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X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零佰 零拾 叁万 柒仟 肆佰 零拾 零元整)。
第二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
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 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
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种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三条 关于面积及房款差异的约定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
第四条 商品房的交付
1、出卖人交付商品房的日期为2011 年8月31日之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除出卖人推迟交房日期外,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交房日期。
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2、买受人应于上述交房日期内前往 “新城明珠”现场与出卖人办理完毕交接手续。 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日期内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付。该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供气、供暖等费用,自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买受人未交清房款、利息违约金等,交付期限自动顺延至付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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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法规变动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因规划、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的,因政府建设需要导致规划改变或市政规划等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且出卖人在30日内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5、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6、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在交接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的,视为房屋已交接。房屋毁损灭失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7、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交房时间不顺延,出卖人应依据《房屋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8、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2)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新城明珠”销售接待处或出卖人公司办公地点,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9、出卖人向买受人交接时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10、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
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 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
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六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须于房屋交付的同时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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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6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第七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①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②该小区规划、设计变更。
第八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九条 质量保修
1、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由出卖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2、如因买受人借故不同意维修而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
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以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买受人应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开通并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支付电话开户费、网络开通费以及有线(或光纤)电视入网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或违约以及其他非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买受人应前往寿光市房产管理局配合出卖人办理撤销合同的备案手续,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买受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并办理退房的,均应在向出卖人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10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否则视为撤销退房要求并无权再次向出卖人提出退房,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一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已交付的住宅的管道煤气、水、电交付时接口到户;
2. 如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导致延期的,出卖人可据时予以延期。
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一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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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应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该协议履行义务。
2、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买受人应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并应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双方均需保证合同及本协议中所填写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编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出卖人发出通知时,采取传真、电话方式的以发出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寄出五天后(本省)或七天后(外省)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仅供买受人参考,对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不构成要约;买受人同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和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和本协议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和文本,并作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在了解和知悉前述文本和文件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了本协议。
第十九条 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之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 陆 份,出卖人执 壹 份,买受人执 壹 份。自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
20xx年 3 月 21 日 20xx年 3月 21·日
第二篇:付款协议书
付款协议书
立书人: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立书人: 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订购服务事宜,商定甲方付款给乙方条件如下:
一、双方同意付款方式为每一季度结算一次。
二、双方同意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为结算日。
三、双方同意付款型态为汇款,附开户银行资料。
1、采现金付款者,甲方同意於货到收现。
2、采支票付款者,甲方同意於货到付票期_____日之票据予乙方。
3、采汇款付款者,甲方同意於货到____日内,汇入乙方指定之帐户。
4、采月结付款者,甲方同意於当月____日支付票期____日之票据予乙方。
四、甲方给付乙方款项之方式为 ▉乙方派员收取□回邮寄回□汇入帐户。
1、由乙方派员收取时,需携带证件 ▉无□收款章□#5@p章。
五、是否需要乙方按月邮寄对帐单 ▉YES □NO。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同意於付款时同时交付乙方付款明细。
二、若甲方支付客票(非甲方本人所开立之支票),需由甲方於支票背面背书。 柒、特别付款方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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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