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采购合同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材料品牌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交付时间: 合计人民币金额 ¥: (大写):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4.现场卸货由 负责。
第四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五条 产品的价格
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为 元/ ()。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第六条 货款的支付方法
货物到达购货单位或其指定地方内,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款乙方。
第七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 1
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的(超过付款日期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同期贷款利息(按逾期货款未付部分总值计算),向乙方支付利息。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2
第二篇: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文本
附件三: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买卖合同
工程总包人:
专业分包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三:
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出卖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下列标的物的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物及其价款
出卖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
1、出卖人按下表所列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买受人应按下表中所列价格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下表中所列标的物随附物品构成标的物的组成部分,买受人不再就该等随附物品支付任何价款。出卖人应将下列随附物品随同标的物一并交付买受人:
2、出卖人按本合同附件所列规格型号、数量等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
第二条质量要求
1、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2、双方约定,标的物质量除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还应达到如下要求: 。
第三条交付方式、时间及地点:
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确定标的物交付方式、时间及地点:
1、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为出卖人送货。交货地点为 。出卖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上述标的物送至上述交货地点,运费由出卖人承担。
2、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为买受人提货。交货地点为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到上述交货地点提取标的物,运费由 承担。
3、按通知分批供货。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为出卖人送货。交货地点为 。出卖人分 批向买受人供货,按买受人通知的时间和数量将每批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运费由出卖人承担。
4、按计划分批供货。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为出卖人送货。交货地点为 。出卖人应按照下表约定分批供货。
5、 。
第四条装卸费及包装
1、双方约定,标的物的装卸费由出卖人承担,包装方式为 。
2、交付方式为出卖人送货的,出卖人应负责对标的物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于运输方式,并有良好的保护作用,以确保标的物安全运抵交货地点。由于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标的物锈蚀、损坏、灭失的一切责任均应由出卖人承担。
3、交付方式为买受人提货的,出卖人按国家有关标准对标的物进行包装,并应告知买受人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五条所有权转移及风险承担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按照合同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标的物的检验
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2、如买受人经检验后发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有权拒收、要求补齐或退换标的物,并要求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结算及付款
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确定结算及付款方式:
1、标的物一次性全部交付的,买受人应于交付后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总额的 %;检验合格后 个月内支付货款总额的 %;剩余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质量保证期届满后 日内支付。
2、标的物一次性全部交付的,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总额的 %作为定金;于标的物交付后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总额的 %;检验合格后 个月内支付货款总额的 %;剩余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质量保证期届满后 日内支付。
3、标的物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总额的 %作为定金;其余按交货计划或买受人通知供货数量分批交付后据实结算,出卖人凭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签认的结算单向买受人申请支付。买受人应于出卖人正式申请支付后 日内支付已结算货款。买受人预先交付的定金应先行抵付货款。买受人可在最后结算款中扣留货款总额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质量保证期届满后 日内支付。
4、 。
双方约定的付款依据为下列第 种,出卖人凭付款依据向买受人申请支付:
1、经买受人签认的验收单。
2、经双方共同签认的结算单。
第八条质量保证
1、双方约定,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年,自 起算。
2、出卖人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并能够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使用期限。
3、标的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出卖人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对于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导致买受人遭受的损失,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 ‰/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标的物的质量、规格、型号、品种、花色不符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如买受人同意使用,双方可通过协商就标的物价款重新达成协议;如买受人不同意使用,可以要求出卖人退换或解除合同。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出卖人应按本条第1款向买受人逾期交货违约金。
3、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数量交货时,若少交标的物,就少交的部分,买受人如果需要,可要求出卖人补齐,出卖人应照数补交,买受人如不需要,可以要求出卖人就少交部分退货;若多交标的物,就多交的部分,买受人如果需要,可自行留用,双方按实际交货量结算,买受人如不需要,出卖人应将多交部分自行取走,买受人对多交部分不承担任何保管、付款等义务。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出卖人应按本条第1款向买受人逾期交货违约金。
4、采取送货方式的,标的物错送交货地点或收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将标的物送交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或收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违约金。5、买受人在合同履行期间要求退货或终止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出卖人。
第十条补充约定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