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职务证明
兹证明 ,性别: ,出生于 年 月 日。于19 年参加工作。自 年起至今,现担任 职务,
其近三年的收入情况如下:
20xx年:年收入为人民币 元,
其中 工资为人民币 元
奖金、劳务费为人民币元
福利、津贴为人民币 元
20xx年:年收入为人民币 元,
其中 工资为人民币 元
奖金、劳务费为人民币元
福利、津贴为人民币 元
20xx年:年收入为人民币 元,
其中 工资为人民币 元
奖金、劳务费为人民币元
福利、津贴为人民币 元
20xx年截至到 月:年收入为人民币 元,
其中 工资为人民币 元
奖金、劳务费为人民币元
福利、津贴为人民币 元
以上个人所得税由本单位统一缴纳。
联系人:职 务: 电 话: 手 机:
20xx年 日
地址: 邮编: 电话:
第二篇:收入证明统一格式
同志的收入证明
(在企业上班的人员或务农人员使用)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 同志, 身份证号为 户口性质 ,与救助申请人(持证人)的关系 ,出具证明前连续十二个月月平均收入(小写) (大写): 元(小数点后可舍取)。
特此证明!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地址及邮编:
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印章
(没设人事或劳资部门的盖本单位工商注册印章
农业人口且在本村务农的盖村委会印 章)
年 月 日
申请救助人或持证人签名确认(指模):
提示和说明:
1.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城乡救助政策和法规的规定: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接
受有关城乡低保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劳资和人事部门应为救助申请人或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出具真实、准确、有效的收入证明。
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不如实提供申请救助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相关部门规定,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出具证明人和单位将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北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3. 收入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
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
4. 家住农村且为农业户口,以务农为生的收入证明由村委会出具。有劳动能
力的以本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计算(以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并折算到月平均收入(因没有承包地;照顾病人;本人有疾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等情况,同时提供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 此证明将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联动对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收入核对的依据之
一,请出具的证明情况与本单位的财务台账一致。
同志的身份和收入证明
(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 同志系本单位职工,身份证号: ,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到本单位工作的时间 年 月,当时月工资 元,出具证明当前月份的工资 元。身份类别(请在“□”中“√”选):□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 协管员、□临时工、□社区工作者、□养老助残员;户籍类别(请在“□”中“√”选):□非农业、□农业。 特此证明!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地址及邮编:
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救助人或持证人签名确认(指模):
提示和说明:
1.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城乡救助政策和法规的规定: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接受有关城乡低保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劳资和人事部门应为救助申请人或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出具真实、准确、有效的收入证明。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救助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相关部门规定,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出具证明人和单位将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北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3.收入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
4.此证明将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联动对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收入核对的依据之一,请出具的证明情况与本单位的人事和财务台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