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时间:2024.4.7

股东合作协议书

一、合作总则 xxxx 、 xxxx 、 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 西安X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事宜, 股东三方合作宗旨:坦诚相待、携手共进、互赢互利、互相信任、一致对待、一致对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股东各方:

甲方: xxxxx ,身份证: 4xxxxxxxxxxxxxx4x1 ,

住址: 西市xxx8号xx号x单元xxx3室

乙方: 高xxx ,身份证: 3xxxxxxxxxxxxxxxxxxxxx1 ,

住址: 市xx区xx东路与xx交汇处xxxxxx期xxxxxxxxxx元x室

丙方: xxxxxxxxxxxx ,身份证: xxxxxxxxxxxxxxx ,

住址: 西安市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楼2xxxxxxx室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1、公司名称为: 西安xxx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为: 西安市xxxxxxxxxxxxxx商务广场B座1102室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xxxxx

4、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四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说明原因.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壹佰万 整(RMB 100万 )。

2、 各方的出资额如下:甲方: xx拾万整(RMB:xxxx万) ;乙方: xx拾万整(RMB:xxxxx万);丙方: 贰拾万整(RMB:xx万);

3、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4、股份所占比例:甲方: 50% 乙方: 30% 丙方: 20%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1、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立足服务优质成长型中小企业,以金融服务创新为重点,以提供

银行信贷、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投融资服务为核心, 依靠公司多元化的平台资源、科学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以及项目团队扎实的业务功底和务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为企业提供“股份改制、挂牌辅导、投融资服务、资金担保、收购兼并”等全方位金融解决方案。

2、公司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市场调研;品牌策划;展览展示服务;财务咨询;法律咨询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股东

1、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九)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非特殊情况下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营活动;

(六)股东不得再投资相关行业;

(七)保守公司秘密;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4、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股东会

1、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高管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合同;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如以后企业发展需增资扩股,经股东会同意外来股东按原始股价格的2倍以上计算。公司发展以本公司积累发展为主;

3、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股东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第七章 总经理

1、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3、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4、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决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开支(如单次或一定期限累计不超过3万,由总经理签字确认或电话通知,超过3万由董事长、总经理双方签字确认或电话通知,决定开支。)

5、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6、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7、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8、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1、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 公司依法建立财会制度。具体制度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表决通过。

(二) 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东的投资逐年以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回收,股东不得随意撤回投资。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 应作亏损原因的详细书面说明。

(三)公司首次分红为除去账面预留金十万剩余款达到二十万,给股东返本;分配循序为: xxxx,xxxx , xxxx 比例为: xx万 :xx万 :xx万

随后按股东出资比例5:3:2进行分红。时间为每季分红一次或账面余额达到30万可提前分红。

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现金流量表

成本分析表

月度分析表

(五) 财务状况说明书

(六)每月15日前把财务报表给各位股东

(六)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内容;

(七) 亏损原因说明书。

(八)公司总负债率(贷款)额不得超总资产的60%。如发展需要,超60%需经股东会同意。

(九)公司贷款抵押物优先。

(十)公司对外一律不担保,资金一律不外借。

(十一)对外投资需经股东会同意。

(十二)董事长、总经理业务费用交错签字。

公司成立前各股东所花的开办费用计入股东的出资额,股东足额认缴出资的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各项开支计入公司费用,从公司注册资金中支出,股东个人不再承担公司支出费用,股东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所花的实际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亏损的情况下不能撤资;

(六)五年内不得解散,赢利的情况下,如撤资在股会同意的情况下,无分红权利;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2、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4、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6、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8、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9、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10、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11、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12、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合同修改

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一章 附则

1、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 肆 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第二篇:股东合作协议书


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 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的 (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身份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 ,住址:

丙方: ,身份证: ,住址: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 。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珠山镇大科甸村。

第四条 公司法人代表为: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RMB:2000000.00元),

第七条 各方共同出资注册、#b@2,出资比例各占33.333%。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宗旨:合理合法合作有效开发利用矿山资源,以人为本,安全生产。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开采矿山,精选矿石,矿坑回填,植被恢复。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推选、授权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合同;

(九)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六)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八)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非股东总经理在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末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三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中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末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会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九 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合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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