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保 证 合 同
沈阳市和平区达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沈阳市和平区达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
保证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债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为确保,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债权人
提供保证担保。经保证人、债权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借款人向债权人贷款的本金(大
写) ;币种 ;利率: 日
利: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共 日。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
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借款人的应付费
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
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
向债权人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保证期间为自至。
4.2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五条 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六条 保证人的义务
6.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6.2 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6.3 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3)对保证人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6.4 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10)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
6.5在借款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债权人和借款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保证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扣划约定
7.1在借款人到期无法清偿主合同债务时,保证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并授权债权人扣划保证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7.2 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主合同号、保证合同号、扣划金额、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
7.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保证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再按以下约定扣划:
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7.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保证人有逃避债权人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9.2 保证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债权人已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保证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9.3 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9.4 本合同经保证人签字、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5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保证人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9.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保证人、债权人、借款人各执 份。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保证人 债权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保证合同(模板)
附件17
编号:
保 证 合 同
保证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债权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2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 1
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5.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4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5.5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6.1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6.2 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6.3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6.4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5 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按债权人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
6.6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时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
6.7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6.8 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6.8.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6.8.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6.8.3 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须在每月月末上报担保余额明细表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6.9 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9.1 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等;
6.9.2 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6.9.3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
6.9.4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6.9.5 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6.10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6.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6.8款和6.9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6.14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2 保证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3 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8.1 本合同自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8.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8.4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归还主债权本息和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9.1.1 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
9.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0.1 。 10.2 。 10.3 。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
债权人给保证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保证人。
11.2 债权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
信息和保证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债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
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相关信息。
11.3 本合同一式 份,保证人 份、债权人 份、 ,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特别提示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
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保证人(公章): 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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