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 与 书
经我们夫妻俩商量和主要亲戚协商同意,决定把贰零零柒年三月因住房不便购买的高堰方秦仁喜临街三间平房,东房两间地基无尚赠与儿子姚盛鑫,儿媳孙高王。儿子、儿媳必须孝敬和赡养父母,否则父母有权将房子收回。
赠与人:
接收人:
中间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赠 予 书
赠 予 书
赠予人:李培林,男,七十五岁,汉族,家住天心镇长布村下塆组338号房,房屋土地使用证:安集建(1993)字第1110-1545号,地号04-01-0321,用地面积叁佰贰拾捌平方米。
受赠人:李章荣,男,46岁,汉族,家住天心镇长布村下塆组338号房,与赠予人父子关系,现承接338号厅堂左片第一大门进,共捌拾平方米住房,大门向北,经营管理。
受赠人:李兴发,男,34岁,汉族,家住天心镇长布村下塆组338号房,与赠予人父子关系,现承接338号厅堂左片第二(门向南)大门进,共捌拾平方米住房,连左边有50平方米左右的砖池小水塘(以后可扩建房屋),经营管理。
受赠人:李宗良,男,李清兰,女,汉族,家住天心镇长布村下塆组338号房,与赠予人伯侄关系,现承接338号厅堂右片第一、二大门进,共捌拾平方米住房,并连右边有捌拾平方米左右的菜园(以后可扩建房屋),经营管理。
厅堂捌拾捌平方米属李生有、钟玉石系下李培林、李培达、李培成三兄弟子子孙孙集体经营管理。
说明情况:
赠予人李培林十一岁时父亲生有去世,母亲钟玉石含辛茹苦抚养我三兄弟(培林、培达、培成)长大成人,母亲九八年去世。二弟培达八一年分家各立门户,于二000年去世,三弟培成七八年去世,其妻子改嫁,后将遗腹女李清兰周岁时送回我夫妻抚养成人,后与大吉山工人钟德福自谈结婚,男到女家(在下塆改名为李宗良),继承李培成家业。我李培林与三弟李培成(继承人李清兰、李宗良)至今未分家。
赠予人从八二年至八六年建成338号房屋328平方米土木结构的房屋,现已年老,按继承法,应赠予后人——大儿子李章荣,二儿子李兴发,侄子侄女李宗良、李清兰夫妻三户人各经营管理捌拾平方米,厅堂捌拾捌平方米,原为纪念父母建造——命名为生芳堂,理应李生有、李玉石系下培林、培达、培成三兄弟子子孙孙集体管理。 为此特请求分别办理房屋使用权证。
赠予人:李培林
20xx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