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书

时间:2024.4.20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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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书

委 托 人: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理 人: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名称: 洛钼集团伊河水面工程监理合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由监理人提供 洛钼集团伊河水面工程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洛钼集团伊河水面工程

2.建设地点: 洛阳市栾川县伊河上画眉山大桥下游559米

3.堤防等级: ⅴ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约800万元

5.计划工期: 自开工之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洛钼集团伊河水面工程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拦河坝和库区防渗及相关工程

3.监理项目投资: 施工投资约800万元

4.监理服务时间段: 自开工之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

(三)监理人责任和义务

1.监理人须保证至少2名有水利专业执业资格、责任心强的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现场。

2.监理人组织召开工地周例会,并及时整理下发会议纪要。

3.监理服务期限:

自开工之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

4. 本工程进度款及决算须经监理人签字认可方可执行。监理人应严格控制本工程的安全、质量、材料、进度及造价,对以上五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本工程所有变更、签证,监理人须征求委托人同意,否则监理人无权变更工程量或设计、施工方案。

6.其它事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四)监理服务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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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酬金费用,费用为(大写) 壹拾玖万伍仟圆整 (19.5万元)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工程施工期间或工程竣工后,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要求增加费用。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 监理合同书;

2. 监理委托书;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七)合同书一式八份,由委托人执六份;监理人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邮 编:471500 邮 编:450008

电 话:0379-66819858 电 话:0371-65350081

电子信箱:liguang423@126.com 电子信箱:shanhejianli@163.com

传 真:0379-66819901 传 真:0371-6535008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信郑分营

帐 号: 帐 号:78xxxxxxxxxxxx0095818

签订地点: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签订时间: 2009 年 12 月 8 日 委托人(盖章):洛阳栾川钼业集团 监理人(盖章):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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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一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有关施工技术规范。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 未按合同文件执行 2. 不能有效控制工程的安全、质量、材料、进度 3. 对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条 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 未按合同文件执行

委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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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工程事宜审核时限:一般文件 3 天;紧急事项及变更文件 1 天。

第六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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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义务

第七条 监理服务内容:本工程的安全、质量、材料、进度、造价,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事宜。

第八条 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两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九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隐蔽工程及合同、规范规定的其它关键部位。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重要部位的砼、钢筋施工及隐蔽工序。

第十条 监理人须参加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365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 监理人员进场且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支付监理酬金的20%,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情况支付。工程竣工后付至酬金总额的80%, 验收合格并外审完毕后付至酬金总额的90%,余款在工程质保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二、支付方式为: 转账支付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 按合同文件 。

第十四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 按合同文件。 。

其 他

第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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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是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人。

二、“监理人”是受委托人委托,提供建立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委托人

三、“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委托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是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是指本合同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是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简体中文。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第六条 监理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委托人下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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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能胜任的监理工作人员,委托人随时有权提出撤换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材料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工程例会纪要、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四、经委托人签字同意后,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五、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六、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七、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出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协调监理与施工单位关系。

第十二条 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给监理人员提供一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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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现场施工事宜应和监理人共同商议解决。

第十八条 有重大变更须通知监理人。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检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通知委托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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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 以上三条若与合同或专用条款矛盾,须按合同或专用条款执行。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时,可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只是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合同双方若存在违约现象,应依据本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结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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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主要以部分地区公司的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编制。文本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规定与企业实际相适应。通过合同条款将公司的生产经营实践和业务流程加以规范,使合同文本更加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2、通用性与针对性相统一。示范文本既满足地区公司对合同的共性需要,又尽可能增加合同针对性条款约定。

3、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文本的通用条款一经确定,不应随意更改。需要特殊约定的个性条款,可由地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三、示范文本由主合同及相关附件构成,使用中应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四、合同谈判和签订应以本示范文本为基础。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对示范文本进行细化,并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五、具体填写说明:

1、监理范围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2、在写明“监理内容”时,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3、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一般是包括:检测试验设备、测量设备、通信设备、交通设备、气象设备、照相录像设备、电算设备、打字复印设备、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

4、根据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对于合同14.1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原则上我方单位应使用合同专用章;

六、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白。如不需填写该项条款,填入“无”或“/”。 2

目录

1.工程概况: ............................................ 1

2.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 2

3.监理的期限和地点 ...................................... 2

4. 监理工作要求 ......................................... 2

5.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 .................................... 3

6.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 4

7. 监理人权利和义务 ..................................... 5

8. 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 .................................. 6

9. 保密 ................................................. 6

10. 不可抗力 ............................................ 6

11.违约责任 ............................................. 6

1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7

13.争议的解决 ........................................... 8

14.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 8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监理人: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工程监理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项目名称: ; 工程施工地点: ; 工程规模: ; 1

总 投 资: 。

2.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2监理范围: ;

2.2监理内容: 。

3.监理的期限和地点

3.1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2监理地点: 。

4. 监理工作要求

4.1监理人应组建由_______总监名称_______________等 名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其中 总监名称 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更换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人同意;

4.2 监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各项安全、环保、生产指标;

4.3监理人应在 工程开工之日 前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在内的项目监理规划,按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并报送委托人;

4.4监理人应按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5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通知及时参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并于监理业务完成后 2

4.6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应在监理工作完成后 10 日内移交给委托人;

4.7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所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4.8委托人应当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人、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4.9委托人应于 3 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监理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4.10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项目经理名称 ;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要在 7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4.11其他约定: 。

5.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

5.1监理费的计取

5.1.1监理费用总价:

(大写人民币): 金额(暂定价) 元;

(小写人民币): 金额(暂定价) 元。

5.1.2计取标准:按照公司计划规划部下达的监理费用计划执行。

5.2支付方式:选择下列第 5.2.2.2 种方式。

5.2.1一次性支付:监理任务完成,委托人收到并认可监理人提交的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后 日内支付全部监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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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分期支付:

5.2.2.1 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监理费用总价的 %;

5.2.2.2(按照进度支付): 分期分批支付 ;

5.2.3甲方在最终结算时扣除监理费用总价 %的费用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年。质保期满后30天内,甲方视乙方服务质量情况支付服务质量保证金。

5.2.4其他约定: 。

5.3监理人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6.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6.1审查监理人及其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资质;

6.2监督、检查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情况,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

6.3认定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审批工程设计变更;

6.4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监理规划及细则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

6.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他人串通给委托 4

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6其他约定: 。

7. 监理人权利和义务

7.1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被监理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7.2检验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被监理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被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返工;

7.3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进度,签认工程提前竣工日期或工程延期竣工日期;

7.4监理过程中如发现被监理单位人员工作不称职,监理人可要求被监理单位调换有关人员;

7.5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到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工期的问题,应立即要求被监理单位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7.6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7所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7.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 5

7.9其他约定: 。

8. 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

双方有关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合同附件《工程监理HSE合同》执行。

9. 保密

监理人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成果属委托人所有,监理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或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任何事项。

10.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0.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3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0.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违约责任

11.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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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未按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实施监理职责所必需的工程项目资料、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致使监理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职责超过 天的,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11.1.2迟延支付监理费用,每迟延一日,承担迟延支付部分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

11.2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1.2.1未按约定组建监理机构、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致使合同履行延期的,每迟延一日,承担合同价款 1 %的违约金;

11.2.2监理任务完成后,未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每延迟一日,承担合同价款 1 %的违约金;

11.2.3监理人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的,承担合同价款 30 %的违约金;

11.2.4监理人根据本条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1.2.5监理人失职,没有尽到监理职责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负责赔偿。

1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2.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2.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向对方发出书 7

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各方解除合同前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2.2.1监理人未按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在委托人限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 12.2.2监理人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2.2.3监理人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的;

12.2.4监理人或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权益的; 12.2.5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超过应付金额 %以上,经监理人书面催告后 日仍未支付的,监理人可以解除合同。

12.3其他约定:

13.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解决: 13.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4.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4.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14.2双方就监理过程中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签订的《 工程监理HSE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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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

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4.4本合同一式 10 份,甲方执 5 份,乙方执 5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以下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14.5.1 补充条款 ; 14.5.2 ; 14.5.3 ; 14.5.4 。

14.6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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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补充条款

15.1监理方要按照建设单位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结算审查任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审查

任务,每超一日监理单位交纳违约金 元。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工程监理费的10%。

15.2由监理方审核的竣工结算,必须执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现行有关竣工结算、决算办

法。报油田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的竣工决算、核减率应控制在3%以下,核减率大于3%,每

超0.1%,扣除0.2%的工程监理费。

15.3因监理方责任造成工程事故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监理方应进行赔偿或支付违约金:

(1)、 因监理人员工作过失造成的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进

行赔偿,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为:单项直接经济损失x10%。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

额,赔偿金从监理酬金抵扣。

(2)、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按合格验收、签字的,监理单位应组织整改,或视情

节处监理单位1000元—5000元违约金。质量问题影响工程使用功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理单

位应组织整改,并处监理单位1000—5000元违约金,无法进行整改处理的,处监理单位

5000—10000元违约金。

15.4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5.2.3条款执行,工程审计、效能

监察过程中需支付的违约金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工程保修期满并在审计、效能监察结束后,

余额一次性全部返还。

15.5本工程监理费用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格以油田公司计划规划部下达的监理费用计划中

确定的监理费用为准。

15.6油田公司对本工程保留审计和效能监察的权利,如本工程列入审计或效能监察项目,工

程结算以审计和效能监察核减后的结算为准。

15.7监理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督促用工单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对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

工资行为,有向建设单位举报的义务。

15.8 HSE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HSE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1

建设工程监理HSE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1.总则

1.1鉴于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合同),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障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2.工程作业项目及管理要求

2.1项目内容

2.1.1在 从事 项目。主要工作内容有:

对油田各类建设工程从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到动用前准备与保修阶段进行质量、投资、进度与安全进行全过程的监控,使之符合业主的要求。

2.2管理要求

2.2.1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完成甲方规定的各项安全、环保、生产指标。

2.2.2保证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的完好。

2.2.3服从甲方生产与施工协调管理。

2.2.4在项目中实行HSE管理,管理工作规范化。

3.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

3.1砸伤;

3.2高空作业跌落;

3.3交通事故;

3.4中毒事故;

3.5施工环境中,防暑、降温;

3.6无损探伤射线辐射。

4.合同期限

4.1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5.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有权要求乙方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5.1.2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5.1.3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5.1.4有权对租赁使用的乙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5.1.5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5.1.6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5.2甲方的义务

5.2.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2.2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业绩、资质审查,对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的健康安全环境例卷进行审查并备案。

5.2.3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支持。

5.2.4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5.2.5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5.2.6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5.2.7其他根据项目要求应尽的义务。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6.1.2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6.1.3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和环境。

6.1.4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6.1.5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6.2乙方的义务

6.2.1必须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施工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例卷,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执行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6.2.2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不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甲方。

6.2.3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甲方要求报告事故。

6.2.4应维护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6.2.5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6.2.6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臵、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

6.2.7乙方招用的分包商,应经甲方认可,并具备承担工程服务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乙方招用的分包商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直接对乙方招用的分包商。

7.违约责任及处理

7.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要求,未造成事故时,依据合同约定对违约者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停工整改、赔偿损失等)。

7.2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3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7.4甲方违约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上报。

7.5乙方违约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由于乙方工程质量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1

7.6甲、乙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

7.7对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甲方市场资格。

8.不可抗力

8.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9.保险

9.1当事人双方自行对各自的设备等进行保险,乙方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其自行承担。

10.争议解决方式

10.1按甲乙双方签订的《石油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 条约定的方式解决。

11.其他事宜

11.1本HSE合同条款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合同条款如与主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主合同为准。

11.2本合同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主合同因工作实际需要变更期限,本合同随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订补充协议,没有补充协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1.4本合同正本 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合同的签订地为 。

11.6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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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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