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朱童辉 男 16岁 蔡沟乡大朱村人 蔡沟一中学生。 监护人:
当事人:马永涛 男 16岁 蔡沟乡林堂村人 蔡沟一中学生。 监护人:
当事人:陈苏鹏
监护人:
当事人:朱腾飞
监护人:
当事人:朱梦辉
监护人:
当事人:朱恩豪
监护人:
当事人:韩浩磊
监护人:
当事人:朱豪杰
监护人:
当事人:张永生
监护人:
当事人:任朋宇
监护人: 男15岁 蔡沟乡开陈村人 蔡沟一中学生。 男14岁 蔡沟乡大朱村人 蔡沟一中学生。 男16岁 蔡沟乡大朱村人 蔡沟一中学生。 男16岁 蔡沟乡火神村曹庄人 蔡沟一中学生。 男15岁 蔡沟乡火神村曹庄人 蔡沟一中学生。 男15岁 蔡沟乡大朱村人 蔡沟一中学生。 男15岁 蔡沟乡杆坑村双楼时庄人 蔡沟一中学生。 男16岁 蔡沟乡林堂村人 蔡沟一中学生。
当事人:杨永杰 男16岁 蔡沟乡庙杨村人 蔡沟一中学生。 监护人:
当事人:杨超飞 男15岁 蔡沟乡庙杨村人 蔡沟一中学生。 监护人:
调解人:景建国
朱童辉等十人,殴打杨永杰、杨超飞一事,经十三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此事做一次性处理,由朱童辉等十人一次性赔付给杨永杰、杨
超飞医疗费6000元整。
二、 杨永杰、杨超飞不再追究朱童辉等十人的任何责任,不再到学
校找事。
三、 双方以后不得因此事发生任何矛盾纠纷或打架,否者,由挑起
事端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四、 双方保证今后要相互团结,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五、 此协议一式十三份,各持一份。此协议至签订之日起生效,任
何一方不得反悔。
2012-10-10
第二篇:事故调解协议书
事故调解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于20xx年1月1日下午十六时许甲方车东风四桥车司机乙方郭罗驾驶(车号为:宁CA0393)在307国道1106km与山西的半拖挂(车号为:晋M62908)相撞,致乙方郭罗司机受伤,现就该事故经交警协商处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赔偿乙方在院的医疗费一次性壹万玖仟肆佰肆拾壹(¥:19441元)。
2、二次手术费、营养费、误工费、生活费及护理费一次性共计伍仟元,(¥:5000元)整。
3、从即日起乙方再不得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4、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双方签字后同时产生法律效力。
5、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存留一份。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20xx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