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章程(模版)

时间:2024.4.1

外资企业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一、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

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投资者 在天津

市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特订立本公司章程。

1—2 本公司名称为(以下称公司),

英文名称为:

法定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 。

1 —3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 —4 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

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二、宗旨、经营范围

2 —1 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产品质量达到

国际水平,使投资者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2 —2 ,产品品种和生产规

模分别为:

2 —3 公司的产品 %以上在中国境外销售。

2 —4视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或增

资扩大规模以及其他有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经批

准的事项发生时,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3 —1 公司投资总额为美元,注册资本为 美元。

3 —2投资者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缴

清注册资本后,公司聘请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公司

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3 —3 经营期内,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3 —4 有关公司占用土地事宜经天津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3 —5 公同按天津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卫生和劳动保护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3 —6 公司的三废治理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达到天津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内部组织机构

4 —1 由投资者委派总经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4 —2 总经理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批准年度财务报告、收支预算、年度利润使用方案;

(二)决定和批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订立劳动合同;

(四)决定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五)决定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决定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延长期限、提前终止或与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七)决定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八)决定聘用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职员;

(九)负责公司终止时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由投资者授权决定的事宜。

上述笫(四)、(五)、(六)、(七)、 项总经理的书面决定须经投资者签署同意后方为有效。

4 —1由投资者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 —2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告、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订立劳动合同;

(四)讨论决定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五)讨论通过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讨论决定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延长期限、提前终止或与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七)讨论决定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八)决定聘用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职员;

(九)负责公司终止时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上述第 项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经出席董事会议的多数通过即可。但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

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足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4 —3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名,副董事长名。

4 —4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次。

4 —5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五、经营管理机构

5 —1 公司除设总经理一人,还设副总经理人。

5 —2 总经理直接向投资者/董事会负责,在投资者/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5 —3 总经理任期为年,经投资者/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5 —4 公司如设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归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总工程师负责。 5 —5 公司设 、 部门。

5 —6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向聘请方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核实后,聘请方可随时解聘,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

法定代表人可授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谈判,签署文件。

七、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管理

7 —1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公司的会计帐簿设在公司所在地,进行独立核算并接受天津市工商、财政、税务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7 —2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7 —3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7 —4 公司采用 生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7 —5 公司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7 —6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7 —7 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决定其使用年限。

7 —8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按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的会计报表,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7 —9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结算会计报表,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报告。

7 —10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7 —11 公司的外汇收支平衡由公司自身承担。

八、利益分配与使用

8 —1 公司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8 —2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由投资者/董事会决定使用。

8 —3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动用本年度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动用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使用。

九、劳动管理

9 —1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天津市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9 —2 中方职工的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社会保险、待遇应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向天津市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9 —3 公司招聘职工由公司按规定考核后,择优录用。

9 —4 公司职工的奖金、劳动保险等事宜,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十、工会组织

10 —1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10 —2 公司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它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与公司商谈有关事项,团结教育职工,搞好生产,遵守纪律,执行劳动合同。

10 —3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10 —4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职工工资、奖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项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10 —5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10 —6 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十一、期限、终止、清算

11 —1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11 —2 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1 —3 如自行提前终止公司经营,应提交终止申请书,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11 —4 外资企业在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清算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11 —5 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11 —6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11 —7 清算委员会对公司债务全部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依法纳税后归投资者所有。

11 —8 清算结束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十二、规章制度

12 —1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二)职工守则。

(三)劳动工资制度。

(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五)职工福利制度。

(六)财务制度。

(七)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八)其它必要规章制度。

十三、附则

13 —1 本章程须经天津市规定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

13 —2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总经理签字同意/董事会通过方可做出修改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3 —3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13 —4 本章程于 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公证)签字。

签字:


第二篇: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投资者: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投资举办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等;个人投资者包括姓名、国籍、住所等)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 。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 区 路 。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1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

投资方以 方式出资 ,占注册资本100%。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方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 (不低于15%),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投资者即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股东职权范围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人组成(3-13人)。董事会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3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或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比例为1/3以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5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或第六章 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1-2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6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或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 7

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天,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8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由投资者在 签订。

9

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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