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向宝品牌五常大米
区域经销合同
甲 方:五常市五向宝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乙 方:
第一条、总则
1、 为了拓展甲方产品销售市场,甲方推出五向宝品牌五常大米区域经销计划。
2、 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授予乙方区域(独家)经销权。
3、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经销内容
1、 经销时间:20xx年07月 1 日起至2016 年 6月30日。
2、 经销产品:甲方所生产的 稻花香大米 为主的所有产品。
3、 经销区域:乙方享有 地区(含市区及所辖县)(独家)经销权,并冠以 (市)五向宝(或味稻家)五常大米经销处名称开展工作。
4、 经销数量:乙方承诺前三年的销售数量,分别是500吨,1000吨和2000吨。在经营期前三年中有两年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量,或是三年后连续两年低于2000吨销售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5、 经销产品价格:
以甲方确定的独家经销商年度统一供货价格。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必须是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者,具有良好商业信誉;
2、 甲方应依照本协议提交详实的有关资料,证明其实体资格、具有民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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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保证提供优质、真实、合格的产品供乙方在经销区域推广销售。
4、 甲方负责产品的种植、生产、加工、包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负责产品的质量检验,
并提供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稻花香大米产品质量不低于GB/T19266国家标准。因产品质量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全权承担。
5、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购货订单后,按照乙方提供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发货地址
进行发货。
6、 甲方增加商品、减少商品、变更价格、变更商品资料等,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
7、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
甲方还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必须为合法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乙方享有甲方产品在本地区销售的(独家)经销权,(经销期间甲方不得再设代理机
构或经销商)。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有权立即终止经销合同及得到相应补偿。
3、 乙方以“五向宝(或味稻家)五常大米经销处”名义开展营销工作,负责甲方产品
在本地区的销售策划以及设立下级经销商等工作。
4、 乙方保证不低于甲方规定的价格体系开展商品销售。乙方不得在经销区域以外销售
乙方商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方式。
5、 乙方负责所在地货站接货,因运输造成的破损、减量等问题,首先与物流公司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由物流环节出具证明,由甲乙双方协商,共同承担。
6、 乙方在收到货后,立即进行抽检验货,发现质量问题(减量、发霉、生虫、真空包
装破损超过3%等),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换货处理,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后,甲方不予接受处理。
7、 乙方须接受甲方应用电子平台在本区域的直接销售,并支持甲方的电子商务平台销
售在本地供货及配送。配送费用及利润分配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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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发货及结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__10天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可以为:乙方电子商务平台、电子邮件、传真、订货合同。
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正规条形码、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如不能接受,应当在_3天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实质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_3_天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表示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经销商指定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5、甲方在接到订单后应立即组织生产,并于【5】天内(不予以答复时间T+1天)内发货。
6、双方约定货款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订货付全部货款30%,提货时付清余款。乙方汇款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按乙方要求开具#5@p。
第六条、知识产权的保护
1、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2、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用于非甲方的商品,或是用印有甲方商标的包装物出售非甲方的商品。如乙方侵犯甲方的商标权,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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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_5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累计_3_次迟延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由于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争议与解除
1、 合同生效期间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仲裁
部门或法院解决。
2、 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可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续约要求,双方在正常履行本合同的前
提下续订该项经销合同,乙方未提出续约要求则视为本合同期满而自动终止。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力。
3、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
依协议提前终止。若甲方因自身原因需终止协议,甲方应按照乙方前一年度营业额的10%补偿乙方市场开发之损失。
4、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市场区域保护协议;
(2)、乙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出现重大债务导致无法正常经营;
(3)、乙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4)、乙方仿冒、滥用标志及标识,影响甲方声誉;
(5)、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运营体系;
(6)、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时,即为本合同解除之日。
5、 遇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意外事件,双方认
可后经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尽可能清算理货物及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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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追究责任。
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的补
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 五常市五向宝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盖章)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五常市向阳镇
联系电话:152xxxxxxxx
传真: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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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五常购销合同
购 销 合 同
甲方(供方):五常市进程米业有限公司
乙方(需方):上海子越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为发挥甲、乙双方各自的优势,积极开拓市场,本着“义利相衡,合作共赢”的原则,就需方采购(批发)供方农特产品事宜协商一致,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就商品采购的原则性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适用于甲、乙双方签署的每一份单独的订单。
甲、乙双方确认,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签署的订单不得突破本合同规定的原则,如订单规定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除双方有书面确认协议,应以本合同为准。但如订单规定了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则以订单规定为准。
一、订货和交货:
需方每次以传真形式或电子档形式向供方订货,需方订货时,订货单必须有订货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供方收到需方的订单传真后经确认开始备货,并按照订单或双方约定时间发出货物。
二、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需方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所列各项标准。
三、销售与运输:
1、供方向需方提供的大米以及供方所销售的其它农特产品,包装形式是需方提供包装,供方负责包装,运用脱氧剂抽真空(脱氧剂抽真空和机器抽真空区别在于硬度和形状都不同),破损率在15%-20%;2、运费由需方承担。为保证产品质量标准和货物准时送达,产品需提前15日订货,异地或大单协商处理。
四、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经国家相关部门检验合格、有合法来源,无任何瑕疵或质量 1
缺陷等,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标示的相关规定、不做虚假标示及宣传,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2、甲方保证,在商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中,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3、甲方承诺,如因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或者由于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第三方产生争议,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虚假标示或宣传、缺陷或商品来源不合法等情形)致使乙方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追究、索赔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并征求甲方的意见,但如果甲乙双方对处理方式存在分歧时,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应对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做出的应对决定执行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如进行司法程序的,则乙方有权追加甲方为共同被告或承担责任的第三人,由甲方直接承担法院判定的责任和费用。如由于前述事宜给乙方造成任何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经济损失、形象、商誉的损失等),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的商誉损失若无法计算的,甲方应按不低于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认可的任意单月订货金额的三
(3)倍的标准.
4、甲方承诺,其不会向乙方提供涉及走私、盗版、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商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如因前述事宜而导致乙方利益受损的,甲方将予以充分补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遭受行政处罚、对第三人的赔偿、处理相关事宜的诉讼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等。
五、价格:
供方承诺所有产品价格在六个月内有效;每年会有两次价格变动,分别在三月份和十月份,若有价格变动,供方需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需方,并以书面传真为准。
六、货款结算:
货到付款
七、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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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需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产品3天内验收货物,如未将相应验收信息反馈给供方时,视作该批货物无异议。
八、协议解除
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约的;
3、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若双方其中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撤消本协议。
2、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经济及名誉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行使合同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相应方应免除对方的责任。
十、未尽事宜: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予以完善。
十一、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协议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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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子越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五常市进程米业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山子镇
法人: 法人:程元山
手机: 手机:159xxxxxxxx
电话: 电话:0451-53593444
传真: 传真:0451-5359344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
省五常市支行
公司账户:
公司账户:100576442440010001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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