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

时间:2024.4.5

第 十 章

国 际 税 法

一.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收

指超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即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与其他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产生的两个条件

客观经济基础------企业和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的普遍存在

法律条件----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相继确立

(二)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是调整

国际税收关系 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

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征纳关系

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收关系的特点:

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

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的所得

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的所得税.

1.本案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

----3个

2.本案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

----甲国. 乙国. A公司

3.本案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

----A公司来源于乙国B公司的1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收益.

二、国家税收管辖权

定义:

国家依据主权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人、物及行为征税的权力. 分为属人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特点

1、是完全独立自主的权力。

2、各国税收管辖权平等。

3、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受国家主权所及范围的限制。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也称“属人税收管辖权”,是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根据是纳税人与本国的属人联系来确定.

纳税人(自然人/法人)担负无限纳税义务。

自然人纳税居民的判定

国籍标准:美国\墨西哥等少数国家

住所标准:最广泛,欧洲国家

居所标准(经常居住但非永久居住),也叫财政住所.英国\加拿大 居住时间标准:大多数为一年内超过183天

其他标准:从事专业性活动、意愿等

法人

总部所在地标准:法国、日本、中国

注册成立地标准:美国、瑞士、荷兰

实际管辖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英国和很多英联邦国家

混合标准:德国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外资采用总部标准,内资采取成立地标准 各国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由于各个国家在对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标准,所以发生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冲突。

各国在实践中一般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确定解决冲突的规则。目前主要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以及联合国税收专家小

组制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税收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对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

----住所地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

----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标准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概念

是一国根据课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2.收入来源地的确认标准:

(1).经营所得:采用经营活动发生地原则。各国常设机构来确定。

(2).劳务所得:独立劳务所得按照固定基地、停留期间所在地、所得支付所在地来确定;非独立劳务所得按照停留期间所在地、所得支付所在地来确定。

(3).投资所得:权利提供地或权利使用地原则确定。

(4).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三、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

(一)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及其产生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双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各国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的结果:

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

打击跨国投资者的积极性,减少国际经济联系,不利于国际性专业化分工.

(二) 国际重复征税的避免方法

1.运用冲突规范解决

2.免税法 P319

(1)、全额免税法:全额免税法是指居民国政府在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对于税率的确定并不将其境外所得考虑在内,而仅是依据其国内的所得数额确定适用的税率,进行征税。

(2)、累进免税法:累进免税法则是将纳税人在境外取得收入与境内收入合并在一起确定适用的税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又不将其境外所得计算在内的一种做法。

举例说明:

假设A国居民M共有所得50万美元,包括来自于A国境内的收入42万美元,来自于另一B国的收入8万美元。A国的分级所得税率为:42万美元,20%;50万美元,25%;B国的所得税率为15%。

采用全额免税法

M在其居民国A国应负担的纳税额:

42万美元×20% = 8.4万美元

在B国应纳税额:

8万美元×15% = 1.2万美元

两国共纳税额:

8.4万美元+1.2万美元 = 9.6万美元

采用累进免税法

M在其居民国A国应负担纳税额:

42万美元×25% = 10.5万美元

在B国应纳税额:

8万美元×15% = 1.2万美元

两国共纳税额:

10.5万美元+1.2万美元 = 11.7万美元

尽管免税法是解决双重征税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但它也存在极大的缺陷:

1.由于这一方法是通过居民地国单方面限制税收管辖权来实现的,基

本上否定了居民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因而税收利益在居民国和来源地国之间的分配并不能称得上合理。

2. 居民国对于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那部分所得免税的后果是,如果来源地国适用的税率低于居民国,那么同等收入的本国纳税人就比跨国纳税人承担更多的税负,跨国纳税人享受了更多的免税利益,这也明显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3. 这种情形更容易刺激纳税人的避税心理,将居住国境内的所得转移到其他税率更低的国家,从而给国际税收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因此,免税法整体来说在国际上应用并不广泛,在采用这一方法的国家也通常将应用范围限制在营业所得、个人劳务所得和不动产所得,对跨国投资所得不适用免税法。

3、抵免法 P321

是居民国就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但对于其在来源地国已经缴纳的那部分税款,可以在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中扣除。

各国普遍采用的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大多数国家都以互惠为前提条件。

抵免方法:

全额抵免:

限额抵免 :

( 抵免限额 = 在收入来源地的所得×居住国现行所得税率) 分国限额抵免

指就纳税人从境外各国所取得的收入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然后按照其在该国缴纳税款数额与该国的抵免限额的关系,确定允许在居民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的数额,从而分别计算出在居民国的实际应纳税数额的方法。

综合限额抵免

对于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分别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不是分别计算而是加总在一起,就其总额计算抵免限额,低于或等于抵免限额的那部分税额在应向居民国缴纳的居民所得税款中扣除,对高于抵免限额的部分则不予抵免。

举例说明

假设P为A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500万美元,来源于B国所得50万美元和C国所得100万美元。A国税率为40%,B国税率为50%,C国税率为30%。P基于如上所得向B国缴纳所得税25万美元,向C国缴纳所得税30万美元。

在A国实行分国限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税额过程如下:

B国的抵免限额 = 50万美元×40% = 20万美元

C国的抵免限额 = 100万美元×40% = 40万美元

P公司向A国实际应缴纳的税款 = (50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40%-(20万美元+30万美元) = 210万美元

从而P公司总共实际承担的税额 = 210万美元+25万美元+30万美元 = 265万美元

在A国实行综合限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税额如下: 综合抵免限额 = (50万美元+100万美元)×40% = 60万美元 P公司共在外国缴纳税款 = 25万美元+30万美元 =55万美元

P公司向A国实际应缴纳的税款 = (50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40%-55万美元 = 205万美元

从而P公司总共实际承担的税额 = 205万美元+55万美元 = 260万美元

扣除法和减税法

居住国:境内收入:500万,税率:5%

来源国:境外收入:300万,税率:3%

(1)扣除法:

(500+300-300×3%)×5%

(2)减税法:

500×5%+300×2%(较低的优惠税率)

(三)、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所得按本国税法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形成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征收两次以上税收的行为。

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额,以及对来源国为鼓励外国投资者而减免的那部分税额予以抵免。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都要求发达国家实行税收饶让。

四、国际逃税与避税及其防止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以及税法中的漏洞、特例、缺陷,采取公开的、不非法的行为和手段最大限度规避或减轻或避免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避税和逃税的区别

避税:不违反税法,形式合法,规避法律,是滥用税法

逃税:非法,还包括疏忽和过失

合法与否应该根据与当事人有关国家的税法规定而定

性质不同决定处理不同

国际逃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1.纳税主体跨国移动;

2.征税对象跨国移动(联属企业转移定价;利用避税港);

3.弱化股份投资;

4.滥用税收协定。

(二)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

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

3.伪造帐册和收付凭证。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方法

(一)国内法方法

1.加强立法;

2.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3.强化税务审查制度;

4.实行所得评估制度。

(二)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法方法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2.在税收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

3.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

五、国际税收协定

(一)概念

所谓国际税收协定,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依照对等原

则,通过政府间的谈判而缔结的、以协调税收利益分配以及加强税收行政工作合作为内容的书面协议。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P342

经合组织范本全称是《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该范本于19xx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并公布。该范本强调对居民的税收管辖权,对收入来源管辖权有所限制。目前,发达国家都采用经合组织范本。

联合国范本,其全称是《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该范本于19xx年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制定并通过。该范本侧重于强调来源国税收管辖权,较多地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而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本章小结

国际税法概念及调整范围

税收管辖权的分类及确定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税收饶让抵免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区别


第二篇:国际税法部分


第五章 国际税法学

第一节 国际税收关系与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是特指,不包括所有的税收关系,它的定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他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国际税法学所谓“跨国征税对象”是指跨国所得税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只涉及所得税。

中国现有税收18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其中进口商品的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增收,其余由税务机关征收。

源起:首先由国内法规定的,但是各国国内法不尽相同→矛盾冲突→解决的方法 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经济关系是有特定性的,它是指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现代社会才有所谓的国际税收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所得税法,英国1799年才开征所得税,1842年才建立所得税制度;1899年,第一个国际税收双边协定签订。

二.国际税法

1.定义;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存在的国际所得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是:所得、财产;征税税种是所得税(西方为直接税,直接税就是不能转移的税,而间接税就是能够转移)

国际税法均特指所得税(人为抽象出来的)。国际税法学所谓国际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避免双重征税和避免国际逃、避税两个方面。

2.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我们学过法理学,法律本身没有三要素,但是法律关系有三要素,所以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比较国际税收关系恰当。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首先,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纳税主体仅有一人,征税主体可能两个;

其次,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不是跨国财产所得),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

最后,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上来看,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内税收权利义务关系和跨国税收分配关系的综合体(书上说的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重复征税

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规范的冲突,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

一.税收管辖权

国家主权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两个方面,属人性质属地性质。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属人性质)

属人性质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主要问题就是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1、 个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认定标准有四个:

(1) 永久性住所标准,即长期性居住地

在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中国,把户籍作为法定的标准;

(2)习惯性住所标准,常住地(例如,异地从事经营业务,常有好几个住处的情况)

(3)居住时间标准,根据个人在居留国,居住的时间来确定,其是不是属于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A通常一年中在该国居住时间超过半年,就是多于183天;

B一年一次离境不超过三十天,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九十天即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小结:多数国家选择以上三种中的一个而用,芬兰是特例,三者皆有,中国采用第三种标准。

(4)根据国籍标准,例如美国。

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1)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一般以决策所在地,即董事会所在地或者股东大会开会地点来确定该法人的居民纳税身份;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形式上体现为总公司、总店或总部,例如,麦当劳总部在美国,是美国居民纳税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受总公司控制。

(3)注册地标准:在哪一国登记注册,该国就对其行使属人性质税收管辖权。

(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属地性质)

财产所得分为四大类,

1、营业所得,一般是以营业活动发生地作为标准。

营业机构的认定具体问题就不讲了,具体内容由国际税法专业课来讲。

2、劳务所得,劳务履行地作为标准,劳务分为两种,个人执业和个人受雇于他人。

个人执业比如,个人律师; 个人受雇于他人比如,外教

3、投资所得,证券(股票等)和特许权经营

4、财产收益(所得),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一般都是根据所得来源地

不动产根据不动产所在地

二.国际重复征税

1.产生的原因;就是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不同国家对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同,

三种具体原因:

(1)属人与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冲突,

不同国家对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不同产生

(2)属地与属地的税收管辖权冲突

举例,财产权益,一国税法规定以财产权利发生地为“来源地”; 另一国税法则规定以财产所在地为“来源地”,这样就会发生“识别冲突”,亦即税收管辖权冲突。

(3)属人与属地的税收管辖权冲突

这是最常见,最主要,最经常发生的冲突类型。

举例,美国人到中国直接投资经营,美国可以主张属人税收管辖权,中国可以主张属地税收管辖权。假设年100万美元所得,该投资人分别对美、中两国双重纳税,这对纳税人是不公平的。

2、国际重复征税的定义

定义:是指两个(或更多)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跨国的纳税主体的同一征税对象或者对不同跨国纳税主体的属于同一税源的不同征税对象进行重复征税。

3、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从法律上来说,一个纳税人同时对两个国家承担纳税义务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所以法律应该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不合法。

(1)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特征:

A征税主体的双重性(有权征税的主体),一般多为双重征税 B纳税主体的同一性(纳税主体只有一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情形,法人清醒主要指分支机构

C征税对象的单一性,就是对什么东西来征税

D税收种类的相似性,所得税(财产税)

E征税期间的同一性

只有第一个是不同,其他都是相同,故而这个东西叫做四个相同,一个不同。

4、 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1) 定义 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

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2) 特征:两个不同,三个相同

A国 东道国 公司所得

收入—费用=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所得率=所得税

收入—费用—所得税=净收入(净利润)

↓↓↓↓↓↓↓

分派股息

B国 股东居住地 股息所得→对股息征税

合法的,在经济上是不合理,股息双重征税,参看教科书P389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历史发展

1899年6月,奥普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

本节一般理解即可

范本:两个,经合组织和经社理事会范本,差别不大,订立双边协定的利弊优劣关键是实力对比。

二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 避免重复征税,

— 关于避税的防范(合理避税的问题)

举例,成本在中国,利润在佛得角的例子

(一)协定的适用范围:1、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2、税种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属地性质税收管辖权;

(三)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四)征收无差别待遇:互惠、国民待遇;

(五)税收协定适用及解释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税务行政合作。

三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1, 协定和国内税法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

2, 协定与国内税法彼此互相配合、互相补充;

3, 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的时候,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

效力。

※第四节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注:教科书第四节在以后的国际税法中详讲。

一.免税法

定义,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可部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

分类:

1.全额免税法;居住国对居民在来源地的收入完全放弃税收管辖权。→可以有效防止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

2.累进免税法:居住国虽然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于征税,但在对居民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确定应适用的累进税率时,要将免予征税的境外所得额考虑在内,(虽不直接纳税,但居住国计算总所得时候,要把他的境外收入考虑在内)

比例税率为单一税率;

累进税率

例如:20xx年我国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月收入3500元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税率: 3%

1500元-4500元 10%

超过4500元-9000元 20%

超过9000元-35000元 25%

超过35000元-55000元 30%

超过55000元-80000元 35%

超过80000元以上 45%

分档计算,再累计所得税额

※二.抵免法

居民纳税人在居住国应纳税额= 居民纳税人境内外总所得×居住国税率

—允许抵扣的居民纳税人在境外来源地国已纳税额

(一)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

1 、全额抵免: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冲抵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

当来源地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全额抵免将影响居住国的税收利益;

当来源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意义不大。

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全额抵免,因为全额抵免会影响居住国的税收利

益。

2 、限额抵免: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抵扣的已缴来源地国税额,有一定限额的限制,即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此即所谓的抵免税额。

举例:

如果境外所得100万元,境外来源地国税率30%,而居住国税率20%, 纳税人在境外来源地国纳税30万元,其在居住国允许抵免20万元,

允许抵免的是20万元,10万元不能抵免。

☆允许超限额结转制度,五年一个周期,当年不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未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内补扣。

(二)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1.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方法是用来解决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居住国对同一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缴纳的税额,允许直接抵免该居民个人或企业的总机构所应汇总缴纳居住国的相应税额。总机构和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属于同一经济实体,分支机构所得由总机构汇总向居住国纳税,分支机构在境外已纳税款由总机构承担,在居住国抵扣。

国际税法部分

属于同一经济实体。纳税人是同一主体,包括同一居民个人和同一经济实体。

纳税人,一个是盈利公司,一个是股东,分别就同一税源的不同征税对象:盈利公司就利润、股东就股息;居住国对股东得到的股息征税、来源地国对盈利公司利润征税。前者是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后者是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法律上是合法的,但是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国家主权问题,“各行其政”。

采用直接抵免的方法,大多数是限额抵免,p509

应纳居住地税额=(居住地境内所得额+来源地国所得额)*居住国税率 — 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即: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居住国税率采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抵免公式可以简化为: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

2.直接抵免下的分国限额、综合限额与专项限额:

针对同一纳税人,例如同一居民个人的境内外所得、同一企业法人境内外机构所得。

国际税法部分

(1)分国抵免限额:

境外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国际税法部分

分国抵免条件下纳税人在居住国应当缴纳税额:(在居住国应纳税额—允许抵扣的税额) (1000+200+300+400)*40%—80—90—160 = 1900*(4/10)—330 = 760—330 =430万元 (2)综合抵免限额: 是指居住国将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税额,纳税人

在各个非居住国已交税额的总和,如果低于或等于上述综合限额,可以全部得到抵免,如果高于上述综合限额,则超过部分不能抵免。 相对而言比较有利于居民纳税人,但是分别有盈亏的例外 依旧以上例:

综合抵免限额:(200+300+400)*40%=360万元

实际在境外B、C、D国已纳税额(100+90+160)=350万元,没有超过综合抵免限额。

居民纳税人在居住国应纳税额为:

(1000+200+300+400)*40%—(100+90+160)

国际税法部分

=760—350 =410万元

同样的所得情况,采用不同的抵免方法,居民纳税人在居住国应纳税额不一样。

上面是第一种税法计算类型题 下面讲下第二种税法计算类型题:

在境外分支机构分别有盈亏(或互有盈亏)的情形

国际税法部分

在境外B、D国实际纳税100*50%+50*40%=70万元 Ⅰ 采用分国抵免:

居民纳税人在居住国应纳税额=(100+100—20+50)*40%—(100*40%+50*40%)=92—60=32万元

Ⅱ 采用综合抵免:(综合抵免限额(100—20+50)*40%=52万元,实际境外纳税额100*50%+50*40%=70万元

居民纳税人在居住国纳税总额=(100+100—20+50)*40%—(100—20+50)*40%=92—52=40万元

结果与分国抵免情况相反。

专项抵免:p510

在一些实行综合限额抵免的国家,鉴于非居住国往往对纳税人的某些特定所得项目实行低税率优惠待遇,为了防止纳税人以这些低税率所得项目产生的限额结余与高税率所得项目发生的超限额相抵补,增加外国税收抵扣数额,居住国对这类低税率所得项目,实行专项限额抵免方法,即单独计算这些特定所得项目的抵免限额。

下面是类型题三

3.间接抵免

举例 母公司和子公司,股东跟股份公司的关系

国际税法部分

对股息征税←↑←税后分派股息←↓→对利润征税

毛所得=收入—费用

所得税=毛利润*所得税率

净利润=毛利润—所得税

股息=净利润*股权比例

1, 抵免限额=母公司取得的毛股息*居住国税率 100*50%*40%=20万

2, 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在来源地国已纳税额=100*50%*30%=15万 3, 股息=毛股息—来源地已交税的税额=50—15万=35万

(教科书的说法)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所得额*(1—来源地国所得税率)

=100*50%(1—30%)=35万

抵免限额50*40%=20万(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在来源地国已纳税额15万,没有超过抵免限额,可以抵扣)

母公司在居住国应纳税额=(150+100*50%)*40%—15=65万

预提所得税问题:子公司所在国对股东分得的股息主张“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纳税主体是母公司,母公司的居住国允许给与直接抵免,条件是“总和不超过抵免限额”。

一. 税收饶让抵免

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即“虚拟抵免”,以鼓励本国投资人对外国,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有限,并不涉及全部境外所得税。

问题解疑:(以下为学生“完全记录”,仅供参考)

1 信用证欺诈,欺诈例外怎么解释?单证一致的例外,禁付 2 独立抽象性原则怎么理解?

3 卖方给指定银行的单据有:

A商业#5@p(货物提单)

B码头重量票

C海运提单

D原产地证明

E出口商**验证书

4 保函是什么东西,保函就是约束保函对方对第三人不起任何作

即期付款信用证,付款行在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交单时毋须提交汇票,而在规定的日期局临时要求付款(无汇票所以无承兑行为,也不具备贴现条件)

承兑信用证,付款人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现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

考试问题:

第一章不考,后四章主要是考国际法方面的内容。

详细范围:

第一、 国际贸易法学

1, 国际法规范,《公约》《通则》《惯例》

(1) 公约的适用 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规则

(2) 通则

(3) 惯例

2, 合同条款

P116 关于货物品质方面的规定 ??保险条款 支付条款 检验 免责

3, p164 货物相符问题

4, 交单←→交货

5, 合同的履行

6, 提单

7,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是信用证方面的内容

第二、 国际投资法学

1, 国内法部分 分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投资法(政治风险保

险制度)两方面,各有特点。

2, 国际法规范 双边投资协定(防范投资政治风险, 代位继承)

和多边投资协定

多边投资协定有《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

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

第三、 国际金融法学

1, (1),国际货币体系 布 牙

(2),关于汇率安排的准则,软法 p423

(3),关于汇总措施规则,第八条 第十四条

(4),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来源 安排 贷款条件

(5),特别提款权

2, 国际贷款合同 一般合同 欧洲货币合同 国际银团 项目贷款 3, 国际贷款担保

第四、 国际税法学 注意计算题

1, 国际上税收关系 国际税法

2, 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了解)

3, 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 ※抵免法 ※考直接抵免 (抵免限额)

答题要求:

名词解释:说明来源 内容 作用

简答题:无弹性 从哪里来到那里去 不花太多时间 举例: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论述题:看组织归纳;自我发挥

举例:多边投资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利弊

案例题:是什么 为什么 怎么办 不需沿用法律条文 要求明确,不会含糊

税法计算:二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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