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合资企业章程范本
外资企业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地区)注册的 有限公司和 国(地区)注册的 有限公司决定在中国福建省 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 投资者名称
甲方: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第二章 外资公司
第二条 公司名称: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联系电话: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使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经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规模: (视具体情况写)
第四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注册资本为 。
其中:甲方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以 现汇 出资,由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自行筹措。)
第八条 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未经执行董事同意,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或作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九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条 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公司的章程修改;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人组成(或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 人,(或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或共同委派)。
第十六条 撤换董事(或执行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 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任期 年,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执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其经营的需要,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各部门正、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或董事(或执行董事)经投资方委派,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二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同意,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
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批准后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重大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九章 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申请减免税。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臵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查账报告后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审批机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立
人民币和外币账户。一切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行,一切外汇开支由外汇账户支付,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保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公司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由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具体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开除处分职工须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适当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职工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会费。
第十一章 保 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决定。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五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 市签订。
甲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XXX(签名):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XXX(签名):
附注:
1、以上范本适用于外资企业;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下划线上有文字和括号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
3、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4、本范本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第二篇:外商合资章程参考范本
外商合资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
1、本章程仅适用于外商合资的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董事会的,将“执行董事”章节删除;设执行董事的,将“董事会”章节删除。设监事会的,将“监事”章节删除;不设监事会的,将“监事会”章节删除。
3、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4、本章程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5、本章程供参考,股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应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5条所列事项。
附件下载:《外商合资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
外商合资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填写说明
1、本章程仅适用于外商合资的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董事会的,将“执行董事”章节删除;设执行董事的,将“董事会”章节删除。设监事会的,将“监事”章节删除;不设监事会的,将“监事会”章节删除。
3、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4、本章程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5、本章程供参考,股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应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15条所列事项。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方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共同投资设立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中文): ;
公司名称(英文): ;
公司注册地址: 。
第三条 公司股东各方为:
甲方: ,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 , 法定地址: ; 乙方: ,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 , 法定地址: 。 (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
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其中: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出资方式为: , 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出资方式为 , 占注册资本的 %。
(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如专项有规定不需列明投资总额的,则删去投资总额项)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 (注:投资者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
第八条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会
第九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或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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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 5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共同委派。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名(注:3-13人)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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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 。(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各方委派等)。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7
职责)
第六章 监事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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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注: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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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 年。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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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三者选其一)担任。
第九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十章 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注: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合营期限有 11
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年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本章程系各方股东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文本,当事各方承诺已知晓文本全部内容,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说明需要删除或修改的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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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注:股东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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