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一号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011(已审)

时间:2023.11.11

长江壹号物业管理协议

物业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安徽老报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商铺业主/租赁人(以下简称乙方): 盛美汇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序实施,保证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将“长江壹号盛美汇”营造成整洁优美、舒适安全、文明礼貌的购物场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互利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所租赁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长江壹号。

物业类型: 商业

坐落位置:合肥市长江路262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乙方租赁商铺合同编号: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商铺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为检查、维护本物业的任何一部分或为履行管理责任,有权携带一切必须的工具、设备及材料进入本物业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任何商铺的内部,但应提前向有关商铺业主/租户说明原因。

3、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并采取公告或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乙方。

4、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商铺内,以检查并确定是否违反装修守则,如发现任何业主或租户聘用的承建商及其工人违反装修守则,有权禁止该等人士进入本物业,并要求违反者限期整改及赔偿因此造成公共部位或毗邻房屋的损失及承担其他一切连带责任。

5、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制止违反本物业有关管理制度的行为。

7、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并可以将与之相对应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有权代为收取水费、电费等能源供应费用,有权根据物业整体运营环境和能源消耗情况制定统一的能源消耗公摊标准,乙方应根据标准缴纳能源消耗公摊费用。

9、根据出租方的委托有权代为收取房屋租金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所租赁商铺的使用权。

2、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权利,但须遵守甲方相应的管理规定。在使用前应书面申请,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3、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但不得直接惩戒(如打、骂等)甲方之员工或甲方聘请的专业公司之员工。

4、遵守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听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

5、自商铺交付或视作交付之日起,无论商铺是否空置,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装饰装修商铺时,须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在规定的区域内装修,采取适当防护,自觉服从甲方的督促与管理,不得擅自改动商铺内消防设备、设施,一经发现,应立即整改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7、乙方对商铺内外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等应尽保护、清洁、维修之义务,并通过支付管理费和维修基金的方式委托甲方尽此义务。

8、乙方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商铺区域内的任何公用地方,不得摆放家私、货物或其他物品。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不乱停乱放。保持绿化整洁,不占用绿化地。

9、出租或转让商铺时,要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产权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意见,并与承租方或受让方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应费用后,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10、对租赁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1、做好各自商铺内的防火、防盗、卫生及其他安全工作。

12、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3、对商铺的管道堵塞或水管、天花板、地板渗水或漏水等情况给予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如未对该等情况处理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而影响或造成其他商户、公

共部分、共用部位损失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4、自行举办营销、庆典活动需要占用公共区域的,需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活动。但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的,乙方应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乙方承担费用。

15、商铺内严禁放置、保管任何危险品(如枪支、弹药、汽油等)或毒品,以保证商铺的安全。不得利用商铺从事一切违法活动。

16、在维护商铺公共卫生的前提下,乙方不得饲养家禽,饲养宠物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商铺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楼梯道、楼层给排水总管、配电房、公共卫生间、户外墙壁、屋面、值班室、治安监控消防室等。

二、商铺公共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绿地、道路、共用的给排水管道、垃圾中转站、加压水泵、公共电梯、广告灯箱、指示牌、电线路、通讯线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及绿化

1、由清洁队伍对商铺公共环境卫生进行处理。

2、公共部位清洁设施摆放整洁,垃圾日产日清(以经营为目的所产生的大型垃圾如:装修垃圾、包装箱等除外)。

3、定期消杀“四害”。

四、秩序维护及消防

1、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加强安全防范。

2、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火灾,消除安全隐患。

五、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

1、车辆需按规定线路行驶并按物业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进场后需按指定位置停放。

2、巡逻人员负责疏散和维护公共区域内的交通秩序。

3、禁止载有有毒、有害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商铺公共区域内。

六、商铺装饰装修管理

1、按装饰装修管理、安全责任书及有关装修规定内容实施。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妨碍其他商户正常使用物业。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实需要合理使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且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应照价予以赔偿。

2、乙方如需安装广告、灯箱门牌必须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综合统一的安装并符合安装要求,如超出规定范围,在甲方要求的整改日期内整改,如拒不整改,甲方有权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安装广告、灯箱门牌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乙方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费用收取

一、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 元/平方米/月,按合约面积计算,半年支付一次。建筑垃圾清运费: 3 元/平方米;商业水费: 3.5 元吨(代收代付),商业电费:1.3 元/度,按月交付,如遇政府相关部门政令性涨价,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停车费收取以甲方停车场管理规定执行。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递增率为每年百分之十。

三、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时间:自乙方和出租方(开发方)签订《房屋移交确认书》之日起,开始向甲方缴纳。

四、交费周期: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每期(六个月)提前一个月交付;建筑垃圾清运费在进场施工前交付;水电费按月交付,交付时间以甲方的缴费通知单为准;停车费根据甲方的停车场管理文件规定的日期交付。如当天为法定假日,则缴费期限顺延至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乙方逾期交付,除如数补交欠费外,还须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补齐欠款为止。乙方欠费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经甲方催缴后三日内仍未足额补缴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服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拖欠水电费、房屋租金等,甲方有权按出租方书面指示采取停电、停水等强制性措施。并于停电前两天通知乙方做好应对措施或补交费用,否则因停电造成损失,乙方全部承担。

六、乙方与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前,须缴清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非因甲方原因空置物业的,仍需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八、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按面积(租赁合同中约定面积)收取。

九、对于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而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经甲方同意按有偿服务收费标

准收费。

十、相邻商铺共用一套水、电、燃气、制冷制热费计量表等设施设备的,相关费用的由各共用该等设施设备的商铺业主/租户分摊承担。

第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与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保险

乙方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乙方管理规定

一、应以方便客人,按规定的时间营业。

二、经营项目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对所有商铺的经营项目进行宏观调控。

三、各类经营活动以及各自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的证照,并按审批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五、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公平交易,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六、装修前须先办理装修手续,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装修原则为不损坏房屋结构安全,不破坏外立面,不影响相邻商户利益,消防部分须经消防部门审批。

七、按甲方要求统一门牌广告形象并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安装,设计须征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八、装修装饰方案(包括店招、外立面等)需经物业书面同意并报备。

九、租赁的商铺使用范围仅限于各自的商铺内,未经物业部许可,不得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或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上作任何摆放、堆放、悬挂、张贴广告等行为。

十、不得私自占用、取用或移动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如公共水、电、消防栓、垃圾桶等)。

十一、垃圾须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放置在指定位置,餐饮业的泔水须自行处理,不得随意乱倒、乱抛。

十二、不得在商铺内外任何地方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十三、若因乙方的疏忽,导致水、电、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公用设施设备受损的,须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十四、公共阀门、消防栓、配电等公共设施设备如设置在商铺内,须维修时,必

须给予配合,不得阻碍维修。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只协助治安部门对公共部位的安全防范,自用部位的安全须自行负责。

十六、搬运大型货物离开本物业的或租赁结束拆除自有物品的,须按规定提前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物品放行手续。

十七、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并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十八、商铺内须按规定自行配置有效的灭火器(每50平方米至少配置一个不少于4KG的灭火器),放于明显位置;商铺内货物的摆放不得阻挡消防喷淋头、消防栓、消防广播、空调控制器等设施,不得乱拉乱搭电线。

十九、乙方负责人(租户)须将通信地址、正常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如有更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更改,否则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收、乱收费用。

第十条 免责事项

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甲方均不承担以下责任:

一、不可抗拒因素,如天灾、地震、战争等事由所致的损害;

二、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坏,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商铺固有瑕疵损害;

四、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损害;

因甲方书面建议乙方改善自用部分(含部位、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乙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五、因乙方延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所致的损害;

六、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生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时、甲乙双方不得拒绝,并积极配合。必要时甲方可采取应急措施(事后给予修复)。

二、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中的某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五、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甲方不再作为本物业的管理者为止。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第二篇:某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某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长沙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是指:长沙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销售(预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 某·项目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某·项目业主手册》(在乙方领房时提供)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某·项目业主手册》规定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 1

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6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在领房时签定《某·项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0、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依法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并合理收取费用;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3、按物业管理合同,实施小区具体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签定本协议时,应与甲方签定《某·项目房屋装饰装修重要事项的约定》;

4、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某·项目业主手册》及《某·项目房屋装饰装修重要事项的约定》的规定;

5、依据本协议按时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代收代缴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享有与所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应的服务;

6、领房时,应与甲方签定《某·项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7、装修前,应会同装修企业与甲方签订《某?项目装修施工管理协议》,遵守有关装饰装修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与装修企业及物管处三方,在装修前对房屋进行质量复验,以明确质量责任。

8、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某·项目房屋装饰装修重要事项的约定》、《某·项目室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某·项目装修施工管理协议》;

9、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安装防盗栅栏。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2

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10、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出租房屋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至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11、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某·项目业主手册》的规定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2、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3、因甲方维护修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通过或临时占用乙方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14、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商业经营用房使用;不得将储藏室改作住宅使用;

15、甲方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需采取紧急措施的,乙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内天井、室外墙面、屋面和其他共用部位。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三、受相关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由甲方实行统一服务管理。

四、环境卫生

1、园区公共场所清扫、道路保洁;

2、公共设备、设施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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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五、安全防范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2)24小时门岗站岗执勤;

(3)24小时巡查,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

(4)24小时报警监控;

(5)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实施登记出入管理。

2、责任

(1)协助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协查各种违法案件,维护小区公共安全;

(2)及时发现各类事故苗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限速、限重、限高;

(2)禁鸣;

(3)车辆按规定停放;

(4)外来车辆实施证、卡管理、泊位管理。

2、责任

(1)指挥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

(2)保持本物业区域内安静;

(3)维护交通安全。

七、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甲方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某?项目房屋装饰装修重要事项的约定》、《某?项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某?项目装修施工管理协议》,对乙方的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实施管理。

2、甲方要履行宣传、告知政府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义务。

3、甲方对乙方违章装修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乙方装修应符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 4

装修管理条例》、《某?项目房屋装饰装修重要事项的约定》、《某?项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某?项目装修施工管理协议》等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物业有关房屋装饰装修制度的规定。

八、消防管理

1、内容

(1) 消防器材管理;

(2) 易燃品管理;

(3) 义务消防。

2、责任

(1)消防器材无缺少、不失效;

(2)消防通道畅通;

(3)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灭火。

九、公共绿化管理

1、内容

(1) 修剪、浇灌、施肥等绿化养护;

(2) 清理公共绿地;

(3) 除虫和必要的补种。

2、责任

(1) 及时养护,保持花草树木的正常生长;

(2) 保持公共绿地整洁;

(3) 绿化无虫害、无枯死。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外墙无破损;

2、户外无擅自安装的防盗栅栏等有碍外观整体形象的设施;

3、无随意安装空调室外机现象;

4、屋顶无擅自安装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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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保外观一致,无乱涂乱画现象。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设备运行正常;

2、定期维护保养;

3、专人维护保养;

4、每日巡查1次小区、大厦公共通道及公共部位,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养护、维修;

5、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蚁、鼠害现象;

6、消防设施可随时启用;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三、环境卫生

1、环境整洁、无污染;

2、垃圾日产日清;

3、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4、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一层共用大厅保养良好,地面定期抛光、打蜡,楼内其它公共区扫2次,每周拖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无卫生死角;

5、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 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6、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7、根据小区情况制订合理的消毒和灭虫除害计划并有效实施。

四、绿化

1、绿化覆盖率高,园林美观;

2、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3、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旱、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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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畅通有序;

2、停放整齐。

六、保安

1、统一服装,持证上岗,文明值勤;

2、辖区内无重大火灾、刑事和交通责任事故。

七、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体系,随时接受物业管理诉求,及时安排处理。

小修:及时修理,两天内完成。

急修:10分钟到现场,当天处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暂定,以物价部门批文为准。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市政人行道清扫费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营性费用)

一、乙方缴纳费用从开发商通知领房之日计收。

二、乙方缴纳费用周期:每6个月预收一次;缴纳费用时间:每半年第一个月的上旬。

三、收费标准:小高层、高层公寓自然层一层按建筑面积 1.4元/㎡·月、自然层二层以上(含二层)按建筑面积 1.7 元/㎡·月(含电梯运行费);商铺按建筑面积 2.00元/㎡·月;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2.4元/㎡·月,地下泊位 30 元/个·月;储藏室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不含30)8 元/间·月、30平方米以上(含30)12 元/间·月。

四、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缴纳;乙方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的,从其约定,乙方负连带缴纳责任。

五、乙方转让物业时,须缴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由于本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的测算是依据现行政府水、电价格计算,在本协议期内,如遇政府水、电价格调整,则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七、其他收费参照长沙市相关规定。

第五条 热水供应计费方法及开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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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水开启时间

1、交付后第十三个月起

由业主投票决定开启热水供应与否。

二、热水运行费用分摊

热水运行总费用按使用物业户内用水吨数进行分摊。

三、热水开启手续办理及运行管理程序

1、凡要求使用热水的住户,需填写热水申请使用函,并预交当月热水押金(暂按5元/㎡·月)。

2、当日热水运行费用在使用结束后,由管理处核算分摊到户并进行累计。

3、每月25日为当月热水费用断帐日,管理处将该月使用热水费用函至使用住户确定,各使用住户接函后三天内交纳费用。

4、使用住户如不能按期交费,管理处将函告使用住户后停止室内热水供应。 说明:

① 热水运行总费用包括:热水运行维护人员人力资源成本、锅炉等设备运行的电费、天然气费、公共部分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以及合理的管理服务费(前几项费用总和的10%)。

② 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先预付每月的热水费用,在下月按实结算;

③ 在初期热水供应时,管理处将征求业主的意见,确定开启时间;

④ 每月向入住业主公开计算方式,透明热水帐务开支。

第六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露天泊位使用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它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三、乙方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乙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七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因本项目为二次供电及部分二次供水,乙方同意二次供电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关 8

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政府定价上加收6%;二次供水依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政府定价上加收8%及二次供水加压电费。

如交付时,本项目供电系统改变为公变,则乙方不缴纳二次供电的加收费用。

第八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购房时由湖南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代收物业维修基金。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三、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九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保险时由甲方代为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十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所有商铺的店招、广告牌安装须提前报甲方审核,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统一规格、材质,安装在甲方指定位置。

二、乙方不得在房屋外墙面、屋顶及窗户内外侧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 9

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缴纳违约金。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12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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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11 乙方(章):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日

附件

某·项目房屋装饰装修重要事项的约定

为保证某·项目物业的高品质,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甲方(长沙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乙方(购房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对所购房屋进行装修的有关重要事项作如下约定:

一、乙方对该商品房进行装修必须在遵守建设部、省、市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同时遵守本约定。

二、本约定所指装修是乙方为提高生活舒适程度、改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所购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行为,包括对该房屋的水、电等线路的改造,墙面、地面的装饰,家具的制作,家用电器以及洁具、厨具的安装等。

三、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必须按规定办理装修申请手续,并服从房产管理部门以及甲方的管理。承接该房屋装修工程的企业,须具备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核发的《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长沙市住宅装修上岗证》。

四、装修期限:为保持楼宇电梯、大堂等公共设备、部位的完好,减少装修对相邻居民生活的影响,建议乙方在领房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完成所有的装修工程。如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时已超过期限或所剩期限已明显不足以完成该房屋的装修,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装修期限。

五、为保持楼宇电梯、大堂等共用设备、部位的完好,乙方使用电梯必须遵守甲方有关电梯管理的规定。乙方超过规定时间进行装修(包括房屋的再次装修),其装修人员进出、装修材料和垃圾运送等使用电梯,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电梯保护费。

六、乙方保证装修时不封闭阳台、不改变阳台式样,并保证在所有窗户和阳台门上对外使用白色窗纱,在阳台内统一位置安装统一式样的晒衣架(具体式样由甲方在房屋交付时提供),同时保证不在阳台内堆放物品。

七、如因业主(使用人)擅自移动、更改原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配置的设施设备等,造成材料损坏、邻里渗漏、设备使用不正常等现象的,概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 12

果,并赔偿相应损失。

八、如因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当造成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及其他业主(使用人)经济损失的,概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相应损失。

九、该房屋装修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不得在夜间19时至次日8时(节假日、双休日为9时)及中午12时30分至~14时30分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建筑垃圾必须在每天7时前和21时后按照指定路线堆放到指定地点,能袋装的必须袋装,不能袋装的必须绑扎。

十、为保持房屋外立面整齐、美观,乙方同意任何时候均不在该房屋外(包括外墙、门窗外侧、阳台、露台等)架设、搭建或安装遮阳蓬、花架、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及独立天线等;不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采暖设备、热水供应装置等。

十一、为维护楼宇的良好管理,保持楼宇电梯、大堂等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乙方同意在该房屋交付的同时,与甲方签订《某·项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于装修前向甲方缴纳装修押金人民币2000元整。如乙方无违约行为,此押金在该房屋装修结束后由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此条款同样适用于房屋的再次装修)。

十二、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约定第五条规定,对电梯和公用部位造成损坏的,乙方须据实予以赔偿。

2、如乙方违反建设部、湖南省、长沙市有关装修管理的规定,甲方有义务视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附件作为《某·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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