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505)

时间:2024.3.31

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代《资管计划名称》)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7层707室

贷款人: 甘肃银行

营业地址:

借款人:兰州中川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甘肃省永登县中川机场

鉴于委托人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称“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委托协议》/《委托贷款基金总协议》编号:         ),及借款人兰州中川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借款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三方当事人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委托和代理

委托人委托贷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已经接受委托。贷款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指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委托人收回贷款。借款人承认贷款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承认该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

第二条    贷款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人民币贷款,其贷款种类为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             

2.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12个月,即自       年        日始 至                    日止。

2.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12.6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和贷款项目:补充短流动资金、偿还贷款,借款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   贷款利息

3.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提款之日起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结息日应包括贷款最后归还日)。

3.2 在贷款期内,贷款利率如需调整的,贷款人按照委托人的通知调整利率。

3.3 如果本合同利率约定为按照银行某档次利率或按某档次浮动利率计息,借款实际占用资金的天数未达到该档次的标准期限,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除非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如贷款展期后,累计贷款期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按新档次利率或该档次浮动利率计息。

3.4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付息方式和付息日约定如下:(选择一种)

3.4.1按季付息,付息日为公历年每季度第三个月的十八日.

3.5在此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主动划收应付利息。

第四条   提款

4.1 满足下列提款先决条件的,贷款人予以办理提款手续:

(1)填妥《委托贷款申请书》和有关借款凭证;

(2)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3)已办妥与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公证、备案手续;

(4)如贷款有担保的,该担保合同有效;

(5)借款人的本次提款与《委托贷款委托发放通知书》或《委托贷款委托协议》有关内容和要求相一致的;

(6)凡委托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已提交确保该项目已经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审批,并纳入国家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7)已提交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4.2 借款人按照下列提款时间和提款方式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4.2.1  借款人在____年___月___日向贷款人办理一次性提款手续。

4.3  贷款人在借款人办妥提款手续后及时放款。

4.3 借款人应按照4.2 约定按时足额提款。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有还款计划的,还应严格按照还款计划还款。

 5.2 借款人按下列还本方式按时足额还款:

5.2.1  在委托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

5.3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主动划收其应还的款项。

第六条   提前还贷和贷款展期

6.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贷的,应事先经委托人和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应在计划提前还贷十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人按照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6.2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应事先经委托人和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人按照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第七条   贷款担保

7.1  委托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由委托人认可,并另行签定担保合同。

7.2 担保合同由委托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签署后生效。如担保合同签署日早于本贷款合同签署日的,担保合同于本合同签署之日与贷款合同同时生效。

第八条   债务证据

8.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8.2  委托人承认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第九条   贷款管理

9.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9.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和贷款人均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按要求提供情况和文件、资料和工作方便。

9.3  贷款期间借款人发生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停业、解散、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的或者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体制、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或调整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贷款人。

第十条   违约和处理

10.1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加收千分之一的罚息。

10.2 在贷款期内借款人未依约按时支付贷款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加收延付利息的罚息。

10.3 借款人违反9.3条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

10.4 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催收贷款,并对逾期贷款加收千分之一的罚息。贷款人协助委托人向担保人追索。

10.5 贷款期间借款人发生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停业、解散、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有严重逃废债行为,或有其它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贷款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及采取其他措施。

10.6 在上述情形中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直接划收应付贷款本息(含罚息)、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合同签定后,本合同变更、解除须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 本合同经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贷款全部归还后自动终止 。如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如当事人为个人的,签署其有效证件上的姓名。

11.3 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如有要求的,本合同应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11.4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5 本贷款的担保合同、 借款人提供的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委托人提交的《委托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书》以及借款人、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在签署本合同时,三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第二篇:个人委托贷款合同


住 房 公 积 金

个人委托贷款及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借 款 人: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 一年二月印制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担保的法律常识;

2、 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悉知其含义;

3、您已经确保提交给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 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5、您已经确知提供任何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和资料以及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署本合同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 请您仔细核对本合同内容,并用钢笔等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8、 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如果您仍不明白本合同条款确切含义,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住所:

联系电话:

委托贷款人(乙方):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 话:

保 证 人:

地 址:

营业执照编号或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开户金融机构:

帐 号:

抵 押 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所:

联系电话:

出 质 人:

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编号: 工作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第一章 借贷条款

甲方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

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昌吉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

关规定等,向乙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愿以所购买、

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第三人房屋作抵押或由担保公

司担保,乙方接受甲方申请,同意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并委托丙方办理贷款发放与结算手续。为明确各自的权利、

义务,甲乙丙三方和其他合同当事人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额:

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

款借据)不一致时,以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准,借

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

本合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

款利率的规定执行,贷款利率按年息 %计算,按月

结息,贷款利息自发放日起计算。在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

人民银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乙丙方将执行调整后利

率,不再书面通知甲方。利率的执行时间依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

第五条 划款方式

丙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将贷款资金划入下列帐户: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帐号: 开户银行 :

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甲方应自借款发放后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结息日为每

月末的最后一日。

首次和末次还款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甲、乙双方同意在应付本息不能足额清偿时,遵循先

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甲方应按照“期前欠息──

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还款。

二、还款计算方法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即借款人

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

下:

每月还款额=

根据本合同约定利率,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则甲方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金额为人民币 元。

1、委托银行扣款: 甲方委托丙方于每月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储蓄卡/信用卡帐户中直接扣收当月本息额,甲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月还本息足额存储至储蓄卡中, 扣款帐户名: ,

帐号: 。

2、柜面还款:甲方应到乙方指定银行柜面还款。 不论采用何种还款方法甲方如有拖欠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到乙方指定银行柜面还款。

第七条 提前还款

甲方需提前还款时,应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正常还款满一年,且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由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原合同利率不变,并按甲方借款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1、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应还利息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2、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贷款利率、还款期数不

变,按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计算月应还款额。贷款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3、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甲方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归还。归还后,甲方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提前还贷经乙方同意后,甲方若遇特殊情况无能力履行,应当向乙方书面通知。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和担保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

2、甲方借款期间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

3、抵押人(包括甲方)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

4、甲方虚构或者隐瞒事实,或者以他人名义套取或骗取贷款的;

5、甲方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当事人)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6、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者监护人均不继续履行合同的;

7、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任何形式的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贷款清偿安全的;

8、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

9、担保人或担保物或用于担保的权益,因担保人或担保物的本身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担保能力,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或拒绝)落实新的担保人或担保物或用于担保的权益的;

10、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变更或变化,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担保义务或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11、甲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

12、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13、其他足以影响甲方贷款清偿能力的情形发生的;

14、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了解、咨询、知悉购房借款有关事项的权利;

2、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借款;

3、甲方在还清贷款本息后,有权从乙方取回抵(质)押物登记凭证,要求乙方出具有关登记注销证明;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法归还借款本息;

6、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甲方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保管、诉讼、强制执行、律师服务等费用;

8、借款期间甲方的姓名、住所、职业、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或者收入能力、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发生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形,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9、其他应当由甲方承担的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乙方有权对甲方借款用途项下的住房进行核查;

3、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4、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新的担保;

5、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6、乙方如无特殊情况应在收到抵押权、质权凭证后发放贷款;

7、乙方应向丙方提供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凭证;

8、乙方有妥善保管抵(质)押物登记凭证的责任,若有遗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依据乙方提供的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凭证,办理贷款结算、核算等手续;

2、丙方应按乙方的通知及时发放委托贷款;

3、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回收贷款,并做好相关凭证的登记、保管;

4、丙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甲方还款清单、余额对帐单等。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的贷款按挪用贷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 利率,从挪用之日起计收利息,直至挪用贷款金额被收回时止。

二、借款期限内,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还款的,或借款期限届满时、本合同被解除时,甲方未按约定清偿本息的,乙方对逾期部分的本息,从逾期之日起。

三、甲方若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1、2、3、4、5、7、8、9、10、11、13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违约,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金,数额按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的 计算。其他违约情形也按此方式承担违约金。

四、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后,并不排除对方可以依法依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五、对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守约方有权合并适用,但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六、如因甲方违约,乙方依法起诉的,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章 抵押条款

第十一条 提供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人称为抵押人,乙方为抵押权人。

第十二条 抵押人应当保证和保障对抵押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其他权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扣押、保全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形)。

第十三条 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抵押物清单”。

第十四条 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登记凭证(或证明)在登记完毕时交由乙方保管。

抵押条款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甲方还清全部

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十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挪用贷款利息、复利以及乙方实现债权、抵押权、质权、保证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十六条 抵押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借贷条款的无效而无效。

借贷条款的任何变更,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只是提前了对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若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价值减损的情形时,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

第十八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赠与、重复抵押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十九条 抵押人不得故意使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权利能力致使抵押权不能实现。

第二十条 抵押人不得与他人签订有损于抵押权实现的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

赠人或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者这些人拒绝履行贷款本息

偿还义务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应当向乙方提供抵押物共有人同

意抵押的真实的、明确的、有效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三条 在甲方不能清偿贷款本息,乙方解除本

合同时,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提前实现抵押权,清偿抵押

担保范围内的款项。

若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抵押担保范围内的

款项的,不足部分由甲方或/和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继续

清偿。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若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七

条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元。若抵押人有一种以上的违约情形的累加违约金。同时,

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条款与本合同第二十三条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

顺序清偿:

一、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借款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挪用贷款利息、复利)。

三、借款本金。

四、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其它款项。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质押条款

第二十七条 提供本合同项下质物或权益的人称为出质人,乙方为质权人。

第二十八条 出质人应当保证和保障对质物和出质的权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其他权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扣押、保全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形)。 第二十九条 质物及出质权益的详细情况见“质物清单”。

第三十条 质押条款自质物(或质权)交付乙方占有并办理完相关手续时生效,至甲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本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与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等同。

第三十二条 质押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借贷条款的无效而无效。

借贷条款的任何变更,均不影响质权的效力和实现。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质权的效力和实现,只是对质权的提前实现。

第三十三条 质押期间,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质物或权利凭证,不得使用和造成毁损。

第三十四条 质押期间,出质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者这些人拒绝清偿贷款本息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该质物或出质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出质人不得故意使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权利能力,致使质权不能实现。出质人不得与他人签订有损于质权实现的协议或合同。

第三十六条 出质人应当向乙方提供质物或出质权利的共有人同意质押的、真实的、明确的、有效的声明。 第三十七条 出质人不得实施使乙方丧失对质物和质权凭证占有和失去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出质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的,在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同时,还应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方式为:出质人应当按照贷款本金的10%向乙方提交保证金 元,保证金须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内归乙方占有,作为乙方贷款的质押担保,不计取利息。在质押担保期间内,甲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从保证人的保证金帐户中直接扣划应还本息及其相关费用,由此造成保证金不足的,出质人应及时补齐。

出质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中,50%作为阶段性质押担保,在抵押权、质权凭证或质物交付乙方后,乙方退还出质人。另50%作为长期担保,在借款期限过半且甲方住房

公积金存款余额达到甲方贷款余额时退还出质人。

出质人是集资建房单位的,保证金作为阶段性质押担

保,在抵押权、质权凭证或质物交付乙方后,乙方退还出质

人。

第三十九条 出质人若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三

十五条至三十八条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元。若质押人有一种以上的违约情形的,累加违约金。同时,

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条款与本合同第四十条可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 在甲方不能清偿贷款本息,乙方解除本合

同时,乙方有权处分质物,提前实现质权,清偿质押担保范

围内的款项。

第四十一条 在质押担保期间内,乙方解除本合同,

而甲方不能归还剩余全部借款本息时,乙方有权从保证人的

保证金帐户中直接扣划应还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保证金仍不足以清偿甲方借款本息及其相关费用时,

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将未清偿部分予以清偿。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第四章 保证条款

第四十三条 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提供保证担保责任的

人称为保证人,保证人承诺遵守保证担保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与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等同。

第四十五条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不履行债务时,不论乙方是否行使其他担保物权,保证人均同意乙方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在接到乙方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的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或者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对与本合同有关的抵押物、质物、质权权益直接进行回购或兑现,以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后两年。若保证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起两年。

若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则保证期间两年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和质押担保责任不因甲乙双方对借贷条款的任何变更及变更结果的轻重,而免除或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当这种约定与法律法规授权保证人的权利相冲突时,保证人自愿放弃该权利,按该约定(包括变更结果)执行。

对于乙方享有的各种担保权利,乙方有权选择适用的

先后顺序,当这种顺序选择与法律、法规授权保证人的顺序权利相冲突时,保证人自愿放弃该权利,按乙方的选择执行。 本合同解除,并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只是保证责任的开始提前而已。

保证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借贷条款的无效而无效。

第四十八条 若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乙方有权通知丙方从其在丙方开立的任何种类帐户中直接扣收甲方应归还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失去或可能失去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制、被撤消等事件,保证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保证条款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消决定的机构承担。如贷款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保证人或作出撤消决定的机构提供为贷款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五十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保证人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部分或全部拒绝。

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自身担保能力的保证。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一的,或者有其他影响、妨碍和阻

止保证责任实现的行为的,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违约金 元,并有权解除本合同。若保证人有一种以上违约情形的,累加违约金。

第五十二条 其他事项:

第五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三条 如甲方不能按时还款,甲方同意己方在不通知甲方情况下,可从甲方公积金帐户内直接扣款用以清偿借款本息及本合同第九条第(一)9款、第十条第六款规定的费用。

第五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借款期限内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本合同纠纷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在甲、乙、丙及其他相应担保人签章后生效。

法律、法规对抵押条款、质押条款的生效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由甲、乙、丙及其他相应担保人各执一份。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当事人应全面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一旦签章即视为对本合同全部内容已经阅读和理解,并自愿承担本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乙方基于担保条款约定而解除本合同的效力及于甲方。

第五十九条 其他补充条款: 第六十条 上述各章各条款中所称“本合同”是指包括上述各章各条款及“抵押物清单”、“质物清单”在内的一个整体合同。

抵 押 物 清 单

个人委托贷款合同

个人委托贷款合同

质 物 清 单

借款人签字(甲方):

年 月 日

委托贷款人公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受贷款人公章(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抵押人及共有权人签字:

出质人及共有权人签字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日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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