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展示服务合同

时间:2024.3.27

展览展示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承办方(甲方):

参展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的产品进行展览展示事宜,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产品展览展示服务合同:

第一条 服务项目

1、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的产品为乙方实现良好的招商销售,健康有序进入市场提供有利条件。

2、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市区号位置的展位个,所有展位均由甲方负责设计及搭建,甲方有权对展位设施及布局进行调整和更改。

3、展位设施包括活动展示区域(长*宽,广告牌(高*宽米),地毯,咨询台张,椅子把,射灯220V电源插座 个等(具体设施明细见附件一)。

第二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

乙方向甲方支付展览展示服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________元整)。 2.付款期限

(1)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费用______元,从服务期第二个月起,应于每月10号前向甲方支付______元整,直至本合同履行届满或者终止。

(2)甲方收到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广告业务统一#5@p,否则视为违约。

3.支付方式

乙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合同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三条 展示平台的使用和维护

1、甲方拥有展示平台的所有权,展示平台的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甲方负责。

2、在展览服务期间,乙方享有展示平台的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展览设施及

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或迁移安放地点。甲方有权检查展览设施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

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3、乙方如有特别需要,如加减设施、更改设施位置等,均需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若

更改设施导致甲方费用增加,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乙方有权对其展位自行进行布置,但所有展品及装饰品的布置,均不得超出划定的

展位界限,包括展位地面基线及垂直空间的范围;展览期结束后,乙方应当对自行装饰部分

恢复原状,对甲方设施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展览服务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导致展位设施损坏,乙方应承担维修或更换的相

应费用。

第四条 展览服务管理

1、产品展览展示规范:

(1)乙方租用甲方的展示平台用于展览展示 产品。

(2)乙方展览展示品牌及系列产品为:

(3)乙方租用甲方提供的展示平台,只限于以上用途且须自己使用,不得转租、转让、

许可他方使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4)乙方所展示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

(5)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所展示产品信息必须是跟乙方产品相关信息,

并且要做到合法,准确、有效,严禁误导、坑害客户。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视同乙方违约

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

(6)当甲方统一对展示平台进行改造和调整时,应由双方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且

乙方不愿意调整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7) 乙方需及时对展示产品信息及广告促销活动信息进行更新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2、现场管理:

(1)乙方及乙方参展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在乙方参展违反甲方管理规定情况下,甲方有权按照规定对参展人员进行奖罚。

(2)乙方及其参展工作人员应爱护卖场的公共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五条 展览资格的取得

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的经济实体,均可向甲方申请租赁展位。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商标注册证、代理证书、产品合格证等法律文件或复印件。

2、乙方根据甲方的规定和通知以及结合自己的经营特色和产品特点进行信息资料的准备。在收到甲方通知之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资料的备齐工作。

第六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应系统地对展览平台进行定位,对全场营销方案进行整体策划,有序组织展览及促销活动。

2、甲方应统一进行广告宣传,提高展览平台的形象和知名度。

3、甲方应建立完善的指示系统,合理引导人流,并不断提高展览平台的硬件设施水平,为客户营造舒适的体验环境。

4、 甲方应提供综合配套服务设施,以满足客户和乙方展览的基本需要。

5、甲方应维护正常的环境秩序,坚决杜绝虚假信息进行展览展示,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信息欺诈等违规行为,保障乙方合法权益,为乙方提供安全、有序的展览展示环境。

6、甲方应对乙方参展工作人员进行礼仪礼貌、劳动纪律、营销专业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驻店人员的素质。

7、甲方未履行上述责任,乙方有权书面要求甲方予以更正或改进。

乙方责任:

1、乙方及乙方参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2、甲方在五一、十一、春节等国家假日期间开展大型促销活动时,乙方参展工作人员应协助甲方开展品牌宣传及销售工作,全力支持甲方的促销活动。

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知晓的甲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4、乙方展示的产品信息必须是协议中约定的原厂生产的品牌产品,乙方因产品质量及服务受到客户投诉均由乙方全权负责。

5、乙方保证其遵守《产品质量法》属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因乙方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解除及续约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告终止:

(1)本协议期有效期满;

(2)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双方之间的协议于乙方收到甲方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起即行解除:

(1)乙方展览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超过30天;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止展览展示;

(3)乙方自行中途撤展;

(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不服从甲方管理经甲方书面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5)客户因接受乙方服务及使用乙方产品对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或在公众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6)乙方参展工作人员在展览展示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被相关部门查处或追究责任的;

(7)乙方严重损害甲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

3、乙方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4、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乙方如欲继续合作,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署合作协议。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展览展示平台及相关资料。

2、依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3款的规定解除协议的,双方协议于乙方收到甲方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且乙方向甲方给付 违约金。

3、乙方按本协议附件要求提供给甲方的法律文件,如有虚假、伪造等情况,甲方有权

解除协议,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商议后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

章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下: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

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

第十一条 合作期限

1、本协议合作期从日起,至日止。

2、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开始协商签订新的合作

协议。如本合作协议已到期,但新的合作协议尚未签订,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协议

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协议签订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的协议签署后,甲方有权

选择在该顺延的期限内适用新协议或原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附件

1、展览平台设施明细。

2、乙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

或权利证明;经销(代理)权证书。

3、以上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日 年


第二篇:展览展示合同样本


展览展示合同样本

依照我国有关法规,并结合双方具体情况,在遵循平等互利、互惠互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上述展会展台的设计、制作与搭建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以下合同项目:

一、 甲方责任:

1、 按甲方确认的活动设计方案(见图纸),监督乙方实施。

2、 甲方应向乙方确认正确的公司名称及标准字体和颜色;

3、 甲方应向乙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最终效果图纸及施工图;

4、如有增加项目,需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乙方才可施工增加项目。

5、 若因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或未及时提供展览工程所需的相关资料,或参展产品未能按时到达现场,所导致的展览工程工期的延误及其它直接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最终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2、 乙方须负责制作,安装及提供报价单所列项目;

3、 乙方在约定交工之日时,必须完成会场搭建工作。

4、在搭建制作过程中认真履行甲方提出合同书上的要求.

5、在施工过程中,如工程质量、人员安全、安全设施发生了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6、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提出更改意见,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如在报价范围之外,乙方可现场出报价单,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

7、展览期间,工程如因甲方人为损害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

8、 乙方负责在展会期间每日派专人监测电路,并负责维修。

9、 乙方负责在X月X日X点布展完毕,X日X时主体工程完成交由甲方,并协助甲方展品进馆布展。

10、 场馆施工押金由甲方交付,如展览期间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 总价及付款方式:

1、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RMB: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付全款的60 %,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RMB:_____元)余款的40 %即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元)在展会第二天(即:20xx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现金或者支票。

四、 违约责任:

1、工程交工后,如因施工质量问题给甲方人员、财产造成损失,乙方应予赔偿。如因施工质量问题给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解决问题,并避免甲方因此遭受损失。

2、 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支付200%的违约金。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或武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否则追究其经济责任。

2、因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责任方须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若有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附加条款:(须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否则视为无效)

1、以此对应的报价单、最终效果图为合同书附件(一)、(二)。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为准!

甲方 (签字)

甲方:

甲方签字:

字:

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乙方: 乙方签盖章: 年 月 日3 乙方

展览合同中的主要内容

由于展览的内容、展品、组织、当事人的不同,展览合同的具体内容也会有很大区别,但是根据一般惯例,展览合同往往会包括以下内容:

1、展览项目的名称及合同当事人

2、展览的展期和开闭幕时间

3、展品名称、数量及展品提供方权利保证

4、展览场地与展览场地提供方服务保证

5、展览前期筹备工作

6、陈列设计与布展

7、展品运输、包装与保险

8、展品入馆点交

9、展览代表团

10、展览开幕仪式

11、展览组织工作

12、展品保管与展览安全工作

13、展览图录及相关宣传品制作

14、展览新闻宣传

15、展览招商工作

16、展览营销工作

17、展览相关文化产品开发与文化活动策划

18、紧急情况处理

19、知识产权授权

20、撤展与展品离馆点交

21、展览费用结算

22、双方其它权利义务

23、附随义务保证

24、违约责任

25、合同未尽事宜

26、合同续延、变更与解除

27、不可抗力

28、合同适用法律与使用语言文字

29、合同争议解决

30、合同的主文、附件及译本

31、合同生效与失效

展览方面涉及到的相关规定

(1)有关展台的规定。高度限制:展览会对展架及展品都有限制规定,尤其对双层展台、楼梯、展台顶部向外延伸的结构等限制更严,限高往往不是禁止超高,如果办理有关手续并达到技术标准,有可能获准超高建展台、布置展品。开面限制:很多展览会禁止全封闭展台,如果展台封闭,展览会就失去展示作用,参观者就会有抱怨,但是展出者需要封闭办公室、谈判室、仓库等,因此,协调的办法一般是规定一定比例的面积朝外敞开。这个比例一般是70%,允许30%以下的面积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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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展览用具的规定。展架展具材料的限制:在很多国家,展览会规定必须使用经防火处理的材料,限制使用塑料,限制危险化学品。电器的规定:绝大部分国家的展览会对电器都有严格的规定,所用电器的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当地规定和要求。

(3)有关人流的规定。走道限制:主要是对走道宽度的规定和限制,为保证人流的畅通,展览会规定走道宽度,禁止展出者的展台、道具、作品占用走道;电视、零售商品往往造成堵塞,因此也有相应的要求,比如电视不得面向走道,柜台必须离走道一定距离等。

(4)有关消防的规定。消防环境的规定:如果是大面积的展台,必须按展馆面积和预计的观众人数按比例设紧急通道或出口并设标志。消防器材的规定:必须配备消防器材。人员的规定:有些展览会要求展台指定消防负责人,并要求全体展台人员知道消防规定和紧急出口等。

(5)有关展品的规定和限制。主要是对异常展品包括超高、超重展品的规定。只要采取适当措施一般都可以解决。比如限高,只要展馆高度足够,就可以与展馆商量解决;超重展品可以使用地托,分散单位负荷。比较常见、难解决的问题是展馆卸货大门的尺寸,这是自然限制。超高超重展品一般需要先于其他展出者的展品进馆。如果遇有任何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尽早与展览会组织者或展馆所有者商量。这类展品对展览会通常有宣传价值,因此,组织者会愿意积极协助。有些展览会考虑安全,会限制操作机器。对于武器,一般都有专门的规定,且手续都很麻烦。

(6)有关环境的规定。音量限制:背景音乐由展览会组织者安排,展出者的声像设备的音量必须控制在不影响周围展出者的范围内。色彩限制:若展览会组织者想取得协调效果,往往会提出色彩要求。要求展出者使用某种基本色调或标题色调。展览会还可能会提出标题字型、大小,这方面的规定大多比较宽松。展出者只要遵守规定,并不干扰周围展台(比如噪音太大),展出者一般可以任意设计展台形状、摆置展品、使用颜色。

(7)有关劳工的规定。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规定,展场劳工必须是工会注册工人。不允许展出者自己动手。比如在美国纽约,如果展出者拿起锤子想钉根钉子,当地工人就会夺下锤子阻止你干活。美国人剥夺你的“劳动权”,听起来很荒唐,但是却是事实,还必须遵守。

(8)有关手续的规定。展览会大多要求展出者将设计送审,并要求展出者施工前办理手续。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施行日期:19xx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文化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和建设部、文化部(86)城设字第96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6-91,自19xx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由华东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19xx年5月16日

前言

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海博物馆等单位 5

参加共同编制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经建设部、文化部19xx年5月16日以(1991)建标字329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华东建筑设计院。

本《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仅供国内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xx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 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局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 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 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 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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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0.1条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 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 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 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 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3.1.6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 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

第二节 藏品库区

第3.2.1条 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第3.2.2条 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 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 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5条 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

第3.2.6条 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第3.2.7条 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

第3.2.8条 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2m。 第3.2.9条 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第三节 陈列区

第3.3.1条 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第3.3.2条 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第3.3.3条 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 第3.3.4条 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第3.3.5条 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应为3.5~5m。

第3.3.6条 陈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

第3.3.7条 陈列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

第3.3.8条 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

第3.3.9条 陈列室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

第3.3.10条 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 7

1000㎡,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第3.3.11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

第3.3.12条 报告厅宜按1~2 ㎡燉座设计,室内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当规模大于或等于300座时,室内应作吸声处理。有条件时可设置空气调节。

第3.3.13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50 ㎡。小型馆的接待室兼作教学使用时,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

第四节 技术及办公用房

第3.4.1条 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库房等部分组成。

第3.4.2条 大型馆必须设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学实验室,位置应方便藏品的运送。中、小型馆若有馆际协作安排,可不设熏蒸室。

第3.4.3条 鉴定编目室、摄影室、修复室等用房应接近藏品库区布置.专用的研究阅览室及图书资料库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与藏品库区相通.

第3.4.4条 鉴定编目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室内光线应稳定、柔和。

第四章 藏品防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藏品防护应包括温湿度、防潮、防水、光照、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防盗等要求。其它如防火、防雷等要求除应符合专业规范外,尚应执行本规范第五、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4.1.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要求应根据室内温湿度要求、当地室外气象的计算参数以及是否设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等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门窗应密闭,外墙的热惰性指标

(D)不应小于4,屋顶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3。

第4.1.3条 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采暖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Ro)应按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24)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的基数上,外墙再增加20%、屋顶再增加30%进行设计。

第4.1.4条 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空气调节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o)可参照现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JGJ19)中推荐的数值采用。

第4.1.5 条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不设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时,外墙的总热阻(Ro)不应小于0.66㎡?K/W,屋顶的总热阻(Ko)不应小于0.90㎡?K/W。

第4.1.6条 藏品库房应分别装置厚度不小于0.8mm的金属板窗、玻璃窗、金属板门和金属栅栏门;若设置采暖、空气调节设备时则应采取密闭保温措施。

第4.1.7条 绿化设计宜选用有利于降温、滞尘、净化空气的树种,不得选用易生虫害和飞花扬絮的树种,并应防止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散水坡或排水沟种植。

第二节 温湿度要求

第4.2.1条 收藏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珍品的库房应设置空气调节设备。

第4.2.2条 设置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冬季温度不应低于10℃,夏季温度不应高于26℃,相对湿度应保持基本稳定,并根据藏品材质类别确定参数,推荐值参照表4.2.2。

藏品相对湿度 表4.2.2

藏品材质类别 相对湿度(%)

金银器、青铜器、古钱币、陶瓷、石器、玉器、玻璃等 40~50

纸质书画、纺织品、腊叶植物标本等 50~60

竹器、木器、藤器、漆器、骨器、象牙、古生化石等 55~65

墓葬壁画等 45~55

一般动、植物标本等 40~60

第4.2.3条 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并宜控制昼夜间的相对湿度差不 8

大于5%,贯彻恒湿变温的原则。

第三节 防潮和防水

第4.3.1条 屋顶的排水系统应严防渗漏;藏品库房的地下层室内和地面层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潮措施。 第4.3.2条 水池、喷泉不应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布置。

第四节 光照要求

第4.4.1条 藏品库房的窗扇玻璃厚度不应小于3mm,并宜采用漫射玻璃或其它防止阳光直射的装置。收藏对光特别敏感藏品的库房可选用过滤紫外线、吸收红外线的玻璃,或在玻璃上进行滤膜处理。

第4.4.2条 藏品库房室内和对光特别敏感展品的照明应选用白炽灯,并有遮光装置。陈列室内的一般照明宜用紫外线少的光源。

第4.4.3条 陈列室的一般照度应根据展品类别确定,推荐值参照表4.4.3。

展品照度推荐值 表4.4.3

展品类别 照度推荐值(LX)

对光不敏感:金属、石材、玻璃、陶瓷、珠宝、搪瓷、珐琅等 ≤300(色温≤6500K)

对光较敏感:竹感、木器、藤器、漆器、骨器、油画、壁画、

角制品、天然皮革、动物标本等 ≤180(色温≤4000K)

对光特别敏感:纸质书画、纺织品、印刷品、树胶彩画、染色皮革、

植物标本等 ≤50(色温≤2900K)

第五节 防烟尘和防有害气体

第4.5.1条 若大气环境中的烟雾灰尘或有害气体的日平均浓度超过限值,设置通风或空气调节的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对新风采取过滤净化措施。浓度限值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烟雾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限值 表4.5.1

污染物类别 浓度限值(mg/㎡)

烟雾灰尘 0.15

二氧化硫(SO2) 0.01

二氧化氮(NO2) 0.01

臭氧(O3) 0.01

一氧化氮(NO) 0.05

一氧化碳(CO) 4.00

第4.5.2条 锅炉房、熏蒸室、化学实验室等用房应与藏品库房和陈列室间隔一定的距离,废气排放应作净化处理。

第4.5.3条 固定的保管和陈列装具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紧密。

第六节 防虫和防鼠

第4.6.1条 食品小卖部、食品仓库等用房严禁靠近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布置。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在能开启的外门窗上装置可拆卸的纱扇。

第4.6.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通风孔洞应加设防鼠、防虫装置.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有鼠地区的陈列室外门宜为金属门或下缘包覆金属板的木门。

第七节 防盗

第4.7.1条 藏品库房的外窗和陈列室的地面层、二层外窗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盗装置。

第4.7.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在外墙上的水平连续遮阳、不同标高建筑相连外的高侧外窗、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采光通风口等处应设安全防盗装置。

第4.7.3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周围不应有可供攀缘入室的高大乔木、电杆、外水落管、墙板等物。藏品库区不宜设置室外楼梯。

第4.7.4条 藏品库房总门、珍品库房及珍品陈列室应设置安全监视系统和防盗自动报警系统。

第五章 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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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防火

第5.1.1条 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第5.1.2条 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第5.1.3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的固定装修应选用非燃烧体或阻燃材料。

第二节 安全疏散

第5.2.1条 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5.2.2条 陈列室的外门应向外开启,不得设置门槛。

第三节 消防设施

第5.3.1条 大、中型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5.3.2条 珍品库房及大、中型馆内收藏纸质书画、纺织品等遇水即损藏品的库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大型馆内的普通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宜设置预防作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排水

第6.1.1条 馆区内应有完整的排水系统将水就近排入城市的排水管网或水体。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第6.1.2条 中、小型馆雨水管道的暴雨量设计重现期宜采用一年,大型馆宜采用二年。

第6.1.3条 应根据结构形式和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屋面排水方式。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屋面应采用外排水系统,当必须采用内排水时应由管道将雨水以最短的距离引至室外。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6.2.1条 设置空气调节的藏品库房,室内温湿度应满足藏品防护的要求,符合第4.2.2条 的规定。 第6.2.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采暖宜采用热风系统。若使用以水或汽为热媒的采暖装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渗漏。严禁明火采暖。

第6.2.3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采暖系统应分布合理,避免局部过热,藏品库房宜设置使室内相对湿度稳定在40~65%的加湿装置。

第6.2.4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体。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时应在该处设置防火阀,风管穿过墙、板的空隙处应用非燃烧体填充严密。风管应有良好的气密性,连接处必须有可靠的密闭措施。

第6.2.5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的新风应经清洁过滤,在污染严重地区还应采取净化措施,符合第4.5.1条的规定。

第6.2.6条 空气调节设备宜安装在专门的机房内,并装置防火隔声门。机房内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 第6.2.7条 熏蒸室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第三节 电气

第6.3.1条 大型馆的电气负荷不得低于二级,中、小型馆不得低于三级.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应按一级电气负荷设计或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第6.3.2条 监视和报警电气线路应与照明和动力电气线路分开设置,并敷设隐蔽。

第6.3.3条 藏品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安装在藏品库区的藏品库房总门之外,并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藏品库房内的照明宜分区控制。

第6.3.4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电气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线敷设,古建筑改建可为铜芯导线塑料护套线明线敷设。防火、防盗报警系统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并装套钢管保护。

第6.3.5条 陈列室内应设置使用电化教育设施的电气线路和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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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条 熏蒸室的电气开关必须在室外控制。

第6.3.7条 大型馆的陈列室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导向标志。重要藏品库房宜有警卫照明。 第6.3.8条 大型馆不应低于二级防雷,中、小型馆不应低于三级防雷。珍品库房应为一级防雷。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博物馆建筑:供收集、保管、研究和陈列、展览有关自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方面的实物或标本之用的公共建筑。

2馆区:对基地内各类建筑物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占用的整个区域的总称。

3藏品库区:对藏品库房及为保管藏品而专设的房间、通道、场地等占用的空间的总称。 4藏品库房:存放各类文物和标本的专设房间。

5暂存库房:暂时存放尚未清理、消毒的各类文物和标本的专设房间。

6珍品库房:存放各类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一级藏品及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藏品的专设藏品库房。

7藏品库房总门:藏品库房及其室外通道、场地等所在区域的大门,位于藏品库区之内。

8缓冲间: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专设的过渡房间,主要用以防止藏品在短时间内经受较剧烈的温湿度变化。

9装具:陈列和保管中使用的橱柜、台座、屏风、支架、板面、箱盒、镜框、瓶罐等器具。 10熏蒸室:用化学药品气化的方法对文物和标本进行杀虫灭菌工作的专设房间。

11陈列区:对陈列室及为参观、教育、休息而专设的房间、通道、场地等占用的空间的总称。 12陈列室:陈列、展览各类文物和标本的专设房间。

13技术用房:对藏品和展品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处理的专设房间。

附录二 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

参加单位: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海博物馆

主要起草人:范守中 李保国 费钦生 许德光 陈志伟 唐林 潘德琦 王巧臣 屠涵海 刘焕泉 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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