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协议存款合同

时间:2024.4.13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存款合同书(意向版)

                        合同编号:            

甲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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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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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下存款协议:

第一条             特别承诺

    1、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并不包括保险企业的自有资金,均为甲方保险客户保费和中间业务资金,除为了保险资金的周转使用对外作担保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担保。

2、甲方以协议存款的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不得为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乙方的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乙方也不得接受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甲方的协议存款所提供的担保。

3、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利息等行为。

4、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入的款项将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5、乙方承诺在向监管部分或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报送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该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6、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7、甲方已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权签订本合同,乙方对此已完全知晓。

第二条             协议存款金额及期限

     1、甲方共分     次合计存入乙方人民币       亿元。

     2、协议存款的期限均为          年零       天。

     3、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款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证书即协议存款凭证)。

第三条             划款时间及方式

甲方共分       次向乙方划款,期限如下:

第一次划款期限为               日至                日;

第二次划款期限为               日至                日;

第三次划款期限为               日至                日;

上述划款期限内具体的划款时间及帐户等信息,以乙方的书面划款指令为准。

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1、甲方的资金每一次划拨到达乙方指定帐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份,金额各位当次划拨资金金额,存期为        年零    天,自每次划拨资金到达乙方帐户之日起算,本合同款项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必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 “             月   日,              保险公司和           银行的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2、乙方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应具有先进的防伪功能,并将其中一项核心防伪功能书面告知甲方。

3、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向第三方质押、转让,甲方质押的目的仅限于甲方业务相关企业资金周转使用和理财使用。甲方转让“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在签订转让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将受让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             协议存款利率

(一)协议存款年率确定为     %(浮动利率),随基准利率变动而浮动(基准利率为国家法定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在双方确定协议存款利率后,该协议存款到期前,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向上调整基准利率,按以下公式确定利率:

协议存款利率=调整前的协议存款利率+基准利率调整幅度;

基准利率调整幅度=调整后的基准利率—调整钱的基准利率。

存款利息自利率调整之日起分段计息。

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下调整基准利率,协议存款利率不调整。

乙方有义务在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如下协议存款合同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并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率,甲乙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商协议存款利率调整方式,如协商不成,双方按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前一日利率执行。

(三)协议存款到期未支取,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协议存款不计复利。

(五)如在协议存款合同履行期限内,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规定、政策、制度等导致甲方根据本合同签订时执行的利率获得的收益实际减少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后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协议存款期限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保险企业协议存款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办法,即保险资金协议存款所对应资金的法定准备金由甲方缴纳法定准备金,则自政策调整之日起,按照协议存款双方“成本与收益不变”的原则,将原协议存款的利率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付息方式和浮动方式不变,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利率=

第六条             利息的支付

    (一)自甲方存款资金到达乙方制定帐户之日起开始计息。如甲方依本合同第三方的约定分次划款,则依据甲方存款资金分别到达乙方指定帐户的时间开始计算当次存款利息。

(二)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

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利息:

乙方按季向甲方支付利息,付息计算至存期中没季度末月的20日,21日入账,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到期支取本金时利随本清,所本金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节假日或休息日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人民银行的帐户。

(四)甲方开户银行:中国               银行营业部

      户名:                           保险公司

      账号:                                  

第七条             本金的归还

    在合同约定的存款到期日前十日,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合同复印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相关授权文件,乙方应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明确告知甲方收到的合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授权文件等明细内容,并承诺在合同到期日将归还本金。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将本金划入前条在人民银行收取利息的帐户。

第八条             提前支取

1. 除非出现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否则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出现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利息。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如因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而提前支取的,还应同时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协议存款地点及帐户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存款放在             市,存款帐户等具体信息以乙方的划款指令为准。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重新办理新的存款手续,挂失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任何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拖欠偿还当期利息超过五日的;

(2)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3)乙方未按约定接受甲方资金超过十日;

(4)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单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起,本合同解除,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条款

    1、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即视为违约,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付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乙方保证按约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应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按第十一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3、乙方若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接受甲方资金,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拒收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4、甲方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均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发出划款指令的,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划款指令款项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保密责任

    1、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及双方有约定的情况外,双方对协议存款的利率、数量均负有保密义务。

    2、任何乙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被显露本合同相关内容,不应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由于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遇有前述情况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情况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通讯方式

    甲方与乙方之间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专人送达自另一方签收之时视为送达;传真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邮寄自投寄后五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合同各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无法协商解决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全部支付存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签约日期:               

附件:协议存款业务资料交接清单。

协议存款业务资料交接清单

管理编号:                            合同编号:                   

                             客户名称:                          


第二篇:协议存款合同


合同编号: 协存(2013) 号

协 议 存 款 合 同

甲方:

住所:

联系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联系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办理协议存款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特别承诺

(一)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包括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损害甲方协议存款本息的措施和行为。

(二)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入的款项将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三)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会用于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在办理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的授信业务时不会用于以下用途: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 1

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四)甲方承诺本合同下的存款本金是该方合法管理的资金,仅用作本合同下的协议存款,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资金委托人意愿及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二条 协议存款金额及存款期限

(一)甲方存入乙方人民币 元整(¥ 元)。

(二)协议存款的期限为 61 个月,自甲方存款到账日起算。

(三)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存款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三条 协议存款地点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以乙方指定的如下分支行作为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的存放地: 分(支)行 。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规定地点开户并存款。

为避免歧义,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下文提及的“乙方”包括乙方指定的经办分支行,该经办分支行已获得乙方授权履行本合同相应条款,负责本合同项下的存款存取、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具体业务。

第四条 协议存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利率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在协议期间内保持不变,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二)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按浮动利率计息,浮动利率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利差为 ,当前年利率为 ,浮动利率下限为 ,自存款起息日开始执行。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对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利率调整之日起同幅度调整并分段计息。

乙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计息规则做好利息分段计算。

2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或者取消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

存整取存款利率,自取消当日起,按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的协议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条 存款凭证

乙方保证于本合同项下存款自甲方账户汇入乙方指定存款专用账户当日内,

为甲方开具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份,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以本合同为准,存款起息日为划拨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

日。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 年 月 日 和 签署的协议存款合同及其后的补充或修改合同的条款执行”字样。

第六条 利息支付

(一)自甲方存款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二)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采用实际天数法每日计提利息,

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

日利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利率/360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利息:

本协议存款于每个公历季度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付息日为第 种:(1、每季度末月21日);(2、半年6月21日、12月21日);(3、一年,每年3月21日);(4、两年,满一年后第一个3月21日);(5、三年,满两年后第一个3月21日);最后一个付息日为存款到期日,且利随本清。乙方于付息日将利息款项自动划付至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付息账户内,遇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到期支取本金时利随本清,若本金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本金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第八条约定的账户,乙方的划款凭证为已付利息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本金归还

甲方执行本合同项下取款时,应依法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预留印

鉴和乙方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甲方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乙方依法对上述文件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如核验无误,将 3

甲方所取款项依法划付至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的账户。

协议存款到期后甲方未支取或未全部支取存款款项的,逾期未支取部分按实际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八条 资金安全特别条款

(一)为确保资金安全,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包括每次支付利息和到期本息、提前支取的款项)必须划至以下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支付系统行号:

在账户信息调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二)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凭证(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三)为办理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甲方仅在乙方开立定期存款账户,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四)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以甲方名称为户名的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划入本合同项下存款本金。

(五)为保障乙方利益,甲方在存款期限内不得提前支取该存款。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且必须持单位公函,依据乙方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的条款;

4

2.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托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3.乙方拖欠偿还到期利息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4.乙方的关联方在乙方的不良资产余额达到乙方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起,本合同解除,乙方除需及时偿还本金外,仍需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利率水平支付截至解除日的利息,并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于付款日将应付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则乙方应按照延期到账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特别承诺条款和保密责任条款的约定,均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保密责任

(一)除非法律、法规、政府或法庭要求披露的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或泄漏与对方业务有关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任何一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除外。但该方应要求上述专业人士履行同等保密义务。

(二)如任何一方根据法律、法规、政府或法庭要求须披露与对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该方应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在披露前告知对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由于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遇有前述情况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情况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除非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形,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5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乙方发生监管部门确认的流动性风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本息。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

(三)在提前支取的情况下,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协议存款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期限不足壹年的,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按协议存款利率多支付的利息从甲方本金或未付甲方的利息中扣除。若甲方仅提前支取部分存款的,则提前支取后的其余部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友好协商解决,所签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为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20xx年 月 日 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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