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时间:2024.3.24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    )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循环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在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期间和额度内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日至           日止,在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的最高余额内,贷款人向债务人发放的所有贷款。(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2.2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向贷款人提供其他担保的,贷款人均有权首先要求保证人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3贷款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担任责任。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贷款人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前已履行完毕其有效内部决策程序且取得有效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3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4 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5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会违反其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政府授权或批准;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5.7保证人不存在将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将采取上述行动。

第六条  保证人的义务

6.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贷款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应付款项。

6.2 保证人应配合贷款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6.3 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3)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4 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拟申请破产,可能或已被其他贷款人申请破产;

(3)对保证人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4)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5)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7)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8)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9)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

(10)其他应当通知贷款人的事项。

6.5在债务人向贷款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贷款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保证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7.1 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合同双方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7.2 如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就本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违约金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并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 公证机构收到执行证书出具申请时,公证机构按照本合同“通知”条款所罗列的通讯地址向担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担保人未在     个日历日内回函,或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

7.4双方约定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7.5如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公证执行证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第十条款中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八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抵押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8.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相关信息。

8.2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8.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保证,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3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贷款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如若双方已经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相应一方:

(1)当面递交;

(2)中国邮政特快专递;

11.2 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2)如果是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为交寄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11.3 以下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

甲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乙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讯地址的,均应在新地址启用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 保证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12.2 保证人已通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贷款人已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保证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3 保证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及确认主合同的全部条款。

12.4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12.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保证人、贷款人、债务人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        日      签署日:       


第二篇: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国建设银行

编号:

立约双方:

保证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行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执行。

第一条 合同用语释义

一、本合同所称“债务人”是指以下第 项的全部债务人:

(一)、因购置坐落于 项目所属之 房产(住房/商业用房/)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二)、因购置甲方依法销售的房产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三)、因购置以甲方为中介销售的房产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二、本合同所称“主合同”是指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它法律文件。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

一、被保证的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乙方向债务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币种) 金额 (大写)。如甲方根据本合同本合同履行保证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在最高额范围内做相应扣减。

二、在上诉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对债务人尚未收回的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乙方可以连续向债务人提供贷款。甲方在该最高

额内对乙方因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亦不论债务人的个数。

尚未收回的债权余额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一、 保证期间按乙方对每个债务人每笔贷款分别计算,自每笔借款

合同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之日起至以下第__项所述之日止。

(一) 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 抵押人办妥抵押物的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并将抵押物

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

(三) 质押权利凭证需移交乙方占有的,为权利凭证已移交乙方占有

之日;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为出质登记已办妥之日;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记载的,为出质记载已办妥之日。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

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被保证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乙方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均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保证期间依主合同约定变更主合同利率的,也视为已1甲方事先同意,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保证能力

保证期间内,甲方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被撤销等情形,甲方应提前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在本合同

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1甲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为乙方所能接受的新担保,并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八条 对保证人的财务监督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甲方应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保证金账户

一、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个银行工作日内在乙方处开

立专项保证金账户。

甲方应按乙方对每个债务人贷款发放金额的__%逐笔分次存入保证金账户,如甲方未能即使存入,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____账户中提取保证金并存入上述保证金专户。

甲方保证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不存在权属争议。

二、 甲方保证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余额不低于乙方对债务人贷款

本金余额的__%。

三、 保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账户内资

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四、 甲方承诺,如本合同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

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应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相关担保措施。

第十条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专户中划收。不足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予以划收。

第十一条 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提前到期日起__个银行工作日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按乙方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 甲方有义务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 甲方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

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送达。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 乙方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政府的要求,加入信用联合

征信体系,甲方同意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授权的信用联合征信机构。

四、 甲方同时为售房人的,应及时协助债务人办理产权过户交

易、登记、抵押登记及领证手续。

五、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以下第__种方式解决:

(一)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______)按照申请仲

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 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

(二) 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

章(或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第十七条 声明条款

一、 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

的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 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或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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