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供货协议书

时间:2024.3.15

采购供货协议书

购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采购原材料,为防止双方相互之间发生财务纠纷问题,明确食品供货商和经营者双方的食品质量责任,避免和减少各类食品质量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1.甲、乙方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甲方作为乙方的客户,乙方负有依照甲方订单要求,按质、按量、按时供货的义务,并承担保质保量保交期的相关责任。

2.乙方承诺向甲方供应的各批次原材料及物料,保证每批次的原材料质量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一、食品供货商的责任

1. 保证食品质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证食品质量。

2. 提供卫生生产许可证、QS标识、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

3. 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

4. 提供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5. 若因供货商提供的食品本身存在问题、应及时处理。

6. 积极协助销售商(使用方)处理食品质量方面的消费投诉或纠纷。

二、甲方(采购方)的责任

1. 甲方订货方式为,每日17:00—21:30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下订单。如甲方临时补货,乙方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配送。

2.甲方在核准货品数量,质量,品种之后在送货确认单上签字则完成交货。

三、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洪水,自然灾害等)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的核帐日期为每月__1-10__日;结帐日期为每月____20_日。

五、本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二篇: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


浙 江 省 政 府 采 购 供 货 协 议

编号 ZZCG2005A-XY-005

甲方: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杭州方正电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杭州方正电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为20xx年计算机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公司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

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

乙方确定下列代理商(名单附后)为供货商,供货商代表乙方进行送货、售后服务、维修及资金结算等,乙方对供货商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负责任,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乙方包含签署本协议的中标供应商及各级供货商。

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货物是20xx年6月1日以后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并加贴“3C”认证标志。

第四条: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六条: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乙方负责浙江省各级采购单位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台式机满10000台、便携机满3000台期间计算机的供应。

第七条:供货方式

在供货期限内,乙方在与采购单位签署《计算机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保证在 七 个工作日内派人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第八条:验收

乙方将计算机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收取#5@p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单位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单位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第九条: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按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实施。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省本级供货商在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前须交入叁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市、县(市、区)级供货商在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前须交入不多于人民币叁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甲方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货款的支付

省本级采购单位采购资金结算方式采用供货商与采购单位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向采购单位结算。各市、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与各中标供应商在补充协议中确定。

第十二条:辅助服务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第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

响。

第十四条:补救措施和索赔

1、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单位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单位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五条: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

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计算机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3、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4、乙方负责采购单位计算机采购业务联系人:

姓名:沈卓 ,电话: 130xxxxxxxx

5、乙方推荐的供货商联系人:(附件一)

第十九条:违约处理

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在报请省采购办同意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5)违反本协议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提出中止协议的同时,取消该供货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

供货商的履约保证金,乙方下属有3家以上的供货商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同时取消乙方在全省范围内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

3、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4、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协议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甲方招标文件(招标编号:ZZCG2005A-GK-004);

(2) 乙方投标文件;

(3) 询标纪要。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

2、本协议经乙方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肆份,乙方壹份,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执叁份。

第二十三条:协议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 协议附件

附件一:各级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

附件二:产品选配件清单及报价表

附件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可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就本级协议供货的采购限额、资金结算方式及其他服务事项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93号

邮编:310006

电话:87058482

传真:87058482

开户银行:建行杭州市高新支行

帐号:11526146688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20xx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浙江省财政厅

附件一:总协调人及金华市、区供货商

中标供应商名称: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杭州市平海路一号方正证券大厦12楼 总协调人:沈卓 联系电话:0571-8770600-2722 130xxxxxxxx 公司网址: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

附件二、投标产品详细报价表及选配件清单

注:省本级协议采购最高限量为60台,合同金额以每20台为一档,每档优惠至少再增加媒体价的百分之一。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

3、投标产品配件表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

2)、便携机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

附件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20xx年台式机、便携机协议供货项目(招标编号:ZZCG2005A-GK-004)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并代表所有在本项目下具有特别授权销售我公司中标产品(含招标文件规定的新型号、新产品)的各级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保证对各级供货商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销售、结算、售后服务等)负责任,如发现我公司或各级供货商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有关规定或承诺,各级采购办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罚则对我公司进行处罚,直至停止我公司或我公司各级供货商计算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二、我公司保证根据招标文件、《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及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优惠率和中标价格(包括单一合同折扣)及时向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成交价格不高于中标价格,且不在《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三、我公司保证本协议中所供货物皆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产品,我公司承诺为各采购单位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20xx年联合发布的24号令)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我公司为各采购单位提供的配置及服务符合或高于其标准。

四、我公司保证本协议中所供货物是20xx年6月1日后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ISO9000、ISO14000等),符合国家环境认证(3C认证等)。

五、我公司保证在所供货物的外包装上注明“浙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用”字样,并在包装内注明保修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情况。

六、我公司保证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基准价上涨,保

持原投标价不变;如果基准价下调,根据基准价的调整同时(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招标方申请调整报价,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提供中标产品最新基准价证明。即便没有发生价格调整的,应在每月一日和十六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别发送传真至省采购中心(0571-87058482)确认价格无变更。

七、我公司保证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的配置升级,在配置的调整同时(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招标方申请调整配置,调整后的型号价格和优惠率不变。在配置调整的同时,提供中标产品最新的配置证明。

八、我公司保证所供机型的配置是符合标书要求,且一一对应,如果中标机型更新换代,我公司保证将原中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并同时(发布更新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贵方申请更新,新机型的规格配置不低于原中标机型,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调整后的价格不高于中标机型的价格。并在型号调整的同时,提供新机型最新基准价证明。

九、我公司知道若协助采购单位进行拆单采购的(将一个采购数量达到20台以上的采购项目拆分为几个较小数量的合同分别执行)将会被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直至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十、我公司保证按照采购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投标产品的样机及有关配件,配合采购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投标产品进行测试及标后测评。

十一、我公司保证当批量采购数量达到20台以上时(限于60台以下),合同金额以每20台为一档,每档优惠应至少再增加媒体价的百分之一。

十二、我公司保证在本次招标项目中,我公司的投标产品及原装备件、附件、配件的供货价格在同一地方的投标报价均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我公司知道贵方将委托第三方开展协议供货产品行情调查工作,并根据其提供的数据监测协议供货产品的供货价格。若发现我公司的供货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采购中心可通知我公司。我公司知道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将价格降低到市场平均价格以下时,采购中心将暂停我公司该型号产品的供货资格,直至我公司中标的全部产品被停止供货。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协议供货产品的选配件。

十三、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基准价均是客观真实的。

十四、我公司保证严格按照售后服务承诺向各级采购单位提供售后服务。 十五、我公司保证各级供货商在供货时按中标合同文本规定内容与全省各级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书,妥善保管该合同书并按月报送同级采购办及采购中心,并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各级采购办及政府采购中心定期上报我公司当月在本招标项目下的本级采购单位销售记录统计表。另保证向省采购中心定期上报我公司当月在本招标项目下全省采购单位采购的数量和金额。

十六、我公司同意贵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有关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我方中标产品的型号、价格、优惠率以及相关的信息。

十七、我公司和所有在本项目下具有我公司特别授权销售我公司中标产品的代理商都知道我们对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供货资格只限于提供我公司在本招标项目下的中标产品。

十八、贵方决定延长协议供货有效期,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公示,我公司若在七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即为接受贵方的要求。此时,我公司及各级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除此之外,我公司承诺不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十九、我公司承诺会保存与中标产品有关的网上报价和配置(投标方中国总部的对外公众网站上公开报价和配置)所在的历史网页两年(从中标时开始计算),并随时可以提供给采购中心待查。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日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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