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合同
这份销售合同,是由根据韩国法律成立,总部位于3韩国大田儒城区 的 .(以下简称“公司”)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总部位于 的 。以下简称“代理商”)共同起草,于 年 月 日生效。
考虑到此份合同中双方所做出的承诺,公司和代理商达成协议如下:
公司据此委任经销商为其代理区域(按照下文所定义区域)内的非独家产品(按照下文所指定产品)代理商,而代理商据此接受委任并同意出售或推销公司的产品。
1. 有效期:
此合同自起始之日并于一公历年内有效,除非公司或代理商根据合同条款提前终止。
2. 代理区:
代理商的产品代理区应为中国范围内任何地方。
3. 产品:
由代理商售出的公司产品为附录1中所指定的所有产品。
4. 定货程序和交货
4-1. 产品定单应以书面形式寄给公司如下地址:
To : 韩国****(株)
地址 : 韩国大田******
传真: +82-****
4-2. 终端用户注意事项
代理商需要在下定单时通知公司该终端用户的名称及使用目的。
4-3. 交货
公司将根据附录I 或在购货定单中所列出的要求方式交货给代理商.
5. 价格
5-1. 公司可根据自己斟酌决定更改公司产品和价格表内容。.
5-2. 关于此条款,公司需在生效期前60天内通知代理商产品和价格表更改内容。但若是半
导体嵌入式仪器,公司可在生效期前90天内通知代理商。
5-3. 如果没有公司的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可以因为市场竞争激烈而给予客户过度的或者不
合理的价格折扣。
6. 付款
6-1. 除非公司和代理商另有约定,所有代理商所出售的产品将以美元支付,且由代理商支
付给公司
6-2. 代理商需在产品发货后30天内将付款电汇至公司指定银行帐户,公司在收到付款后需
立即与代理商确认;如果金额超过USD4,500时,代理商可在产品发货后45天内电汇。
6-3. 尽管有条款6-2的规定,假如考虑到销售额小或者其他原因并由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
付款需预先电汇。
6-4. 假如是需要最终验收的半导体嵌入式仪器,支付条款需遵循购货定单中所列的条件。
7. 担保
7-1. 所有产品,除非是需要最终验收的半导体嵌入式仪器,零件和工艺都无缺陷,并
有自交货日期起18个月的保质期。只要产品未被代理商或是客户损害,变更,破坏,保修就是有效的。代理商需支付送往公司保修的产品运输费用。公司则支付将产品返回代理商处的运输费用。.
7-2. 假如是需要最终验收的半导体嵌入式仪器,保修需遵循购货定单中所列的条件。
8. 义务
8-1. 代理商义务
(1) 代理商同意并且保证努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产品并开拓市场。
(2)代理商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被适当的运输,处理和保存,以防止受到任何损伤。
(3) 代理商不得对公司粘贴在产品上的包装,品牌,商标或其他标志进行改变,移除,隐藏和增加。
(4) 代理商要向公司提供所有合理的帮助,使公司的品牌,商标,设计,版权/或者专利在中国,按照应用法规及时注册并维护。代理商自身无权享有这些知识产权。
(5) 代理商保证,在合同期间和合同到期之后,都不得争夺或者模仿公司的品牌,商标,设计,版权和/或者专利。
(6) 代理商应发展和保持介绍和展示产品所必备的技术专长和精通能力. 代理商可以参加由公司提供的一个基本培训课程。在推出新产品时,在双方相互商定后公司可提供额外的培训课程。这种情况下,代理商需负责行程费用。.
(7) 在此合同期间,代理商必须每6个月向公司提供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其在6个月内的销售情况,以及对以后6个月的销售计划,包括对产品的销售预测。另外在报告中,代理商要附上一份客户名单,内容包括所有购买商和有潜力新购买商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售或将要出售的产品和地址。
8-2. 公司义务
(1) 公司同意并保证尽力用所有可行的运作来完成代理商的订单
(2)公司将在不收取代理商费用的情况下,在中国范围内提供用以销售和推广公司产品的基本数量的文件和其他资料。
(3) 公司将在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方面提供代理商合理的技术支持。
(4) 在中国出售的产品发生危急性问题,公司要帮助代理商解决。
9. 终止
9-1. 在一年结束时本合同将会自动续签,除非任何一方以给另一方60天的书面通知来
决定不再续签,这种每年续签的程序在以后将会继续执行。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此合同的规定,另一方可在30天内书面通知违反方以终止合同。
9-2. 当代理商选择出售,代表或者宣传与公司产品类别一样或者类似产品时,公司可
给出一个通告。通告后,代理商应给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及对公司的合理赔偿。假如这种解释和赔偿并不合理和具有说服力,公司可在公告后30天终止此份合同。如果在此份合同签定之前代理商曾推销过和公司产品类别一样或类似产品,可以视为例外的情况。
10. 知识产权
10-1. 代理商承认公司拥有知识产权。公司在此授予代理商使用商标或品牌或在销售
和代理产品时所附带的专利,但只限于合同有效期间,并只限于中国。
10-2. 代理商不可以在中国注册公司授予的商标和品牌。
10-3. 当合同终止的时候,代理商从终止之日起要终止使用这种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
除非有关于销售剩下的存货。如果发生任何关于商标的纠纷或产品专利的侵害,公司将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防护。
11. 保密
代理商同意尊重属于公司的所有书面或者口头的机密和专有资料信息,且在合同期间和此后3年内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每一方明示同意一般资料将被认作是非专有的除非:
(1) 资料所属一方在信息泄露之前书面告知另一方此为专有资料。
(2) 收到资料的那方同意书面接收。
(3) 资料不是公众知识,即使不拥有资料的那方公布后也不能成为公众知识。
12. 不可抗力
12-1. 如果是由于天灾,战争,革命,暴动,罢工,停产,禁运,严重的天气灾害或
其他超出双方能力控制范围的事件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合同的延迟履行和不能履
行,双方都不承担任何过失。
12-2. 如果任何一方由于这种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对情
况进行详细描述,并对执行此份合同需要延长的时间进行估计。
13. 仲裁和管理法律
13-1. 双方若发生与此份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论,矛盾或异议最后都要根据韩国商业仲裁委员会的商业仲裁法规及韩国法律,在韩国首尔进行最后仲裁。由仲裁者作出为最后判决并对相关双方都有约束力。
13-2. 此合同的有效性,执行性,结构和作用都根据韩国法律进行管理。
14. 完全同意
本合同代替和取代了之前双方的所有的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的讨论,协商,交涉和协议。此份合同不可全部或者部分修改,除非这种修改是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由此证明,双方的授权代表要在上诉日期内执行此合同。
“公司” 代理商
Korea ****Corp.
为 : 为 : 签字 : 签字 : 姓名 : 姓名 : 职位: 职位: 日期: 日期:
第二篇:化妆品销售代理合同样本
代理合同书
甲方:(总部)
乙方:(代理商)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指定乙方为(北京)地区代理商。
二、乙方的代理区域为 。
三、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任务指标:在代理期限内,甲方将在每个财务年度开始下达本合同附件《财务年度任务书》,内容包括价格体系、回款指标、销售计划、甲方支持和奖励措施等。若无《财务年度任务书》,则此合同无效。《财务年度任务书》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五、结算方式:甲方与乙方交易按现款现货原则,款到发货,正常运费由甲方承担。
六、合同生效方式:
自乙方按甲方指定帐号汇入订金 元或首批款 万元起,本合同开始生效。若乙方在汇入定金后,连续七个工作日内没把首批余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则本合同自动无效。
七、甲方责任和义务:
⒈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
⒉甲方向乙方出示上海佰萃堂化妆品的三证等有效证件;
⒊在协议期间,甲方不得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的其他单位供货;
八、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⒈乙方不得向合同约定之外的区域销售甲方产品,否则甲方有权索赔;
⒉乙方负责甲方产品在区域内的品牌推广及品牌形象维护;
⒊乙方有义务与甲方共同承担打击市场窜货问题;
⒋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举行的统一活动及教育培训;
⒌乙方有义务遵守双方约定的价格体系,不得随意降价或涨价。
九、关于订货、验货以及退换货的约定
⒈订货处理程序 每次甲方根据乙方的电话制作定单,并通过电话核实后,通知乙方打款金额,在乙方将全额货款打入甲方帐号并查收到帐后,三至五天内将货物发到乙方就近处。
⒉验货程序 乙方收到货物时,应先检查包装箱是否潮湿、变形、破损,封条是否开封,检查无误后才能提货,若发现有异常迹象,乙方必须立即告知甲方并妥善处理。
⒊退换货处理程序 滞销产品,乙方须先填写《退换货申请表》递交给甲方,在表中应注明退换品种、数量、金额、产品限用日期、退换货原因等项目,待《退换货申请表》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退换货,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退换的产品应内外包装良好,距限用日期不超过18个月,包装完好程度不影响再次销
售,有塑封和包装封口合格证的,没有开封或损坏,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或由乙方承担相关损失,属于质量问题的除外。若不经甲方同意自行返回的产品,甲方不予接收,也不予结算。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往返费用由甲方承担,非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退换货往返费用由乙方承担。一次性推出的优惠组合装和每月的特价品概不退换。
十、关于窜货的规定 乙方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区域内进行销售,不得向代理区域外的其他地区以任何形式销售甲方产品,若出现此类情况,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恶意窜货现象将取消当期未兑现的所有奖励,并限期收回乙方向代理区域外销售的产品。
2.对于乙方无法进行收回的产品,甲方将派人收货,收购价与代理价之间的差额及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的窜货行为给其他市场造成严重后果,所有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将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并扣留所有未兑现的奖励,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
方全部承担,对甲方整体市场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4.对于非恶意窜货或者下属经销商、加盟店窜货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将参照以上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其他规定
1.相关处罚约定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①乙方销售甲
方品牌的假冒或仿冒产品; ②乙方破产以及债务结算; ③乙方信誉度下降; ④乙方低价倾销; ⑤乙方向非代理区域调货、窜货; ⑥乙方连续2个月或不连续3个月未完成合同任务; ⑦乙方连续40天未向甲方进货;⑧乙方不配合甲方的整体市场推进计划,造成甲方商业利益损失。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在甲方所在地法院仲裁解决。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