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 外 广 告 发 布 合 同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委托在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发布户外广告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广告的名称、位置和形式:
1、广告位置:
2、广告规格:18米(宽)×6米(高) ×2面=216平米; 数 量:1块
3、广告形式:单立柱户外喷绘外打灯。
二、广告画面的设计与制作:
1、设计样稿:
广告采用甲方提供的设计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甲方保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如因广告内容虚假,甲方单独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制作时间:
乙方自收到由甲方提供的样稿之日起 7 日内,乙方完成广告画面的制作安装。
3、画面安装:
乙方安装的广告画面应当平整、无破损,表面灯光均匀。
4、设计变更:
若甲方确认的设计样稿延误或者在设计样稿确认后又提出更改要求,则乙方工期顺延并且进行更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上述更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已审定样稿重新设计或者对已制作的广告画面重新加工等。
三、广告发布时间及续约:
1、发布期限:
本合同项下广告的发布期限为一年,即从 20xx年 月 日起至 20xx年 月 日止。如因乙方原因延误广告发布的,每延误一天,发布期顺延一天。
2、甲方如需续签本合同,应于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与乙方达成续签合同,乙方保证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位置的优先使用权。
3、亮灯时间:
在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期间内,乙方保证亮灯时间为每天不少于3小时: 夏秋季:19:00-22:00
冬春季:18:30-21:30 。
四、广告费及支付方式:
1、广告费用:
本合同广告费每年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包括:一次画面制作费、一次画面安装费、场地租赁费、广告发布费、电费、维修费、监测费等;
2、支付方式:
3、结算方式:
A、现金 B、电汇 C、托收 D、自带汇票 E、支票 F、其他
五、广告的验收:
验收:甲方自收到乙方验收通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甲方接到验收通知 3个工作日 内未进行验收的,则视为验收合格;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广告画面设计所需的电子文件、色标及相关文字。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广告发布费用。
3、甲方重新更换本广告内容的其它画面,应当提前15日通知乙方并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更换次数以外的广告画面的制作、安装和更换费用。
4、甲方应当保证所发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于必要时出具相关证明性文件。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甲方确认的设计样稿负有审查的责任,乙方可对甲方可能涉及违法的广告内容提出建议,如甲方拒不接受的,乙方可拒绝发布。
2、乙方有责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广告制作安装质量和发布期限制作、安装广告。
3、乙方负责本合同约定更换次数以内的广告画面的安装及更换,并保证发布期间广告牌的完整、清洁,确保发布效果。
4、乙方应负责广告画面的日常维护及设施的管理,并负担与此有关的全部费用。如广告出现破损,乙方应在48小时内修复。
5、乙方负责因户外广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毁损而引起的一切诉讼、纠纷及赔偿。
6、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将从甲方获得的一切资料返还甲方或销毁后向甲方提供销毁证明。
八、知识产权:
1、本合同项下的广告画面和发布内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声明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设计人所有,除此之外的一切权利均归甲方所有。
2、如本合同项下的广告画面和发布内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他人提出索赔时,由设计该广告画面者承担全部责任。
3、本合同属于商业机密,双方均有义务维护其中的商业及技术数据或信息的保密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或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及资料,否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权利义务的转让:
1、合同变更:
本合同已包含双方所有签订合同时的意向,并取代在此之前所达成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本合同签订后的变更须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正式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方式进行;任何未经另一方签字认可的变更通知,或者导致合同实质变更的其他通知,均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
2、合同解除:
根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解除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有法定理由或者本合同规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3、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各方均不得擅自转让或委托第三方履行。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发布广告,甲方可以自己决定顺延本合同广告发布期限;否则,每逾期一日,按已付广告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逾期 10 日仍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发布广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广告费。
2、甲方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广告费用,每逾期一日,则按应付广告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 10 日仍未支付应付的广告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广告位并不退还已经支付的广告费用。
3、如乙方因该广告的设立、发布手续等问题发生纠纷,并由此影响甲方使用,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4、因广告画面或设施未得到及时维护、修缮,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未有法定理由或者本合同规定事由,而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履行本合同,违约方除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按本合同广告费总额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 不可抗力:
1、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因政府政策、法令或者拆迁改建、城市规划以及自然灾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应当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且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赔偿。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均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消失,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双方均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最终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发布时间以天为单位计算,乙方只按实际发布天数收取广告费,退还甲方余款,双方均不得对此要求赔偿。但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合同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
提交赣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在本合同上的签字人即被视为该方的授权代表。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代 表:
住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 方: 代 表: 住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第二篇:户 外 路 牌 发 布 合 同
户 外 路 牌 制 作 发 布 合 同
甲方(广告主):凯里市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发布方):黔东南州永兴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2011116 签约地点:凯里市清江路29号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就内容广告发布有关 事项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形式:高杆双面路牌
二、广告位置:凯里市高速路口、白果井及剑河县高速路口等,由甲乙双方协
商的位置;
三、广告规格:6X18m双面
四、广告期限:自二0一一年八月至二0一三年八月,共计三年。实际发布时
间以《验收报告》中确认的发布时间为准。
五、广告价格:
1、广告费:含发布费、占地费、维修费、保险费、基础架制作费,单价:15万元/块,共计6块。年合计人民币:玖拾万元(900000.00元)。
2、广告费的支付:乙方全额垫资,到次年6块必须制作安装完毕经双方验收合格;甲方支付给乙方广告费。
六、双方责任:
1、乙方负责户外广告报批手续,广告稿样审批,验收及发布期的保修维护。
2、乙方负责提供广告样件并负责将广告稿样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不合格,稿样退回甲方修改。稿样一经确认即作为制作及验收的有效依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甲方再提出与稿样不同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由此而耽误的广告发布时间,乙方不予顺延。
3、乙方收广告稿样经确认后(30)天内,完成制作。制作完成后3天内,甲、乙、制作三方共同验收,验收合格,乙方在《验收报告》上签章,乙方接到甲 方通知,不及时验收,超过3日后,甲方视同乙方验收合格。
4、甲方应按期付款,如甲方不按期付款,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5、广告发布期间,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甲方 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甲方承担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合同续签:
合同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重新商讨延长本合同事宜。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 优先权。如合同期满甲方未办理续签手续,甲方不再享有优先权,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八、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3、合同中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如需修改,可签订补充合同。
4、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