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简称甲方)
受让方: (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自留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自留地坐落于 玉溪 市、元江县澧江社区大水平村委会大水平 村民小组,四字界线清楚,面积 平方米。
二、转让金额:双方议定此幅自留地现价为人民币 拾玖 万元伍仟 整(195000.00元)。
三、付款方式: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 拾玖 万伍仟元整(195000.00元)。
四、产权归属: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自留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自留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五、协调和处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七、该自留地如国家需要,需甲方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国家给予赔偿金或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八、该自留地如国家需要,需甲方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赔偿金由乙方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20##年10月14 日
第二篇:农民自留地山林使用权长期转让合同
农民自留山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出让方:民主乡小房村小房组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民主乡蓼叶村纸厂组廖宣奎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以利于山区经济发展,为改善全乡人民生产生活
条件奠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承包合同法》、《森林法》相关规定,经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座落在小房村小房组“八米桥”处的让给乙方使用。转让地的四至界线为:东: ; 南: ;西: ;
北: .
二、林地转让的期限为长期(即从20xx年4月1日起)。
三、林地转让的价款:林地转让费价格标准为6000.00元/亩。大写:每亩转让
费陆仟元整。
四、林地转让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报经农业
合作社,村、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给
甲方。
五、林地转让的用途:兴办机砖厂。
六、林地内附作物处理办法: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十日内,由甲方依法把
林地内的竹、木处理完毕,把土地交付给乙方。
七、转让林地若属于退耕还林地的,由甲方负责按政策报批实施异地移植,其
报批退耕还林异地移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林地用途发生变更的相关报批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的责任:
1、若甲方违约,甲方负责退还方所交的林地转让费,同时赔偿因终止合同给乙
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若乙方违约,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退还林地转让费。
十、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印后,并报经农业合作社,村、乡农业承包合同
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农业合作社,乡、村农业承包
合同管理委员会各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农业合作社意见: 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意见:
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