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供用电合同文本

时间:2024.3.19

                          合同编号:

低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 :乐陵市电业公司                    

用电人 :                    


合同当事人基本信息

供电人                          用电人

名  称:乐陵市电业公司          名  称: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住所地:乐陵市阜盛东路199号    住所地: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6528025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253600                  邮  编:

工商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市农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788101040000592      帐    号:

税务登记号:371481167610652     税务登记号: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的基本状况

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附件一:术语定义

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三: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的基本状况

第一节  供用电方式和设施

第一条  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用电性质

(一)行业分类[1]:                     

(二)用电分类[2]:                          、           

(三)负荷特性[3]:

1、                                             ;

2、                                            

第三条  用电容量

用电容量为________千瓦,该容量为合同约定用电人最大装接容量,即最大用电容量。

第四条  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_____回低压馈线向用电人供电。

1.第一路电源(主供/备用):供电容量为      千瓦;

2.第二路电源(主供/备用):供电容量为      千瓦;

3.多路供电电源的闭锁方式:___________(机械闭锁/电气闭锁);

4.自备电源

(1)用电人自备发电机       千瓦,安装地点:         ,闭锁方式为           

(2)不间断电源(UPS)_______伏安,安装地点在用电人侧。

第五条  用电人自行采取的保安措施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用电人自备保安电源:

(一)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二)用电人自备电源比供电人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有重要负荷的用户用电人在取得供电人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第六条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维护责任划分

(一)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第一电源产权分界点         ,分界点属     方,       侧属于供电人产权,       侧属于用电人产权。

第二电源产权分界点         ,分界点属     方,       侧属于供电人产权,       侧属于用电人产权。

产权分界以文字和附图(附件2)表述;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

(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    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

第一电源设在      处。分界点属于 供电/用电 人,分界点     侧供电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       侧供电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电源设在      处。分界点属于 供电/用电 人,分界点     侧供电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       侧供电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 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立即通知对方。

3、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有委托代理维护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节  电量、电价和电费

第七条 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路馈线按照不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主要依据。

1、计量点1: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作为用电人[4]        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2、计量点2: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作为用电人[5]        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计量点    为计量点    的分计量点,在计算电量时,计量点    所计电量应当扣减计量点       所计电量。

第八条  用电计量装置

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注:表中数据发生变化时以双方签字的工作单为准。

第九条 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各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

(一)      电价类别定比为:      %[6];

(二)      电价类别定量为       [7];其余电量电价类别为      

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各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得拒绝。

第十条 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1、抄表周期为    ,抄表例日为     。

2、抄表方式:人工/       装置自动抄录方式。

3、结算依据:

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

       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故障时,以人工抄录数据为准。

用电人各类用电的结算电量分别按以下方法分别确定:

(1)按本合同第七条明确的相应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第八条明确的计费倍率计算。

(2)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定比定量值计算。

第十一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一)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

(二)计量失准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上述超差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运之日至误差更正之日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上年度或正常月份用电量的平均值为基准,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按导致失准时间至误差更正之日的差值确定。

(三)以下原因导致的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运之日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

2、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与实际倍率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以发生时间为准确定。

(四)计量装置因故未计量的电量,按前6个月的日平均电量乘以未计量的时间计算;新装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运行期间的日平均电量乘以未计量的时间计算。

(五)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六)按确定的计费差额电量和差额电量发生期间的电价计算应退还或补收的电费。

第十二条 电价

按照有电价管理权的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执行;若遇电价调整,按调价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电费计算

电度电费:按结算电量对应乘以国家确定的用电分类目录电价。符合国家规定的分时电价、差别电价执行范围的,执行分时电价、差别电价等。

第十四条 电费支付及结算

1、每月电费分    次支付;支付比例和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____     ______。

2、电费按月结算,结算时间        ,用电人应在        日前结清全部电费。

双方也可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

3、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

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

第十五条  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连续供电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

(二)供电人依法限电;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供电人的紧急避险行为;

(四)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八)至(十一)项行为;

(五)供电人执行行政机关停电的强制命令;

(六)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实施第三十六条(一)至(七)项行为,拒绝改正的;

(七)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违约金经催交仍未交付的;

(八)其他法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中止供电程序

(一)因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一)项原因需要或必须中止供电时,应当:

1、计划检修的,提前七天以发出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用电人;

2、临时检修的,提前24小时告知重要用户。

(二)因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项原因的,应执行经批准的限电序位表。

(三)因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原因的,可当即停电。

(四)因本合同第十六条其他原因需要停电的,应当:

1、在停电前七天,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

2、在停电前30分钟,再通知重要用电人一次;

3、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否则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抄表计费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抄录用电人的用电度数和计算电费。

第十九条  供电设施管理

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对供电设施实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越界操作

不得擅自操作对方维护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遇下列情况必须操作时除外:

(一)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二)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

(三)供电人依本合同实施停电的。

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并在事后24小时内告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事故抢修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

(一)擅自迁移用电计量装置;

(二)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三)随电费收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减少损失

因用电人原因造成供电人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发生时,应及时采取合理、可行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交易信息提供

(一)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二)免费为用电人提供电能表示度、电力、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三)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息保密

对确因供电需要而掌握的用电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或泄露。

用电人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供电人提出,但其中不应包括用电人的电力、电量、装机容量、电费交纳、主要产品单耗、以及供电人依据统计法规而收集、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

第二十六条  交付电费  

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方式、期限交付电费。

委托银行代为划拨电费的,用电人应督促受托银行按照供电人的书面通知及约定的时限足额划转电费。供电人对委托银行的书面通知视为对用电人的同时通知。

第二十七条 保安措施

保证自行采取的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

第二十八条  受电设施合格

保证其受电设施及多路电源的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的状态,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受电设施管理

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对用电设施实施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供电人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置与负荷控制装置等装置的安全、完好。

第三十条  继电保护的整定与配合

受电装置的继电保护方式应当与供电人电网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

第三十一条  无功补偿保证

应按照无功电力就地补偿的实施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

第三十二条  质量共担

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的污染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事项中的(一)至(三)发生后、(四)至(十一)发生前,应及时书面通知供电人:

(一)重大用电设备故障及人身触电事故;

(二)电能质量异常;

(三)电能计量装置及其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负荷管理装置运行异常;

(四)用电性质和用电构成改变;

(五)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

(六)用电负荷的重大变化、大型用电设备的停电检修安排;

(七)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

(八)拟进行撤销、解散、破产;

(九)发生重大诉讼、仲裁;

(十)用电人名称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改变。

第三十四条  配合事项

(一)对供电人依法进行的用电检查或抄表,应提供方便、配合并陪同进入现场,应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真实资料;

(二)供电人依本合同第十六条实施停、限电时,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

第三十五条  越界操作

按本合同第二十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不得在用电中实施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或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

(二)擅自超过本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四)擅自使用已经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封停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用电计量装置;

(六)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

(七)擅自变动供电人整定和检验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

(八)擅自在供电人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或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九)伪造或者非法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

(十)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或使其失准;

(十一)采取其他方式不计量或少计量的用电行为。

第三十七条  减少损失

当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发生时,应及时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尽量减少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电工资质

用电人在受电装置部位作业的电工,须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合同变更

(一)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对相关条款的修改进行协商:

1、增加、减少受电点、计量点;

2、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

3、改变供电方式;

4、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

5、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调整;

6、电费计算方式、交付方式变更;

7、违约责任的调整;

(二)下列事项的变更,以双方用电业务流程中的书面申请及批复、书面通知书、业务工作单票体现:

当事人名称变更、非永久性减少用电容量、移动计量装置安装位置、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供电线路变更、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校验及更换等。

上述变更的业务资料、书证应由双方人员签署。

第四十条  变更程序

前条第(一)项事项的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方向对方提出变更意见,陈述变更的事项和理由;

(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三)按本合同订立程序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见附件三);

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以实际行为响应的,视为变更已经达成。

前条第(二)项事项的变更,经双方人员在相关业务书证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  合同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合同义务转让他人。

第四十二条  合同终止

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一)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

(二)用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供电人资格丧失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不影响既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中,有下列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

(二)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终止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双方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生效;

(二)用电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立即前往供电人办理书面解除手续并由供电人实施停电后生效;

(三)供电人行使解除权的,应提前     天通知用电人并实施停电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供电人应提前     天通知用电人,并实施停电。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供电人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都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继续履行。

(二)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电能质量义务而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按实赔偿,但以其在电压和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和对应时段的平均电价乘积的百分之二十为限。

前款中的累计时间,不包括用电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电压、频率质量异常而延迟通知的时间。

(三)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条件或第十七条约定的程序停电,按实赔偿,但以用电人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四倍。

前款所称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电人正常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四)未履行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抢修义务而扩大损失的,对扩大损失部分按本条第(三)项的原则给予赔偿。

(五)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而造成用电人损失的,按用电人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六)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而造成用电人损失的,除退还有关费用外,还应支付多收费用的同期银行利息。

(七)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五条公开或泄露用电人的商业秘密而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上述赔偿责任因以下原因而免除:

1、符合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除外情形;

2、因用电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

3、因行政行为所导致;

4、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5、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需要的;

6、用电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安装备用、保安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或安装的备用、保安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维护不当,导致损失的扩大部分。

第四十六条  用电人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都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继续履行。

(二)造成供电人既有财物直接损失的,按实赔偿。造成供电人对外供电停止或减少的,还应当按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少供电量按照停电前上月份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停电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三)因用电人过错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受害用户要求赔偿时,用电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户过错,但由于供电人责任,使事故扩大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用电人不承担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四)以下违约行为还应相应计付违约金:

1、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

2、违反本合同第三十六条中的相关情形:

(1)违反该条第(一)项的,按差额电费的两倍计付违约金,差额电费按实际违约使用日期计算;违约使用起讫日难以确定的,按三个月计算;

(2)违反该条第(二)项的,按擅自使用或启封设备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支付违约金;

(3)违反该条第(四)项的,按擅自使用或启封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支付违约金;启用私自增容被封存的设备,还应按本条第三项第二目第二子目支付违约金;

(4)违反该条第(五)项、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人调度的受电设备的,按每次5000元计付违约金;

(5)违反该条第(六)项的,按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的每千瓦(千伏安)500元计付违约金;

(6)擅自在供电人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开启已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按补交电费的三倍计付违约金。少计电量时间无法查明时,按180天计算。日使用时间按小时计算,其中,电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每日按6小时计算。

(五)上述违约责任因以下原因而免除:

1.不可抗力;

2.紧急避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后成立;用电人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后,供电人应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第四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成立,自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时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       年。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对合同履行提出异议,合同效力按本合同有效期重复继续维持。

在合同有效期届满的15天前,供用电双方均可对是否履行合同及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

2、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届满的前15天内,供用电双方亦可对是否履行合同及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一方提出异议,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

2、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合同效力自动延续30天,但不得再延期;

3、在合同延续期届满前,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原合同终止履行;

4、合同延续期届满时,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十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的合同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提请相关行政或授权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实施以下第    种行为: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文本和附件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效力均等。

合同签署前,双方按供用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但二者对同一事项均作记载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五十一条  提示和说明

本合同中特别条款已用黑体字标识,用电人已认真阅读,供电人亦就询问做出了必要和合理的说明。

双方是在完全清楚、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五十二条  补充条款

经协商,双方同意增补以下条款:

(一)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电人(公章);                          用电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术语定义

    1、用电地址:用电人受电设施的地理位置及用电地点。

    2、用电容量:又称协议容量,用电人申请、并经供电人核准使用电力的最大功率或视在功率。

3、受电点: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

    4、主供电源:在正常情况下的供电电源。

    5、备用电源:在正常情况下处于备用状态,当主供电源失电时供电的电源。备用电源用电容量不能超过约定的供电容量。

    6、保安电源:在主供电源、备用电源失电的情况下,仅限于对保安负荷供电的电源。保安电源用电容量不能超过约定的保安供电容量。

    7、转供电: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使用自有受配电设施将供电企业供给的电能转供给其他用电人使用的行为。

    8、电能质量:指供电电压、频率和波形。

    9、计量方式:计量电能的方式,一般分为高压侧计量和低压侧计量以及高压侧加低压侧混合计量等三种方式。

    10、计量点:指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

    11、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互感器、二次连接线、端子牌及计量箱柜。

    12、冷备用:需经供电人许可或启封,经操作后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冷备用。

    13、热备用:不需经供电人许可,一经操作即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热备用。

14、闭锁:防止双电源误并列或反送电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有机械闭锁和电气闭锁二种方式。

15、谐波源负荷:指用电人向公共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共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

16、冲击负荷:指用电人用电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

17、非对称负荷:因三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三相电压补平衡度发生变化的负荷。

18、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指供电线路事故跳闸时,电网自动重合闸装置在整定时间内自动合闸成功,或自动重合装置不动作及未安装自动重合装置时,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强送成功的。

    19、倍率:间接式计量电能表所配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的乘积。

    20、无功补偿;为提高功率因数、减少损耗、提高用户侧电压合格率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21、计划检修: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设备检修。

    22、临时检修:供电设备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电(检修)。(如临时接电等)

    23、紧急避险: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时,供电人采取的避险措施。

2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25、逾期: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电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

26、受电设施:用电人用于接受供电企业供给的电能而建设的电气装置及相应的建筑物。

27、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管理专门机关按法定程序颁发的标准。

28、电力行业标准: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制定颁发的标准。

29、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需)量计算的电价。

30、电度电价是指按用电人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31、单一制电价:只执行电度电价制度的电价。

32、告知方式: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33、重要用户:指有重要负荷的用户。重要负荷的定义参见国家《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34、非电保安措施:指在所有电源都中断的情况下,用电人应当采取的保障人身、设备安全以及避免政治、军事、社会、环境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有效措施。具体非电保安措施由用电人提供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附件2: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3:

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1] 按照20##年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用电分类的标准填写。

[2]按照目录电价类别分类,如有多项,逐一填写。

[3]酌情选项,其中1填写一、二、三类负荷;2填写连续或可间断负荷。

[4] 同注6。

[5] 同注7。

[6] 同类情形,可于其后重复附加。

[7]同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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