履行保修义务,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三)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资质挂靠和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外地监理企业未进行入潍备案的,不得在潍坊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未经备案的监理人员不得在潍从事项目监理工作。

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按照中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

6、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批准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同意交付使用。

7、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应组织专业监理及时完成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8、严格落实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签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9、严格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共同对材料和试块、试件进行取样送检。见证人员应持证上岗。

10、监理单位应针对质量通病防治提出具体监理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工前审查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工程中针对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完工后,应提出工程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报告。

1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做好工程各分项的验收检查工作,并参与分部工程验收;总监应组织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12、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职责,不得简化验收程序,验收结束后对分户验收结论进行签认,并对施工单位的返修内容进行复查。

五、安全责任内容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相关手续。

2、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建筑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拖欠。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所需费用,并及时拨付。

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关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

4、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临时设施、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气、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需要夜间施工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做好技术交底。

2、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落实安全防护用品资金、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资金。

3、建立项目部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料员、急救员等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4、落实班前活动和安全交底制度,做好安全资料记录、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5、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项目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对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及时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书,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及施工企业负责人验收签字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按照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需要论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

7、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告、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事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监督落实。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本责任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各一份。

建设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督机构(盖章)      监督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


编号:

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工程名称

衡阳市共创集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

任书

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监督机构特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标准。

二、工程概况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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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目标

(一)质量目标

1、杜绝较大以上质量事故,防止一般质量事故发生。

2、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完成所有施工内容。

3、积极争创 质量奖项。

4、消除质量缺陷,保证及时履行保修责任,减少质量投诉。

(二)安全目标

1、杜绝死亡,重伤事故。

2、轻伤频率控制在0.5%以下

3、积极争创 级安全文明工地。

四、质量责任内容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6、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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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项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出工程变更。涉及节能保温效果的设计变更以及其它应报原图审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经皮真厚方可施工。

7、建设单位应牵头负责具体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工程开工前要下达住宅工程专项治理任务书,审批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奖罚措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分户验收。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9、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7个工作日前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递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请书》。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0、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11、对业主的质量投诉,处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修,保障业主权益,避免发生群访投诉事件。

(二)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允许无证企业挂靠,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工程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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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具备有相应资格。

4、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业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凡相关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材料,必须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应全面负责具体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工作,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制定专项治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技术方案和治理措施,强化技术交底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治理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工程完工后,应组织自评自改并提出专项治理自评报告。

9、严格落实样板引路制度,样板工程未经检查验收,不得进行全面施工。

10、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相关单位。

11、住宅工程涉及分户验收内容的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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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并做好分户验收准备工作。分户验收时不得简化程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返修。

12、认真履行保修义务,对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三)、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禁止资质挂靠和转让工程监理任务。

2、外地监理企业未进行入潍备案的,不得在潍坊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未经备案的监理人员不得在潍从事项目监理工作。

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 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按照中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

6、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批准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同意交付使用。

7、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应组织专业监理及时完成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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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8 、严格落实材料进厂检验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承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9、严格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共同对材料和试块、试件进行取样送检。见证人员应持证上岗。

10、监理单位应针对质量通病防治提出具体监理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工前审查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工程中针对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完工后,应提出工程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报告。

1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做好工程各分项的验收检查工作,并参与分部工程验收;总监应组织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12、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职责,不得简化验收程序,验收结束后对分户验收结论进行签认,并对施工单位的返修内容进行复查。

五、安全责任内容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相关手续。

2、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建筑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拖欠。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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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所需费用,并及时拨付。

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关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

4、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临时设施、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害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气、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专业的;

(5)需要夜间施工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做好技术交底。

2、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落实安全防护用品资金、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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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项目部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料员、急救员等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4、落实班前活动和安全交底制度,做好安全资料记录、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5、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项目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对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及时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书,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及施工企业负责人验收签字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

6、按照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 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需要论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

7、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告、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事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对施工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监督落实。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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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本责任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各一份。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监督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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