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包车协议书
承租方:
出租方: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车(新Q )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一、出租方车辆基本情况:__________车型:_26座(含司机)_车况:__________(经双方签定)
二、租用期限:
租用一天,需延长租用期限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包车用途:__出差__
四、包车形式:
以天为单位租赁,出租方负责提供合法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并负责提供燃油。
五、租金及结算方式:
按天结算租金(1*1700元)。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出租方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承租方要求安全运营。
(二)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交通、机械、人身(包括车内乘员的人身安全)、丢失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与承租方无关。
(三)出租方需保证车辆正常运营,尽量减少修理时间,不得耽误承租方使用。如车辆因故障或事故原因,需修整租用期限30%者,承租方有权辞退车辆,从停止工作之日起终止合同。
(四)承租方有权对车辆进行合理调配,出租方在租赁期间需无条件接受承租方的合理要求,出租方不听从承租方调配或消极怠工,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出租方对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有权提出,并有权拒绝承租方的不合理要求。
七、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车辆,每迟延一天,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二)出租方所提供的车辆的质量、型号不符合合同要求,应负责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出租方应遵守承租方施工规定,如发生损坏正在施工中的道路、及承租方其他物品,出租方应对承租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承租方无故辞退车辆,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另签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一份,承租单位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第二篇:新速汇包车协议书
常州新速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包车道路客运合同书(20xx年)
甲方: (包车方)
乙方: (运营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代理乘车人与乙方签订包车客运合同及相关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特别说明:
1、甲方根据乘车业务需要,受乘车人或组团社委托,代理其与乙方签订包车客运合同。
2、合同签订后,双方每次合作的具体事宜,本合同有约定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为准。
《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书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线路行程安排行车,负责召集乘车人,并向旅游者讲明集合的时间、地点、出发时间等事宜。
2、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乙方司机违规行车操作,不得超员。
3、乘车人造成车内财产损坏的,甲方协助乙方向旅游者索赔。
4、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自己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合法企业。
2、乙方承诺自己已经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规定为乘车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3、乙方应当保证每次派出的车辆、司机具有合法手续,且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乙方司机应当按照甲方工作人员或者乘车人的要求提供包车客运服务,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计划行程不一致的,乙方应当听从乘车人和甲方工作人员的建议。
第五条 计费方式
1、一团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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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商处理 。
第六条 订车方式
1、电话联系、提前预约,以当面签订或互发《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并加盖印章或由经手人签字的文本为准。
2、《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服务事项约定
1、对于接、送飞机、轮船、火车等有时间限制的包车客运服务,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或惯例提前到达机场、码头、车站或甲方指定的地点。
2、乙方应当为乘车人、甲方工作人员等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行业规定标准的服务。
3、乙方必须按行程约定的出发时间,提前 小时抵达指定地点。
4、乙方司乘人员的(住宿费、餐费)由 方承担;未经甲方和乘车人同意,乙方不得带与营运无关人员(包括亲属)乘车,在不影响行程正常进行和安全驾驶、随车行李物品安全的情况下,司乘人员可自行安排。
5、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影响甲方行程的正常进行,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6、行程的变更、取消,应在出发前 日,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双方协商解决。中途行程变更,乙方应服从甲方行程的变更,费用相应增减。
7、乙方在提供包车客运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运行。如果旅游者、甲方对行程有变更,应当按其要求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协商解决。
8、其它: 。
第八条 结算方式
1、在签订包车客运合同后,甲方每次使用乙方车辆,由甲方代旅游者支付乙方该次包车费用 %的预付款,并汇到乙方指定的帐户。
2、在出发前由甲方代付给乙方的剩余费用,待团队按预定行程安全返回,乙方将交通客票交给甲方后,全部付清。
乙方应当在行程结束 日内结清剩余费用,未能结清,应当取得由甲方财务部门出据的欠款单据,该单据应当有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章、负责人签名方为有效。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的,乙方也可直接向乘车人索取服务费。
第九条 乙方为甲方或者乘车人选派的客运车辆,应当是归乙方所有或管理的合法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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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可以选派其他经营者的车辆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其他经营者违约,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因乙方或其选派的其他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车人或甲方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计算标准参照侵权法中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甲乙双方、乘车人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相互之间的纠纷。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生效。《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应当有乙方或其委托的与车辆有利害关系的人签字即可。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双方发生纠纷,由甲方法人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有关旅游者等信息可参考《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等资料。
附:《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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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
甲方: (包车方) 乙方: (承运人或委托代表)
经双方协商,就甲方代理旅游者包租乙方旅游车辆一事,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次包车具体内容和约定:(表中“□”符号以“√”、“×”填写)
第二条 双方的相关约定:
1、甲方应当按核定的座位数包租车辆,不得超员,不得强迫司机违法行车,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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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应保证其车辆各种证照齐全,技术性能良好,遵守道路运输法规。
3、因乙方车辆故障而延误甲方行程,除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外,甲方可减付相应包车费。
4、乙方对乘车人提供服务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行业的合同约定的标准。
5、司机应当按照用车计划单的约定行使车辆,计划单不明确时应当听从甲方工作人员或乘车人安排,对影响行车安全的事项,司机可拒绝甲方工作人员、乘车人安排。司机也可以与乘车人直接商定。
6、除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外,以下情况的发生,乙方也应当承担责任:
(1)车辆卫生不达标准;(2)由于空调问题引起旅游者投诉;(3)驾驶车辆急起急停,颠簸严重引起旅游者投诉;(4)对线路不清楚、不熟悉造成公里数增大;(5)没有按照约定将车停在指定的位置;(6)没有进入道路客运站(7)不服从乘车人、导游安排的;(8)欺负新导游,影响严重的等。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或者乘车人选派的客运车辆,应当是归乙方所有或管理的合法营运车辆。
乙方可以选派其他经营者的车辆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其他经营者违约,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特别约定
因乙方或其选派的其他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车人或甲方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侵权法中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甲乙双方、乘车人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相互之间的纠纷。
第五条 本《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是《包车客运合同书》的附件,为签订《包车客运合同书》时可单独使用。双方发生纠纷,优先按照甲方公开使用的《包车客运合同书》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 附《旅游者名单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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