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转让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地址: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地址: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甲方位于转让给乙方,含超市内货物及铺面经营权,转让金额小写 元,大写元整,现实付金额小写大写元整,剩余金额贰万元在乙方签订新房租合同和烟草专卖证更名及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更名乙方后,一次性付给甲方。
二、超市转让前的货款及债权债务,水、电、气和物管费由甲方负责结清,与乙方无关,转让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有义务帮助超市正常营业,让乙方正常经营。
四、甲方转让给乙方后,不得转移铺面内货物。
五、转让后双方不得有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三倍的违约损失。
六、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合情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本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手印: 乙方签字盖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林权转让合同(正式)
林权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 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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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中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利用、开发并享有经营收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遵守执行: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转让乙方的林地及林权位于: ,该林地、林权面积为: 亩,林种为: ,苗木约 株,林权证号
为: ;山场现有林木蓄积量为: 立方米。(附图表、山场明细表、比例尺为 地形图)
该林地、林权四至界限分别为(详见合同附件一:由当地林业局出具的卫星遥感图和林业局小班面积表):
东: 南: 西: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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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林地、林权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上述林地、林权经营、转让、继承等权利。
第三条: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 甲方转让该林地、林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小 写: );
2. 付款方式 :
⑴ 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甲方林地及林权转让定金人民币大 写: (小写: );
⑵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毕《林权证》后 日内,乙方应将该林地及林权 转让费人民币大写: ( 小写: ),存入甲乙双方在北京银行密云支行开具的共管账户内;
⑶ 甲方如约履行甲方义务,且在半年内不存在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所述行为 时,乙方应将双方共管账户内所存的“林地及林权转让费”交付甲方。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 甲方保证该林地、林权无抵押、无担保、无债权债务纠纷,权属无争议,如该林地、林权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他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3. 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并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转让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⑴原承包户或者村集体、村民小组将其林地、林权流转给甲方的林权转让合同书原件;⑵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同意将此林地、林权流转给甲方的会议记录,可以是复印件,但须加盖公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⑶县林业局同意流转的批文原件,确保可办理林地、林权使用证分割;⑷原承包户或者村、组收到甲方转让费的凭据等;⑸该林地山场地界内所有的林地资料,如各类摸底调查表、勘察外业调查表、测量记录表、勘界公示表及林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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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登记申请表等资料。⑹乙方认为甲方应该出具的其他材料。
4. 甲方必须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林地、林权转让登记手续至乙方名下,转让
税费由甲方承担;
5.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自主经营权,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中的各类
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可正常经营、发展。
6. 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
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7.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林地山场护林防火,禁止本村及附近村民
在该林地山场道路随意通行,禁止本村及附近村民在该林地山场内野外用火、砍
柴、伐木、取土、采石等。
8. 在国家政策允许和不损害乙方利益的情况下,乙方允许甲方村民在乙方
所购买的林地山场放牧。
9. 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
10. 甲方需为乙方进出该林地山场预留宽度为8米左右的道路(从公路起至
山场,且保证该道路与其他村民无任何权属纠纷),详细情况为:
;
11. 甲方保证乙方进入该山地林场区域的道路通畅并且无偿使用,乙方在使
用镇、村、组等已修好的公路时,相关镇、村、组等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林地、林权转让款的义务;
2. 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收益权、附属
资源享有权等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
有权自主经营该山地林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进行各种商业综合经营开发(包
括但不仅限于进行旅游、度假、观光、餐饮、住宿、种养等),乙方有权自由转
让全部或部分该山地林场林权,有权对外销售该山地林场树木,甲方不得妨碍、
阻挠乙方上述经营活动。
3. 在转让期限内,附着于该林地山场的所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等归均
乙方享有,如遇林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所有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及地上物
补偿款均归乙方享有。
4. 转让期限届满后,该林地山场的所有权、使用权、林果补偿等权益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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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国家政策执行,附着于该林地山场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设施归乙方所有,如涉及政府征收、征用、占用等,其建筑设施补偿款均归乙方享有。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 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做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
2. 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后日内,如甲方未能履行林权证转移手续,甲 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退还乙方所付定金,且在 日内支付完毕。
3. 如因甲方未履行甲方义务而造成的违约,或因乙方未履行给付转让费义 务而造成违约,均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在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合同附件及相关转让手续均应通过公证处进行法律公证,费用 由 承担。
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 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密云县鼓楼东大街20号办公楼。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妥善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交公证处 份,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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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主管机关(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
签约地点:
附件:
一、 林业局出具的卫星遥感图和小班面积图表;
二、 具有法律效力的林地资料;
三、 甲方当地相关各级政府部门就达成本合同对甲方的批准文件;
四、 有乙方和有关政府人员出席的全体村就同意达成本合同的大会决议文 件正本(上有符合要求的比率数的村民的签字和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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